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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时不足15年可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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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10: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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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社会保险法》解读: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时不足15年可续缴

  7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保法》)将正式实施,这部关乎所有劳动者利益的“民生大法”,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进行了翔实规定。

  权威解读养老保险
  目前,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三种。
  职工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强制参保。《社保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未就业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可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的筹集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职工未缴够15年,退休后能否领取养老金?
  案例:张先生明年就要退休了,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只有13年,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规定的最低年限15年。他退休后能否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国兴:《社保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养老保险转到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如何折算,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
  达到退休年龄后再继续缴费的,最长可再缴纳几年,是否可一次性趸缴,有待国家进一步明确。
  农民工参保不够15年咋办?能否提前支取?
  案例:在西安打工的农民工小王说,公司已给他缴纳了3年基本养老保险,他想过几年不干了就回老家,他缴纳的养老保险能否连本带息退还呢?还有农民工担心,他们在多个城市打工,回家务农时又不能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将来如果达不到15年的缴费年限怎么办?
  王国兴:以前农民工可以退保,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如今,《社保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也就是说,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参保记录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算。如果到异地就业,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继续累积缴费年限,待将来退休时,符合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农保。
  跨省流动就业,将来养老金咋计算?
  案例:“现在工作比较自由,可能在这个城市缴了几年,在另一个城市缴几年,将来退休时养老金咋计算,以哪个城市的养老金为标准?”李女士咨询。
  王国兴:根据《社保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不缴费可从单位银行账户划拨
  《社保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是强制参保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参保,也包括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对于不为员工参加社保的,以及骗保等行为,将严厉惩罚。骗保者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王国兴说,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不缴社保单位将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一些不缴纳社保的单位,王国兴说,今后将加大处罚力度。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100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的,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11-6-28 11: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的社会保障。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二、社会保险险种:
    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有的地方是40%-30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四、单位员工参保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8% 。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 ,个人缴纳1% 。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2% 。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五、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
    2.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
    六、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2个条件:
    1.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七、影响退休养老金多少的3个因素:
    1.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水平也就逐年水涨船高)
    2.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 (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八、医保待遇分为一般疾病医保、慢性疾病门诊医保和大病住院医保:
    1.一般疾病医保:住院费用报销80%左右,个人承担20左右。报销封顶金额几万元。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2.慢性疾病门诊医保:门诊费用可以报销。
    3.大病住院医保:住院费用报销80%左右,个人承担20左右。报销封顶金额十几万元。
    详情咨询劳动保障电话12333。
