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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户县物价局做好投诉天然气公司收费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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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8: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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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物价局做好投诉天然气公司收费的解释工作
【新闻来源: 西安市物价局】 【发表时间:2010年11月3日】
    针对我县群众对西户天然气公司违规乱收费有关问题反映,户县物价局组织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联合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成立天然气收费检查组,一是介入西户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二是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西户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违规收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三是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对天然气收费政策进行公开。四是耐心解释群众来电、来人等政策咨询,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我们继续做好有关天然气收费政策问题的宣传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8: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市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
【新闻来源: 西安市物价局】 【发表时间:2010年11月3日】

日前,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认真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并就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做出规定。

通知重申: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继续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在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通知》特别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不得违反“一价清”政策搞所谓涉及价格的补充合同。

    在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方面,《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规定,采用商品房明码标价表形式标价销售。明码标价表须注明楼幢号及一房一价信息等,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布。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8: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蓝田县物价局大力整顿价格环境积极服务民生
【新闻来源: 西安市物价局】 【发表时间:2010年11月3日】

为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重要位置,发挥价格服务职能,蓝田县物价局大力整顿市场价格环境,积极维护群众消费权益,严厉查处涉及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努力为群众多办好事、办实事。

一、坚决贯彻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政策。向各开发商详细宣讲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政策,并对商品房销售情况逐一甄别;利用12358价格举报平台的作用,主动向投诉群众宣讲商品房销售“一价清”政策,鼓励维权对问题突出的几家开发商下发了关于落实商品房有关价格政策的督促函,责令开发商限期清退违法收取业主的相关费用。目前,已有两家开发商主动退费120多万元,其中一家向200多户业主两天内退还多收的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入网费54.6万元,另一家向200多户业主退还了自命名的“小区建设配套费”70万元。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8: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继续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按照陕政办发[2010]29号文件“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的规定,继续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不得违反“一价清”政策搞所谓涉及价格的补充合同。
      三、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按照“一套房一标价”的规定,采用商品房明码标价表形式标价销售。明码标价表须注明楼幢号及一房一价信息等,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布。
      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由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各区县物价、房管、工商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商品房价格监管政策;对辖区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9:03: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2年8月,省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制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61号),明确规定“凡涉及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一律按陕政发〔2002〕25号通知规定执行,应立即停止收费。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

2003
年10月,《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复函》(陕价管函〔2003〕137号),该函是对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收费问题的请示》就对天然气收费问题进行了明确答复,立即停止天然气初装工料费收费。

     西安市物价局于20075月下发了《关于停止收取天然气建设资金的通知》,要求各天然气公司停止向居民收取760元的天然气建设资金(管网建设城市配套费)。通知要求,从510日起,各天然气公司停止收取天然气用户的建设资金。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天然气公司认真清理所有收费项目,对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同时,各营业收费场所要做好相关价格、收费的公告工作,在显著位置将天然气价格及燃气安装、维修收费等文件依据、标准进行公示,确保天然气的正常供应。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9: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hs1220 于 2010-11-9 19:14 编辑

物价部门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 谨防价格侵权
时间: 2010-8-19 15:28:44  


    2010年上半年,我省各级物价部门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87件,其中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类103件,占查处总数的35.89%;交通运输类87件,占查处总数的30.31%;教育收费类29件,占查处总数的10.10%;医疗服务类28件,占查处总数的9.76%,电力及成品油等23件,占查处总数的8.01%。
    可以看出,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客运票价、医疗服务收费、电信资费、教育收费、房地产和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根据上半年价格投诉的问题类型、数量,省物价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注意以下几种价格违法行为,增强价格维权意识,谨防价格权益受到侵害。

