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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何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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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0: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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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怎么还没公布。
      而且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文件“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中的规定,政府基础补贴标准为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而相关新闻图片上显示,我们的补贴为50元?这样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有违中央精神?
发表于 2010-12-7 11: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以后政策性的东西多在网上发布!
发表于 2010-12-7 12: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7 13: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2010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全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帐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第四条 凡具有户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其户籍地自愿参加我县新农保。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负责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证卡办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并对全县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参保和协助保险费收缴等工作。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配合县农保中心建立本辖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的工作要求,负责本村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建立新农保工作业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新农保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

第二章 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的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2010年10月1日为我县新农保试点启动之日, 2010年第四季度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按照个人选择年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一确定。从2011年度开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个人缴费标准。户县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财政对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补贴部分中,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各承担25%。

第三章 参保与缴费

第九条 新农保参保以户为单位按年缴费,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以户为单位到村委会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第十条 2010年9月30日以前(含2010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用缴费;截止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我县农村居民,应连续按年缴费至60周岁,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补缴资金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截止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但因各种原因缴费不足15年的,可选补缴(含利息)或退保,补缴或退保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部分。
第十二条 村委会负责组织统一收缴新农保保险费,填写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汇总表、集体补助明细表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三表一册”)。村委会携填写完整的“三表一册”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到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统一办理新农保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负责审核“三表一册”,将资金存入县农保中心指定账户,将个人参保缴费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将电子信息、“三表一册”和银行缴费单上报县农保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负责审核电子信息、“三表一册”和银行缴款单,经确认无误后,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档案,向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核发《新农保缴费手册》。
第十五条 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根据县农保中心审核结果,将《新农保缴费手册》发放给参保人员。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六条 养老金由县农保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支付每人每月25元,根据当年实际需要金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三)基础养老金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新农保实施后,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3元;累计缴费超过2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5元;累计缴费超过3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0元。以提高年轻参保人员年老后的待遇水平,激励年轻农村居民尽早参保。增加补贴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四)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统一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特殊群体工龄补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指和其居住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配偶、儿(媳)、上门女婿以及孙辈等)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0年9月30日以前(含2010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
(二)截止2010年9月30日,年满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截止2010年9月30日,4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第十九条 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应及时通知符合到达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员持《新农保缴费手册》、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由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对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第二十条 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新农保缴费手册》、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和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第二十一条 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并由县农保中心为其核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通过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发放给本人。
(二)对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应督促其按规定进行补缴(含利息),并从补缴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对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又不愿补缴的人员可一次性退保,退保只退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和村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第五章 与相关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制度转接机制。
(一)本细则实施时,老农保人员不符合新农保参保、领取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老农保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参保人员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已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待遇且现仍为农村户籍的,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的有关补助和待遇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新农保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社会优抚、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殊群体工龄补助、农村残疾人优待以及农村低保等政策的衔接机制。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二)享受社会优抚政策的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所享受的社会优抚政策同时享受。
(三)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已由政府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暂不纳入新农保的参保范围。
(四)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基层水利管理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村电影老放映员,目前仍为农村居民的,且符合农村特殊群体参保条件的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年满60周岁的,按基础养老金80元加工龄补贴的方法享受养老待遇。工龄补贴发放标准为: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按每满一年发放6元的标准执行;基层水利管理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过人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村电影老放映员按每满一年发放4元的标准执行。
(五)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按最低档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
(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民自愿参加新农保,到龄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计入农村低保户家庭收入。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随同转移。
转入地暂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转入地建立新农保制度后转入。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新农保缴费手册》,建立新农保关系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农保中心应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三)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四)其它收入及其利息。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总额及其利息部分可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出,县财政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养老金时,应及时给予补充。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5日内到所属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办理继承手续。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县农保中心在符合基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交纳保费后,县农保中心当日应将参保资金存入农保基金收入户,并尽快全额归集到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滞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新农保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县农保中心申请的补助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新农保基金积累存入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县农保中心应会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和村工作人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章 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承担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无故中断缴费,其父母不能按规定继续享受新农保待遇;待其家庭成员补清,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父母方可继续享受养老待遇。
第四十条 劳教、服刑人员不参保或暂时中断缴费。劳教、服刑期满返乡后按规定参保或续保,并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第四十一条 享受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不参加资格认定者,不发养老金,待补办资格认定手续后补发。
第四十二条 伪造证件、隐瞒死亡时间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工作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请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上报县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工作人员、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申报,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其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期间,如有上级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颁布新的政策制度,从其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检委,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发表于 2010-12-7 14: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10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一是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四是对参保的农村居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国家审批后,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在全县农村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保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发放养老金。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我县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2010年10月1日为我县新农保试点启动之日,2010年第四季度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按照个人选择年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一确定。从2011年度开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为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40元;4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45元;5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50元。省财政承担50%,市、县政府财政各承担25%。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由中央和县财政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80元(中央财政承担55元,县财政承担25元)。