 楼主| 发表于 2011-6-30 11:4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政府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国政府网专访,就“全面准确领会《社会保险法》 积极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贯彻实施”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11-23 15:0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胡晓义]各位网友好。[11-23 15:05]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颁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11-23 15:06]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在讨论它的时候,认为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定位非常高。这部法一共是12章98条,有1万多字。我认为通篇体现了这样几个立法原则:第一,贯彻落实党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样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长远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这样一些要求,都在法律制度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是一个原则。[11-23 15:06]
[胡晓义]第二,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一个立法原则,也是这个法的最大亮点。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目标就是要做到制度上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上没有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这是要造福于人民的一个立法宗旨。[11-23 15:07]
[胡晓义]第三,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从我们国家基本国情出发,社会保险作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体现公平原则,就是要作出适度的普惠性安排,加大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加大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但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就是不能重蹈一些国家由于福利过度导致养懒汉这样一种覆辙。[11-23 15:11]
[胡晓义]第四,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还在发展当中,不断的有新的课题提出来,不断的有新问题要回答,这次立法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11-23 15:13]
[主持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出的目标。请问,这一目标在《社会保险法》中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11-23 15:14]
[胡晓义]统筹城乡是党的十七大按照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一个重要方针,社会保险也要按照这样一个方针来实施。《社会保险法》在解决城乡社会保险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方面有很多规定,我简单的归纳一下,至少有这样几方面。 第一,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里面来,适合我们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这在总则的第4条以及各专章里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上都得以体现,这是不分城乡的。 第二,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且还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这是在本法第22条当中有充分体现。[11-23 15:15]
[胡晓义]第三,本法第24条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第25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 第四,第95条专门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这也是城乡统筹的一个方针体现。 最后,第96条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以上这些都可以看出,这个法确实不是光管城里,也管农村,不是光管职工,也管居民,是一个城乡统筹的全面的法律。[11-23 15:23]
[网友 路过]您对制定《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有什么设想?[11-23 15:25]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中有一些授权性、框架性的规定,落实这些规定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当前最重要的首先是对现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看哪些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哪些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不合法的就要废除,合法但不详尽的应该完善和补充,缺失的应该尽快弥补上,这是一方面。第二,在制定新的法规方面,应该着重考虑:一是现在没有法规规定的一些制度,比如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要优先考虑制定法规。再有,像征缴方面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应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进行完善,而在经办、监督方面还应该尽早地补上法规缺失的不足。另外,在基金的投资、管理、运营方面也应该加强法规建设。[11-23 15:27]
 楼主| 发表于 2011-6-30 11: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持人]这次《社会保险法》是覆盖城乡居民的保障体系,关系到每一个群众的切身利益,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这部法律是否能够真正落实到实处。有网友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保证该法的实施?[11-23 15:30]
[胡晓义]我想这样回答这位网友的问题。我们作为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是在部门怎么贯彻实施这个法方面有一些考虑。第一,认真学习。因为这个法是1993年就开始起草,历经十六、七年的时间,三次上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最后通过,应该说是很不容易,集合了社会各界的智慧,也是我们改革开放成果的结晶。要把它贯彻落实好,首先要学习好,特别是我们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首先要学习好,所有跟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要学,同时我建议这些单位的领导、老总也要认真学习,要从维护员工权益的角度认真学习。劳动者,相关的公民也应该学习,知道法律是怎么样体现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11-23 15:32]
[胡晓义]第二,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是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是相关的,要通过各种形式让这部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能够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第三,抓紧清理和制定配套法规。我们要加快法规的清理和新的有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形成以《社会保险法》为龙头,以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来配套的一个法律体系,使我们的全体公民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最后,要加强执法的力度。法律制定出来不是给大家看的,而是要照着去做的。对那些没有按照法律执行的,就要通过监督检查、人大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社会各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劳动者的投诉举报来促进这个法律尽快落实到位。[11-23 15:35]
