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建 议 书
摘要: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目前存在着医疗、养老缴费基数和比例偏高,层次档次单一等问题。对此,笔者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医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层次档次;问题;办法对策
执笔人:李红生
陕西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 陕西省决策咨询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灵活就业的界定、形式及基本结构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设计存在缺陷。 (二)政策灵活性不足,缺乏选择性。。 (三)“断保”引致的弊端。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中出现主要问题的原因 (一)从参保单位因素方面分析 (二)从个人因素方面分析 四、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二)采取灵活的操作办法
陕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建议书
摘要: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目前存在着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偏高,层次档次单一等问题。对此,笔者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层次档次;问题;办法建议
执笔人:李红生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占社会群体的相当一大部分,就业形式和劳动关系的非凡性,收入较低、负担重。还存在着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偏高,层次档次单一等尚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下岗失业职工抱怨不满、反映强烈,政府是不是搞错了,我们是下岗失业人员,政策不切实际,还要我们承担高比例的统筹基金。不交,以后没饭吃! 交了,现在没饭吃! 不交吧,怕老了无所养;交吧,又确实承担不起。如果家里两人都是下岗失业人员那就更是雪上加霜!致使这部分人员养老、医保得不到基本保障,已是社会一大问题。 一、灵活就业的界定、形式及基本结构
“灵活就业人员”这个专用名词当初主要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大多转化为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主要结构:一是企业下岗、离岗、失业人员,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动;二是知识阶层和大学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的部分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多为自由职业者;三是城镇个体经营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设计存在缺陷。政府有关部门把自由职业者、城镇工商个体户和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一刀切”本身就是不科学的,这些人群差异太大了。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收入较低,有些人只略高于最低工资,低得多的收入水平和高得多自由职业者、工商个体户的缴费水平形成强烈反差,下岗失业人员往往不愿意或无能力参保,这就直接给这部分缴费人群带来了更大的生活压力。 (二)、政策灵活性不足,缺乏选择性。灵活就业人员“五个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
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岗位不固定
、参保不固定。现有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在缴费范围上设计比较单一,缺乏一个完善的多层次缴费制度,越来越表现出其适应人群狭窄的弊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工作推动缓慢,即是这一制度设计缺陷的具体表现。 【点评】灵活就业人员因本身人群情况的复杂性,制度结构不做调整,高门槛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只能拉大不同就业群体的保障差距,加剧灵活就业人员中低收入者的生活负担,使处于弱势地位的灵活就业群体望洋兴叹!据此应设计不同层次的、适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个人的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相应的缴费比例,以吸引符合自身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主动参保续保,从而保证那些低收入者都能交得起养老医疗保险费。
1、养老保险 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选择其60%、70%、80%、90%为缴费基数缴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沈阳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为参照
。山西省调整为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100%两个基数,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缴费。 河北省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天津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 1360 元,最高标准为 3520 元。 2009年陕西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三个档次自行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以西安市户县为例,在职单位职工以工资8%缴纳。而下岗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缴纳,其中12%进行社会统筹金。养老保险缴费:2007年3046元/·人;2008年4036元/·人;2009年(100%)4824元/·人、3859(80%)、2895(60%)。 【点评】在岗与下岗缴费如此悬殊,而个人账户相同,下岗失业人员还要承担12%社会统筹基金。陕西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单位正式职工的平均工资, 在统计口径中并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与单位正式职工的平均工资差距很大, 以此作为缴费基数显然超过了多数灵活就业人员的承受能力。本来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为基数相对比较合理!后来又以“省(市)平均工资” 缴费相对偏高!!现在却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缴费虚高更不切实际!!! 2、医疗保险 西安市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用西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而华北地区的北京市、东北地区的沈阳市、西南地区的重庆市缴费基数是以市平、社平工资且分档,比例还低。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沈阳市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选择其60%、70%、80%、90%为缴费基数缴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沈阳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为参照
。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 以经济比较发达的西安市户县为例:农村医保20元/年·人,户县城镇居民分三档缴费标准:居民为每人每年250元(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少年儿童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而在职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基础的2%,而下岗失业人员按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缴纳:2007年1670元/·人,2008年1901元/·人.,2009年2380元/·人。在岗与下岗缴费如此悬殊,本来下岗失业还要承担6%社会统筹基金。 2009年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安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西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79元)缴费。对于按以上基数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公布基数的60%(1487元)缴纳。而一些县(区)未作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抱怨不满、反映强烈。 2009年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费”: 7264元/年·人(100%养老);6299元/年·人(80%养老);5335元/年·人(60%养老)。 三年来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缴纳医疗、养老保险“两费”:2007年4776元/·人;2008年6004元/·人; 2009年7264元/·人。 年缴费比例、基数逐年增加。户县公益岗位每月仅780元,最低工资也就是大多私企实际工资520元/月,还有物价上涨,孩子上学,上有老下有小,有的年收入根本谈不上缴“两费”,对于很多低收入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每年仅养老、医保“两费”,让他们难以承受,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已成为城镇“贫窟族”。 