(四)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对中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80元。新农保实施后,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3元;累计缴费超过2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5元;累计缴费超过3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0元。增加补贴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三)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均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9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的我县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我县农村居民,应连续按年缴费至60周岁,方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财政的缴费补贴,补缴资金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到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但因各种原因缴费不足15年的,可选补缴(含利息)或退保,补缴或退保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部分。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统一规定适时调整。

八、基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在符合基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新农保基金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养老金时,县级财政应及时给予补充。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经办管理服务

  在现有农保管理经办机构的基础上,采取增加或调整融合编制等方式,充实加强县农保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扩编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在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增加此项工作职能。

  建立新农保工作业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新农保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经办规程、管理方式和服务标准,并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缴费信息。要切实做好新农保的参保、登记、初审、发证、基金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

  新农保是惠及全县农民群众的“惠民工程”,是彻底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举措。新农保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为人民办的实事之一,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县政府决定成立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张永潮同志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马彦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人社局副局长郑强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试点工作。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本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新农保试点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并会同财政、统计、民政、计生、农业、国土、公安、残联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县委宣传部、文体广电局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使新农保优惠政策家喻户晓。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新农保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新农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财政局要将新农保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计算机信息管理硬件配置、县、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村三级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及网络化建设、新农保启动资金的投入及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残联要积极协助县人社局和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做好农村低保户、独生子女户、双女户、重度及中度残疾人群的确定工作。

  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要积极协助县人社局和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做好农村各类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紧紧依托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村委会做好农村适龄人员参保登记、审核、征缴、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加快建立征缴管理向农村延伸的服务网络,方便广大农村适龄参保人员缴费参保,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县金融机构负责新农保资金存储并及时将资金归集到财政专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正常运转。

县政府将把推进新农保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列入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组建新农保试点工作督促指导组。县政府成立8个新农保试点工作督促指导组,由县级领导担任组长,抽调具有农村工作经验的部门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选调2名个人素质高、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为成员,工作采取县领导包部门、部门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组包户,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实施“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办理,确保我县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做好宣传动员。实施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充分利用县电视台、县委中心网站、县政府网站、金户视野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具体规定;编印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进村入户,使广大农村群众了解、熟悉这项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正确引导农民积极参保。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遵守本方案的有关规定,不得在人员界定、基金征缴、待遇享受等方面擅自放宽或提高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排查可能引发矛盾的重点人员,及时化解矛盾,为新农保政策顺利实施营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六)确定实施步骤。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0年9月,成立县、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村三级组织实施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并报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二阶段:2010年11月中旬,对领导小组各成员、督导组抽调人员、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负责人、乡镇社会事务所及村新农保经办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第三阶段:2010年11月中下旬,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组织社会事务所及村新农保经办人员进行新农保宣传摸底工作;第四阶段:2010年12月初召开全县新农保试点启动大会,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第五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0年第四季度及2011年度保费收缴,并做好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检委,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发表于 2010-12-7 16: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编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人社发〔2010〕263号
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编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
  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统一数据录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编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编码管理办法
  
  根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信息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 参保个人编码方法
  我县参加新农保个人编码设定为10位,具体设置为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村、户、人序列编码方法;乡镇(旅游区管委会) 2位数、村2位数、户4位数、人2位数,由此产生10位数个人参保编号,具体编码如下表:
 