[网友 期待]《社会保险法》有不少是原则性、授权性的规定,请问立法时对这些有哪些考虑?[11-23 15:40]
[胡晓义]这位网友观察的很细致,实事求是说也是我们在起草这部法和配合审议这部法当中经常要讨论的一个问题。从我们本意来讲,我们想尽可能把经过实践检验、被证实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提高法的强制力,也增强它的普遍性。但实践证明,不是所有的实践结果都可以上升为法律的,只有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只能作出原则的、授权性的规定,主要是因为三方面的情况。第一,我们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处于快速发展的状态之中,还在不断完善。大家回头想想,光是“十一五”期间,我们社会保险制度发生了多大变化,好多新的制度在建立,好多新的制度在快速推进,好多政策都是新出台的。这些新制度、新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还有新的制度不断建立,这样立法就要给将来的改革和发展留一定的空间,不能把话都说死了。都说死了,那我们这个制度就不能发展、不能前进了,这也不符合群众的愿望。[11-23 15:41]
[胡晓义]第二,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地区差异非常大。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既要发挥中央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的功能,又要发挥各地的积极性。所以也不能把全国各地差异这么大的情况都由一部法都规定死了,也要给地方发挥积极性留出空间,所以也要有一些弹性的规定。第三,有一些措施是带有阶段性的、过渡性的,不宜以立法的形式马上作出统一规定,所以要给予授权,特别是有些重大的特殊情况,比如说两年前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们国家产生严重冲击,我们就在社会保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当然这些措施都不是长久的、固定的,只是在应对危机当中使用的。但是像这类的问题,也要给行政部门一些授权,如果没有授权的话,也很难应对突如其来的突发情况。从这几方面考虑,法律作出了一些授权性的规定,我认为是实事求是的。当然,随着我们实践的发展,我们会把越来越多的成熟经验再提升为法律,使它的确定性、稳定性更强。[11-23 15:43]
[网友 杯子]《社会保险法》在保障老百姓享受待遇方面有什么制度上的改进没有?[11-23 15:46]
[胡晓义]我前面说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所以在本法当中,保障老百姓待遇方面的新改进或者叫增进是非常多的,我说一些很具体的,跟老百姓权益直接相关的一些例子。比如说第16条第二款,就是关于交费不满15年的人,他的养老待遇应该怎么办?原来就是说你交费不满15年,我就把你个人交费的那部分退给你,然后我们就解除养老保险关系了。考虑到交费不满15年,有各种各样的情况,不是说所有交费不满15年的人都是有能力交费他不去交,所以第16条就多给了两条路,一是叫做“可以交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你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我们讲交费满15年,指的是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交费满15年。如果工作不满15年你就回家了或者不再就业,可以把你的权益转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去,然后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这样就多给了出路,实际上是增进了老百姓的权益。[11-23 15:48]
[胡晓义]再一个例子,为了缓解个人看病、就医要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29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很多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就是本人或者亲属得了重病要住院,先得交几万块钱的押金,有的人交的起,有的人生活比较清贫,可能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但是因为他参加了医疗保险,结算后还是要报销的。法律规定直接结算就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轻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再比如失业保险,失业人员过去得病怎么办?就给很少的一点,叫做医疗补助,大概就是几十块钱。现在本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要参加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不交钱,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替他交钱,但是享受的是职工基本医疗待遇,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有利于他有病及时治、早治好、早重返岗位,实现再就业。像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这些都是对老百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方面的积极改进。[11-23 15:54]
[主持人]确实有了很大改进。[11-23 15:58]
[网友 关注者]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基金安全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有什么规定?[11-23 15:59]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视基金安全的问题。实际上在1994年《劳动法》当中就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要由法律作出规定。社会保险法对此作出了规定,而且是单列了一章,就是第十章。在这一章里,我领会,是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这三方面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从人大监督角度看,第76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听取本级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专项工作报告,就是履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在行政监督方面,第7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且规定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78条也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在社会监督方面,第8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是各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来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这个监督委员会汇报情况。我认为这点是非常好的决定,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基金的安全,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才能真正提高它的安全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开、透明的制度是最好的安全阀,是用阳光来杀虫和防腐。对于基金安全问题,第91条还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11-23 16:00]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以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难的问题是不是就能很快得到解决?