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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业,各用工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将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发[2010]4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 730 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 7.3元/小时。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标准适用于我县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1年 1月1日起执行。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和劳动者投诉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0〕4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曲江新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公共事务局、航天基地、航空基地人力资源局、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42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6元/小时;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小时;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3元/小时;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小时。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