  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编码方法
 
  三、 编号说明及要求
  为保障编号准确、有效,现将相关说明及要求解析如下:
  例如:甘亭镇的六老庵村的第一户参保人(其户口本为3人参保)其第3个参保人的个人编号为:01010001-03。
  即:01(乡镇代码)01(村代码)0001(户代码)03(人代码)
  读为:甘亭镇六老庵村第一户的第3参保人。
  录入要求:
  1、“乡镇(旅游区管委会)”代码:2位数,严格按照上表代码填写;
  2、“村”代码:2位数,按照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各村委会编码参照表”填写。(各村委会编码参照表附后);
  3、“户”编号:4位数,按照参保登记顺序按户自然排序,且须将户主列为第一录入对象,其它按参保登记表中的家庭成员顺序依次填写(不足4位数的用0补足);
  4、“人”编号:2位数,户主为01,其它按参保登记表中的家庭成员顺序依次填写;
  5、“个人编号”:10位数,形成永久性个人账户检索代码。
  附件: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村委会编码表
发表于 2010-12-7 1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县人社发〔2010〕262号
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
  为规范和统一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确保我县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户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负责办理。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村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的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五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县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的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制发卡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享受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政策宣传、受理咨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本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的新农保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 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缴费档次的选定、待遇享受、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负责本村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人员的增减变化和上报;负责村级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  参保程序
  第九条 参保登记
  (一)具有我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工作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二)村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明细表》附表2(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并在《缴费明细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附参保人员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供所在学校证明,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提供所在院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本人参保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
  (三)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填写《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3(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汇总表》)。在《参保表》、《缴费明细表》以及《个人缴费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四)县农保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审,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变更登记
  (一)参保人员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变更表》)。参保人员变更登记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缴费档次。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变更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及复印件。
  (二)村工作人员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表》,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变更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
  (三)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8日前将《变更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四)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注明变更信息,加盖经办人员私章和单位公章。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进行注销登记,并终止新农保关系。
  1、出国(境)定居;
  2、户籍性质变更;
  3、跨统筹范围转移;
  4、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5、死亡;
  6、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需要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7、参保人员迁居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地区的。
  (二)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5(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为: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的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社保机构出具的已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参保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7、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社保机构证明。
  (三)村工作人员应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
  (四)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于每月8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县农保中心。
  (五)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缴费核定
  新农保缴费核定包括:缴费核定、缴费存折核发、保险费的收缴、保险费的补缴、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内容。
  (一)缴费核定
  县农保中心根据参保人员登记选择的缴费标准,核定应缴费金额。参保人员需要变更下一年度缴费标准的,应于当年规定时间内到村委会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表》签字确认下一年度的缴费标准,县农保中心重新核定应缴养老保险费金额。没有要求变更的参保人员,县农保中心按其当年度缴费标准核定下一年应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1、银行代收
  (1)每年的11月为参保人员的缴费月。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至缴费期末仍未缴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2)县农保中心定期核定生成应缴费明细信息,并将应缴费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3)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县农保中心提供的应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存款不足的不扣款),归集至县农保中心开设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农保中心。
  (4)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将指定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应缴费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农保中心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生成《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2、现金收缴
  (1)暂不具备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乡镇可以现金收缴,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按照参保人的缴费档次,收缴养老保险费,并开具《陕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
  (2)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对收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日清月结。当日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并汇总实际收缴信息同相关票据一同上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根据实际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县农保中心每月末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划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保险费的补缴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少15年。但因各种原因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允许补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
  1、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户县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6(以下简称《补缴表》)
  2、村工作人员负责将《补缴表》及有关材料,于每月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3、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参保人员补缴年度、补缴金额等初审无误后,填制《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7(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并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与当月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4、县农保中心对补缴信息复核无误后,应于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5、指定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6、实行现金收缴的乡镇,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进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7、县农保中心根据第十二条的第二款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将资料归档备案。
  (四)集体补助
  1、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提交《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8(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农保中心指定账户。
  2、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同时填制《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9(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汇总表》),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汇总表》、《集体补助表》上报县农保中心。
  3、指定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给县农保中心。
  4、县农保中心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汇总表》、《集体补助表》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五)政府补贴
  县农保中心要建立政府(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补贴台账,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情况,准确核算出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应补贴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未到账金额。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到账后,及时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户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10(以下简称《财政补贴汇总表》)。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农保中心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缴费的补贴作为“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金额到账后,县农保中心将个人缴费金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四)县农保中心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五)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县农保中心应按照规定保留其个人账户,并连续计息。参保人员再次缴费时,恢复个人账户记录,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六)参保人员可到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或县农保中心咨询或打印《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1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