网友CS:社保法有没有对异地养老保险能不能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原籍有上了多年的养老保险,现在在外地工作也快十年了,可是养老保险一直没有办法接续,该怎么办?[11-23 16:09]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对跨地区的关系转移接续是有明确规定的,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在第19条当中有规定。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第32条有规定。对失业保险转移接续,在第52条有规定。那网友要问了,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没有规定?是这样的。我前面讲的养老、医疗、失业这三项保险,都有跟交费年限相关的权益规定,所以跨地区转移必须把交费年限给累加起来。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没有跟交费年限有关的权益规定,所以跨地区和不跨地区是没有影响的。这三条规定转移接续,最核心的就是跨地区以后,你的交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实际上在去年和今年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中都有具体规定,这个可以登陆有关网站查询专门的政策规定。[11-23 16:09]
[网友 四月的云]《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在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请问这些目标什么时候能够实现?有没有一个时间表? [11-23 16:11]
[胡晓义]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是在第八章第64条第三款作出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很多的网友都期盼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早日实现全国统筹。关于时间表的问题,我虽然不能给出一个非常准确的答复,但我可以引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就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建议,该建议要求“十二五”期间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所以我们也可以认为是中央要求在“十二五”期间,在基础养老金上要实现全国统筹,这也可以看作是一个时间表。[11-23 16:12]
[主持人]“看病难、看病贵”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请问,《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在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方面有什么积极的促进作用?[11-23 16:15]
[胡晓义]《社会保险法》对推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有促进。我们知道,所谓解决“看病难、看病贵”,中央专门发布了重大的政策和解决的方案,被大家称为“新医改”方案。在这个方案里面有四个基本性问题,第一位的就是基本医疗保障,而《社会保险法》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作了很多规定。第一,本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把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城乡的各类居民都覆盖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范围之内,这是一个广泛的覆盖制度。到现在为止,全国城乡已经有超过12.5亿的公民被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当中,这当然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三项制度。在未来几年里,我们还要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把更多的城乡居民都纳入到这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里来。[11-23 16:26]
[胡晓义]第二,规定政府要给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政府要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贴,支持这些制度的发展。实际上除了补贴这两项制度之外,最近三年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了509亿资金用于投入到职工的医疗保险里,专项用于解决破产、关闭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这509亿投入下去,是直接解决了600多万退休人员的问题,还带动解决了200多万其他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应该说这个法对加大政府投入、解决这样一些问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三,这部法还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些支出范围和项目,就是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费用,在这里面发生的医疗费用都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里支付,这样就减轻了老百姓医疗费用的负担,而且今后还要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就是一方面提高报销比例,一方面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这样不断增加大家的福利。像这样一些规定,都对解决困扰群众“看病贵”的问题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11-23 16:27]
[网友 4050]《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问,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这一规定?[11-23 16:28]
[胡晓义]我还是这样说,《社会保险法》就是国家的规定,我们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我们落实国家法律的规定,在这方面是有一些措施:首先是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刚才讲到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除了养老保险要实现全国统筹之外,第64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现在阶段性的目标是到明年年底,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要做到地市级统筹,而且要促进建立省级调剂金。这对解决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有什么好处呢?就是过去所谓统筹地区是以区县为单位的,就是全国划出2800多个小框,提高统筹层次以后,就是在一个地市的范围里都可以报销。[11-23 16:34]
[胡晓义]第二,推进全省医疗保险联网和及时结算的工作。现在已经有几个省在做这样的工作,包括福建已经实现了全省异地就医的联网结算,就是在福建,不管在哪儿看病,是可以就地结算的。像江苏、云南、湖南等等,他们正在推进当中。第三,在推进省级协调,就是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进行点对点的联网结算,主要是解决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结算不便的问题,有些退休老人是在甲地退休了,但是回乙地居住,这样回去看病不方便,所以进行了点对点的联网结算。第四,在参保地就医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机构,专门办理异地人员报销不便的问题。就是多种措施来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这样一个法律规定。[11-23 16:35]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很多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和加大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责任。请问,在这方面《社会保险法》是如何规定的? [11-23 16:35]
