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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陕人社发(2010)209号、市人社发(2010)415号和市人社发(2010)110号文件精神,现将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的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曾在我县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 2、曾在我县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将档案托管至户县就业服务局劳动力市场。
三、申报时须携带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三份); 3、个人档案:档案中必须有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招用手续、原所在单位历年调资表、劳动合同、能证明其工作经历或劳动关系存续的其他原始资料等;
四、本公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
12月31日,逾期将不再办理,需要办理参保补费手续的人员请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以免错失良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好。 咨询电话:84824311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