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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公安局回复;天慧国际单元楼里安利产品公司非法集会严重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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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20: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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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您反应的问题我局再次安排城关所前去调查。经查,天慧国际8号楼20层02室所开安利产品公司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行为。针对其噪音扰民问题,我局已告知其调整活动时间,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感谢您对我公安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户县公安局          2015-01-15


该帖已经同步到民生微博 蒲实的微博
发表于 2015-1-27 20: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浪迹天涯 于 2015-1-29 13:53 编辑

看到这样的回复    简直是太可笑了  

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对住宅楼使用情况管理,对擅自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加强禁止的。
不知道公安局的领导们 自己学习不学习。
要知道国家禁止的目的不光是吵音环境污染。主要还有消防,安保,以及电梯的设备使用安全,人员密集带来的不安定因数。外来人员带来的小区别的住户的安全就是个屁啊。天慧国际是小区还是商业性质的大厦,恐怕在没有建设的时候已经很明白规定了的。 用脚指头想想都会知道多么的不安定,我们的户县的公安们一点安全意识都没有的,更别说消防意识了,
可以明确的告诉公安局,不出大事是运气好,出来大事首先应该做被告的应该是公安局,是不安定因数的保护伞。当然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严重的的违法者。物业管理条例不是拿来哄弄人的!
发表于 2015-1-27 20: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该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这条规定几乎死死地将“住改商”行为定位于社会负面。因为周围邻居能同意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222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009年10月1日实行)
发表于 2015-1-27 20: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222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009年10月1日实行)



333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其中有如下详细描述: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在住宅小区内擅自 “居改非”进行经营活动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一,根据《物权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物业公司可要求相关业主、使用人停止居改非活动,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业主、使用人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业主、使用人的居改非活动的噪音、污染、通行等影响其他业主的,受影响业主在物业公司不作为的情况下,亦可交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相邻权,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业主、物业公司亦可向工商部门投诉,由工商部门对居改非业主、使用人进行的违规经营进行工商行政处罚,借此来制止业主、使用人擅自“居改非”的行为。

上述222和333中涉及“拒交物业费”、“住改商”、“车位优先权”等多发性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很强的针对性。

还有:这种场所能否开办与以该场所为中心的相邻邻居的同意为第一条件。我觉得这太难了


为此,小民敬请有打算在小区内开设经营性场所的业主们请一定注意下面结论:


1 现实是:金科十年城不允许在小区内(注意,不包括街面商铺)开设任何经营性场所和门面(已打电话确认);



2 如遇起诉,不要期待赢得官司。



3 要想得到周边邻居的同意其可行性程度应该预先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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