[胡晓义]社会保险制度要求建立多渠道筹资的机制,包括用人单位的交费、个人的交费,也包括政府的补贴,当然,有些制度还规定了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资助,都是在这个范围里边。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政府的投入还是非常重要的,是必需的,也是具有引导作用的。《社会保险法》对政府的责任,特别是在筹资当中的责任规定了这样一些内容,比如第5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5条第二款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于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时候,政府要给予补贴。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就是第20条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25条当中规定,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等等。随着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公共职能的不断加强,预算支出结构在进行很大的调整,实际上近些年,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投入越来越多。比如今年一年各级政府对职工养老保险这一项保险的财政收入就达1760多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就投入了1500多亿元。为了新农保的试点,中央政府又投入了100多亿元。而这几年,对城乡医疗保险的投入,包括职工医保,包括新农合,包括城镇居民医保,中央政府投入超过1200亿元,所以投入的力度是不断加大的。同时,现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经累计权益到7000多亿元。随着政府投入逐步加大,公民的社会保险意识也在逐步提升,大家参保交费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们的家底越来越厚,应该说未来社会事业发展和群众福利都会有一个好的前景。[11-23 16:39]
[网友 外来务工]我是广西的一位外来务工人员,现在在没有接收企业之前可以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有了接收企业单位,转移手续是否还有效呢?[11-23 16:41]
[胡晓义]他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实际,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一个文件,我们叫做66号文件,就是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的一个规定。像广西这位网友提出的,就是跨地区就业是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应的资金也转移过去,但是这样一个政策是需要很多细节来把它充实的,使得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最全面的维护。现在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就是你参保以后,当你离开一个城市,你准备不再回到这个城市来工作了,你要向这个城市的社保机构申请一个参保交费的凭证,然后这个凭证你就带在身上,你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如果你要继续参保,要接续关系的话,你要先建立当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再把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来,跟它接上。如果你在当地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无所谓你接续不接续的问题了。像他这种情况,我有一个建议,就是建议他首先要确定自己是不是在新的城市或者新的地方就业,或者是长期的居住下去,如果他要准备在这个地方就业的话,即使是没有接收单位,他也可以申请参加,就是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建立当地养老保险关系,然后再申请把原来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下来。但是我也提醒这位网友,如果你没有做好准备的话,你也不要急于转过来,也许你明年又变主意了,这样转来转去成本就很高,对你也很不方便。你不转之前也没有关系,你那个权益还存在原来的社保机构,你什么时候能够相对稳定的在一个地方就业了,再把那个转过来,一点儿不影响你的权益。这件事首先自己把它想清楚。 [11-23 16:44]
[网友 柳暗花明]私企单位录取职工是否一定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11-23 16:46]
[胡晓义]我再读一下《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我相信你所说的私企一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也一定是一个用人单位,所以我认为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为职工交费。不管私企、国企还是混合所有制。[11-23 16:46]
[网友 ]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扣了我们的钱,但是留在单位里,这样可以吗? [11-23 16:48]
[胡晓义]我不清楚这个单位的具体情况,也不知道这个单位所在的城市,据我领会《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就是刚才所说的第4条规定,以及第8条的规定,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以及第7章的规定,就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的规定。我认为这样的单位是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不应该把职工的钱扣了以后放在自己单位,放在自己单位不叫社会保险,这是可以肯定说的。而且放在自己单位还有其他的风险,除了可能被挤占挪用之外,还有可能因为这个单位的经营状况不好,将来破产了或者解散了,而使职工的权益受到损失。所以我想这个单位在学习这个法之后,应该按照法的规定来参加社会保险,如果是扣了职工的钱,应该交到社会保险机构去。[11-23 16:48]
[网友 泪鱼儿]公民在企业上班缴纳了养老保险,但是年限不够,等他不在这个企业上班之后,还差的部分怎么办理?[11-23 16:50]
[胡晓义]这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他不在这个企业上班了,但他可以在别的城市、别的企业上班,这个就援引第19条,就是跨地区转移,完全可以接续起来。如果他到了领取年龄,比如过60岁还没满15年,那就可以用第16条的规定,就是可以交费至15年按月领取或者转入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就可以按照这个规定执行。如果他现在还没有到退休年龄的话,不管在哪儿工作,还是要继续交,而且按照政策规定,交的年头越长,自己的待遇水平越高。[11-23 16:51]
[网友 关注者]请问部长,我们都知道现有不法分子打社保基金的主意,骗养老金、骗医保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11-23 16:55]
