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县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市人社局下达的政策文件,县人社局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我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30元/月提高到8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为8.5元/小时。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我县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权益,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县人社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