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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认真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并就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做出规定。
通知重申: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继续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在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通知》特别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不得违反“一价清”政策搞所谓涉及价格的补充合同。
为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重要位置,发挥价格服务职能,蓝田县物价局大力整顿市场价格环境,积极维护群众消费权益,严厉查处涉及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努力为群众多办好事、办实事。
一、坚决贯彻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政策。向各开发商详细宣讲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政策,并对商品房销售情况逐一甄别;利用12358价格举报平台的作用,主动向投诉群众宣讲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政策,鼓励维权;对问题突出的几家开发商下发了关于落实商品房有关价格政策的督促函,责令开发商限期清退违法收取业主的相关费用。目前,已有两家开发商主动退费120多万元,其中一家向200多户业主两天内退还多收的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入网费54.6万元,另一家向200多户业主退还了自命名的“小区建设配套费”70万元。
2002年8月,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制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61号),明确规定“凡涉及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一律按陕政发〔2002〕25号通知规定执行,应立即停止收费。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 2003年10月,《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陕价管函〔2003〕137号),该函是对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请示》就对天然气收费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立即停止天然气初装工料费收费。
西安市物价局值班电话: (029)87295314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029) 12358
我县商品房销售须“一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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