[胡晓义]这个问题非常好,作为社会保险工作者,我也很感谢这位网友提的问题,我认为他代表了公民对社会保险、对公共利益的高度关切,这是我们人民高素质的一种表现。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基金规模越来越大,我可以给大家透露一个数据,就是到今天为止,我们仅仅是城镇的五项社会保险结余金额已经接近2万亿,应该说很大。自然就会出现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中了这块“唐僧肉”,想方设法的要吃这块肉,所以各种各样的骗保、欺诈的事情都有出现。对这个我们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社会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就是说对这种诈骗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这个也有威慑力、震慑力的。过去我们在行政处罚时发现这样的案例,也只能要求他退回诈骗的资金,而要对他实施处罚的话,应该说是于法无据的,现在法律给了行政处罚充分的依据,应该说也是震慑这些欺诈行为。[11-23 16:56]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还有很多问题不能一一回答,再来看最后一个问题。[11-23 16:58]
[网友 了望]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参保人员扩大,服务要求提高等情况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那我国如何解决这个问题?[11-23 16:59]
[胡晓义]社会保险事业,我们从工作实践当中有一个体会,叫做三分政策、七分管理。就是政策很重要,大家都很看中,但是政策制定出来之后能不能执行到位,能不能落实在老百姓的身上,管理非常重要。国内、国外、历史、现在都出现一些由于管理不到位而损害参保者的现象。《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做了专章规定,实际上其它很多章节也涉及到经办管理服务的内容,但同时又用专章作出了规定,充分说明这部法律对社会保险经办,对直接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一些事务的高度重视。本法对经办作了很具体的规定,除了组织机构设置之外,在管理运行费用上规定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法律规定不允许从基金里提取钱来作为管理费,就是明确一点儿都不能沾参保者的利益,包括规定要建立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第74条还规定,要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交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申报的会计凭证。我部关于档案管理的规章规定,有些档案资料是要保存一百年的,就是要严格履行替参保人保管好记录的职责。本法同时规定,有关单位对参保人员信息负有保密的职责,如此等等。目的就是通过更高的公共管理服务水平,使得广大群众能够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11-23 17:02]
[主持人]非常感谢胡部长今天给我们解答了这么多问题,也感谢网友的关注,今天访谈到此结束。[11-23 17:10]
 楼主| 发表于 2011-6-30 20: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社会保险法:工伤无人管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2011年06月27日

  “从2008年至2009年我们对249名工伤农民工的调查来看,参加工伤保险的仅有21人,占8.4%。由于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特别是发生工伤后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处理过大量农民工工伤案件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不过,即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有不少理念上的创新和发展,在具体制度上也呈现了多个亮点。”佟丽华说,“随着该法的施行,劳动者权益将获得更好的保护。”

  先行支付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2006年4月,农民工钟建喜发生车祸受伤,经过一年多的调解(未果)、仲裁和诉讼等程序后,最终拿到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35万元的胜诉判决。但是,在该案刚起诉到法院后,用人单位就提出了破产申请。虽然法院驳回了该申请,但用人单位后来干脆搬迁厂址,转移了财产。

  “拿到判决申请执行时,律师费了很大周折才找到该单位的一个销售点。查封并拍卖财产后,仅执行到1万多元。而该单位其他的财产线索非常难查到,全部执行完似乎遥遥无期。”在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这个案件时,佟丽华显得颇为无奈。

  佟丽华介绍,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有的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或用恶意诉讼的办法拖欠工伤职工应得的工伤待遇,造成工伤职工待遇无法落实,从而引发矛盾。

  为解决上述问题,社会保险法作出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

  职工自己维权变为政府处罚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实践中,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赔偿必须要证明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使得很多证据职工是拿不到的,从而造成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难、赔偿难。佟丽华介绍,新的立法模式将职工自己维权变为政府对不法企业进行处罚。政府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在调查劳动关系、追缴工伤费、进行行政处罚等方面都要方便得多。

  “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还将理顺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佟丽华指出,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种违法行为,本应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保险费。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却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后果转给了劳动者来承担,使其不得不通过民事程序来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这种将追究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推给劳动者个人的制度设计不仅不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而且不利于树立负责任的政府形象。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的做法,理顺了两者关系,使劳动者获得了社会保障,同时也使政府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减轻赔偿负担吸引企业参保

  “工伤保险的目的之一是分散企业的用工风险。如果企业参加保险后,仍然要支付大部分的保险待遇,恐怕就不会对参保有很高的积极性。”佟丽华指出,社会保险法另一个比较显著的亮点就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并且能吸引更多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法将原本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级至十级工伤致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佟丽华说,“实际上,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获得的最大赔偿额就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这一部分赔偿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以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职工及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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