一、开发商价外收取双气安装工料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开发商必须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实行“一套房一标价”,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二、物业公摊收费不公示,代收水电费等随意加价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公布物业管理区域的水、电总用量,业主的水、电总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水、电用量,公摊的水、电用量和费用的计算方式。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物业公司擅自或提高标准收取小区停车费
    《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为最高限价,物业管理企业只可以适当下浮。并应在停车场(所)醒目处悬挂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
四、学校违规收取入园费、建校费、补课费、安全管理费等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杂费全部免除后,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五、民营医院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高于公示价格
    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报同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明码标价。
六、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学生、军人等特殊群体不执行票价优惠政策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对特殊群体执行优惠政策。省内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对现役军人、残疾人、身高在1.20米以下的儿童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票,对6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老年人和身高在1.20米至1.40米的儿童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个人参观实行半价优惠;商业性投资建设及自收自养的游览参观点可根据经营管理情况,自主确定对特殊群体的门票减免范围和优惠幅度,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七、电信企业增值服务收费不公示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向社会明示电信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均应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公路客运车辆对儿童等特殊群体不执行票价优惠政策
    公路客运车辆对儿童等特殊群体执行票价优惠政策。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原则上一名成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九、客运车辆车主强行加收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旅客购买保险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搭售。各客运站售票窗口应有旅客自愿购买保险提示,由旅客自行选择。
    物价部门提醒消费者,当自身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随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省物价局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9: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物价局价格举报办公室

     
      主  任:黎少鹏
      副主任:康积鸿   
      调研员:马海诗
    主要职责:拟定价格举报工作受理、督办规定和程序,指导市、县开展价格举报工作;负责受理并督促办理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负责反馈办理结果;负责指导全省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电话:029-87293282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9: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现在的位置:西安价格信息网 > 局长信箱

局长信箱Organism


留言人老陈
主题天然气初装费
联系电话13096973119邮编710003
Emailqwer@126.com
联系地址西安
正文信息您好!我想咨询关于天然气的问题,我是户县宝苑城市花园的住户。09年户县宝苑房地产交房时代收住户天然气初装费貮仟多元至今未按装。说最近要装了。但要求再交壹仟伍佰元才能使用壁挂炉,以前交的费只能用于做饭然气.交房时小区根本不考虑采暖问题。现住户自己解决,又要再加钱才行。小区几百住户呢。就不考虑社会影响。请相关部门核查!
回复时间2010-11-08 09:47:25
回复内容网友你好,来函收悉,感谢你对价格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局已将此函转由户县县物价局办理,也请你抽空拨打电话进行联系、咨询,电话:84829545,再一次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9: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hs1220 于 2010-11-9 20:07 编辑

物价政风行风建设的差距和不足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大家可以讨论:
一是认识上需要深化,在政风行风建设上有待加强;
二是工作措施不够,特别是在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上、作风建设上、廉政建设上不足;三是联系价格工作实际,在解决群众反映的价格热点问题上,办法不多,赢得社会上和群众良好的反响不够;
四是宣传价格工作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9: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市物价局值班电话: (029)87295314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029) 12358

              电子邮箱:xaprice@163.com
发表于 2010-11-9 20: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不退咋个办
发表于 2010-11-9 21: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奸商
发表于 2010-11-10 12: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无用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1 18: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县商品房销售须“一价清”


    10月27日,县物价局召开了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价格“一价清”工作会。会议中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相关政策规定,并对我县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情况进行了说明。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宝苑地产两家企业代表做了表态发言。会议要求我县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发[2007]291、381号文件规定,认真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规定,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做好商品房“一房一价”和商品房“一房一标”工作。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属于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因此,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对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未按规定执行的自行清退,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拒不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规定,不明码标价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曝光,以确保房地产市场及社会的稳定。
    本次会议的召开对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价格监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发表于 2010-11-14 08: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贵了,贫民咋办
发表于 2010-11-23 20: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慧公司不退天然气初装费

户县大多数开发商已经开始退天然气初装费了,但是天裕丰苑的天然气初装费到现在还没有退,不知天慧公司有多大的后台,竟然敢不执行政府的命令!不知天慧公司还能抗多久!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5 18: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我县天燃气初装费退费问题是由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县物价部门监督实施。具体问题请咨询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电话:84812744。
发表于 2011-6-24 13: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 顶啊
发表于 2011-6-24 15: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做好有关天然气收费政策问题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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