【点评】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着重考虑了与现行基本医疗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方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仍不充分,简单套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政策将会导致收入低的没有能力缴费不愿参保。由于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缴纳的费用要远高于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和比例偏高往往会因此断保, 而断保就意味着失去或降低相关待遇,续保要支付滞纳金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相对较高,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时参加,这对有单位负担费用的人员来说还可以接受,但对于完全由个人缴费的低收入人群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三)、“断保”引致的弊端 对于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职工来说,“断保”更使本来已经很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任其蔓延下去将给参保者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断保”人员的不断增多,将形成一个特殊群体,这些人失去社保“安全网”的庇护,“因病致穷,因穷致病,老无所养”的恶性循环将进一步增大城市贫困人群,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本身处于社会生存的边缘,一旦失去社会保障,更增加其负担,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将带来不利。 【点评】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庞大,且人数在继续增长,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和挑战是显而易见的。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将带来难以预料的城镇贫困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政府利用灵活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已引起参保后又断保、缴费人数下降的突出问题,加剧了现行养老医疗制度的收支缺口。另外,社会上大量新进入就业年龄的青年在就业压力下会有相当部分进入灵活就业,如果不适时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势必造成社保基金的急剧下滑,使制度陷入危机。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中出现主要问题的原因 (一)、从参保单位因素方面分析: 一是劳动关系的不规范。一些企业在招用灵活就业人员时并未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随时中止,更谈不上各项社会保险的办理,有的企业也仅仅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处于弱势地位,虽是以单位名义参保,却往往成为用人单位瞒报、漏报企业人数和拖保、漏保、“断保”的“牺牲品”。 (二)、从个人因素方面分析: 由于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经济能力很有限,一些人的收入只够维持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因此,当这部分参保者因收入降低而难以继续缴纳养老医疗缴费时,往往会放弃缴纳,造成缴费中断。尤其是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状况不理想,甚至无法找到工作,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无力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成为“断保”人员。 四、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和建议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既要保持与现行制度的衔接,又要适合灵活就业者的基本需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类别的从业人员,制订适合其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征缴基数,合理确定缴费基数、比例,档次、层次,
自主选择缴费。让灵活就业人员人人交得起社保费,享受到完善的社会保障。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 方案一: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今后确定为上年度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三个档次,自行选择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医疗保险金。这样才真正体现从实际出发,合情合理的缴费。 方案二:缴费三个层次四档,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可分为三类:档案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的自由职业者; 档案托管在职介机构劳动力市场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个体经营户。三类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四档标准:自由职业者100-80%;城镇个体经营户80-60%;下岗失业人员60-40%。 (二)、采取灵活的操作办法:一是建立灵活就业补助金制度。对灵活就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下岗失业38、48人员)进行养老保险的全补贴,其他下岗失业职工由政府补贴50%,以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二是对大龄(下岗失业40、50人员)30年工龄提前退休制度。三是宝鸡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值得借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宝鸡市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为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2008年该市出台政策,鼓励他们灵活就业,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该市还及时对原来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不仅把所有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都纳入补贴范畴,还将补贴标准的年龄适当放宽,即由原来的女 40周岁以上、男 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按三分之二补贴变为女 35周岁以上、男 45周岁以上按三分之二补贴。此年龄段以下灵活就业人员则按照 50%予以补贴。
【点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养老保险是一个十分现实而又不容回避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本着“构建和谐社会”、“发展成果人民共享”、“推动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下岗失业职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相关人员进社区,深入一线走访灵活下岗失业人员,了解下岗失业职工反映特别强烈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养老保险突出问题,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参保的承受能力,研究一套具体详实、切实可行、更科学体现医疗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参照标准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合理确定缴纳医疗养老保险基数和比例。就此标准,让人人交的起,享受的了才是真正的硬道理!
【综述】我国正处于改革与发展这一高风险时期,目前进入了“多事之秋”的矛盾凸显期。社会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更强,另一方面下岗失业人员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置不当,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使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并逐渐积累起来的失序、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爆发。近几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就是有力的警示,而这些群体性事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与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突显有关的。群体性事件不论时间长短规模大小,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党和政府的威信,动摇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妨碍社会稳定。同时,一个如此庞大的社会特殊群体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的存在,如果得不到关注,使下岗失业人员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窘境,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提法就会受到质疑,中国共产党赖以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就会受到削弱,而这又势必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特殊群体下岗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问题必须引起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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