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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画乡] 户县推行乡规民约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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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0: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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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与现实交织、问题与矛盾聚集的中国农村,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层民主建设等等,需要克服大量困难。同时,农村社会也有自己的资源——中国5000年悠久历史留下的乡村治理传统,它们能否继续发挥作用?这是“三农”学界一直在关注和研究的重大课题,同时中国农村的实践也在不断探索和回答。
   近年来,陕西西安市文明办在全市农村建立了乡规民约评议制度,有效促进了农村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也为激活、利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治理资源提供了新思路。

    化解“难缠事”、封堵“恶人”……乡规民约评议大有可为
  “随意乱倒垃圾、婚丧嫁娶攀比、不尊老养老、不按规定使用宅基地”等问题,在农村普遍存在。这些事情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经常是行政管不好、法律不好管,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影响。记者近日走访发现,在西安市的乡村,随着乡规民约评议制度的实行,这些农村“疑难问题”已经做到了有人管、有办法管。
  在西安市户县大王镇凿齿南村,一对小夫妻闹矛盾,媳妇一气之下回到娘家住了8个多月,闹到了离婚的边缘,两个孩子眼看就要遭受家庭破裂之苦。在村干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凿齿南村乡规民约评议会会长闫德林出面,对夫妻俩多次好言相劝,并亲自从娘家把媳妇叫回到婆家。如今两年过去了,这个家庭不仅十分和睦,而且走上了致富路。
  今年81岁的闫德林说:“我们村的乡规民约评议会是2006年成立的,有8名会员。我们的宗旨是不怕跑腿、不怕拌嘴、不怕劳神,到现在已经为村里解决了20多件难缠事。”
  在西安市户县的乡规民约评议试点中曾出现这样一件事:有位老人因儿子不赡养而自杀,村上的评议会就责令儿子在出殡时跪在父亲灵前作检讨,让人们看到不赡养老人是不道德的行为,并且要受到惩罚。同时,给做得好的村民挂红表扬。户县文明办主任黄会云说:“这就形成一种强烈的道德氛围约束,起到警示和教化作用。这样的效果,法律就很难做到。民间教化的办法,对农村的传统美德、乡风民俗起着很好的传承作用。”
  在西安市灞桥区秦家村,过去村上每逢红白事都相互攀比,没钱的主家要借钱办事,打肿脸充胖子。不论谁家过事,乡亲都得送礼搭份子,原来五块十块说得过去,如今20元、50元都垫底,大家把事当成了负担。乡规民约评议会定下规矩,各家过事一律由评议会操办,酒席每桌不超过150元,搭礼不论贫富一律10元,既替主家节约了开支,又使乡亲减轻了人情债。许多村民说,乡规民约评议会改了社会风气,真是做到咱心坎上了。
  当前在少数地方,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直选,当选了村委会主任,令县乡两级很无奈。为此,雁塔区曲江街道裴家埪村在200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乡规民约评议会积极协调村换届选举委员会,研究制定参选候选人应具备的7条补充条件,如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不能拉帮结派干预村上正常工作,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等等。最终,公道正派、群众需要的候选人顺利当选。

  乡规民约评议不仅是道德劝诫,更是和谐治理
  西安市文明办主任杨毅波介绍,乡规民约评议会具有群众性、社团性特点,有自己的章程,实行自主管理,按照全体成员的共同愿望,服务群众。评议会成员选举产生,主要是村中威信较高、公道正派、说话管用的人,如退休老干部、老教师、村内德高望重的老人和各方代表等。他们都是“志愿者”,没有工资及补贴,评议不收报酬,体现了互益性,有亲和力。
  乡规民约评议会对评议程序和方法做了灵活规定,如各村普遍实施的集中评议、现场评议、上门评议、跟踪评议等4种评议形式,因时、因事、因人等不同可以灵活应对,评议方法简单快捷,办事效率高。加之评议会成员都是居住在本村的农民,对村子的情况比较熟悉,所以不论大事小事,只要群众提出评议要求,评议会都能迅速介入,及时处理。
  杨毅波介绍,西安市目前开展的乡规民约评议会,利用的是道德手段,但其在实践中所介入的治理领域,却远远超出了诸如赡养老人、婆媳矛盾、子女教育、夫妻和睦等道德范畴。对乡村经济和政治领域的问题,乡规民约评议会也能够积极介入,前者如民事赔偿、征地拆迁、集体利益分配、产业结构调整等,后者包括农村选举、村务管理、维护稳定等。
  记者在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办观音庙村看到,村里的乡规民约有社会治安、村风民俗、相邻关系、婚姻关系、环境卫生5大类28条,几乎涵盖了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观音庙村主任陈维学说,村里的乡规民约贴到了各家各户的墙上,可以说是村里的“宪法”,这些条文的宣传、执行,可以在村里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乡规民约评议有望成为法治社会有益补充
  西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军说,管理农村主要有三种手段:法治、行政、道德。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之前,主要是用行政手段管理农村事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后,一些地方由过去的“行政崇拜”、“权力崇拜”,变成了消极的“法律崇拜”。农民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是正确的,也应该鼓励,但是如果大小事情都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一是成本太高,二是容易小事拖大,大事变“炸”,积累加重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农村还有法律不能完全涵盖或没有明确的具体问题,比如老人赡养、邻里摩擦、地畔纠纷等等。王军认为,解决农村矛盾的方式方法,既需要低成本,又要实用有效,还不能留后患。因此,不能什么事情都推到法院去。有些矛盾可以选择用乡规民约的办法、用道德的力量来解决,用“活血化瘀”的中医办法来化解农村矛盾,解决小事无人管的问题。
  其实,当前中国农村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既有传统的一面——建立在村民彼此间深厚的乡情亲情和家族关系上,也有现实的一面——建立在遵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准则基础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大有可为。据西安市文明办介绍,截至目前,全市已有3010个村子建立了乡规民约评议制度,占全市村子总数的95%,乡规民约评议会化解的大矛盾、大纠纷就有1200余起。《半月谈内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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