  (七)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农保中心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八)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待遇支付
  (一)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附表12(以下简称《待遇通知单》),交村工作人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
  (三)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通知单》、本人基本信息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四)县农保中心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13(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
  县农保中心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14(以下简称《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待县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至支出户后,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发放。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中心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同时向县农保中心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保中心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农保中心核定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县农保中心从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手续后,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养老金标准为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农保养老金之和
  (六)对于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户口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额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工作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审核无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应按第十四条第四款有关规定办理。
  (七)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时,提出重新核定申请,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重新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或指纹确认后修改新农保信息系统记录,新农保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八)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工作人员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及时提请县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九)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必须在其死亡后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工作人员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向县农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额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十)县农保中心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转出地区县经办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需要转移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二)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转移的须持户籍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和《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附表15(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村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其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并在3日内将,《转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所在乡镇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转入地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间将所有资料上报区县经办机构。转入地区县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向转出地区县经办机构寄送《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2(以下简称《接收函》)。
  (三)转出地区县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第十四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出人员的参保信息。
  (四)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参保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五)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六)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不再转移新农保关系。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农保中心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十七条 县农保中心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县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县农保中心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入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16,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会同县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至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汇总,由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县农保中心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县农保中心记收入帐。除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农保中心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帐。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待遇领取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县农保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农保中心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 统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农保中心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以及村工作人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二十五条 县农保中心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参保登记、缴费领取、个人账户管理等新农保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县农保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新农保信息系统设备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区域业务人员系统权限设置、业务参数维护。
  (二)负责有关参保信息的查询统计,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三)负责网络终端及网络设备等的检查、升级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软件、硬件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一)县农保中心应使用业务经办网络终端设备办理业务,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网络终端设备专人专机专用,责任到人,不得挪作他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二)业务人员对网络终端设备及外设负有保管和日常维护的责任。非网络终端设备应定期查毒。
  (三)树立保密意识,业务人员在操作新农保信息系统时,登陆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按照规定修改,不得让其他人员上机修改、拷贝资料;定期检查各项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数据信息泄露。
  (四)网络终端设备连接外部存储设备时应先查毒,严禁未经检查的外部存储设备上机操作或连接互联网下载来源不明的软件,避免病毒感染。
  (五)工作人员在下班时,必须关闭网络终端设备电源或电脑电源后方可离开。多人共用一机的,除专人负责外,其他人亦负有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正确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遇有网络终端设备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申报维修。严禁擅自拆机、检修。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工作时,须有业务人员或系统管理人员陪同并进行登记
第七章 稽核与内控
  第三十条 县农保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农保中心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农保中心应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新农保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的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八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三十三条 县农保中心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三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的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县农保中心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县农保中心每年应会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和村工作人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农保中心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农保中心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农保中心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县农保中心及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建立、健全新农保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农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户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表1新农保参保登记表
  附表2新农保参保登缴费明细表
  附表3(个人缴费汇总表)
  附表4新农保变更登记表
  附表5新农保注销登记表
  附表6补缴申请表
  附表7新农保补缴汇总表
  附表8新农保集体补助明细表
  附表9新农保集体补助汇总表
  附表9新农保集体补助汇总表
  附表10新农保财政补贴汇总表
  附表11新农保个人帐户明细表
  附表12新农保待遇领取通知单
  附表13新农保待遇核定表
  附表14新农保基金支付审批表
  附表15新农保关系转入申请表
  附表16新农保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
  附表16附表17享受人员花名册
  附件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附件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发表于 2010-12-7 17: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新政策
发表于 2010-12-8 20: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guzhang/guzhang
发表于 2010-12-9 21: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10 00: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中央财政支付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支付每人每月2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物价的上涨会增加吗?

家庭成员每人都有一个账户吗?我家现有5人,爸妈都已过了60岁,孩子15岁(明年16)在校读书,以次政策,爸妈不用交钱,每月每人领80元,只交我夫妻二人的钱。孩子也不用交钱,但到了明年后或者不再读书了再交吗?还有独生子女有优惠吗?与户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冲突吗?
等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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