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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户县建设局在“市长信箱”答复“李全林私改房问题的情况说明”的反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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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5: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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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李全林家属)重申的意见为:1.秦渡乡原属乡村建制,进行的是土改,而不应进行房改,并不在省上规定的六十六个“城镇”私房改造之列,违背了中央、省上相关政策精神,扩大了改造范围。为此,我们认为此项工作是政府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乎到有关民生的大事,必须以中央、本省文件做为私改、落实的政策依据;2.此房从未出租,以前户县相关部门落实处理的个别人员为了某种利益,伪造了一些证据,使得此问题成为久拖得不到解决的历史问题,给我们全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3.为此再次要求落实退还李全林(李静安)私房产,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及精神损失。4.恳请政府相关部门要落实我们上诉多年未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找我们当事人了解一下这一问题的原委,我们还出示和可提供有关证据,再不要以错误的依据做出错误的决定!!!!!
现将存在的问题及错误之处说明如下:
一、有关“李全林私改房问题的基本情况”存在明显错误
实际情况是:
  李静安于1933年2月26日(民国二十二年)在秦渡镇西街买了两间四进瓦房(有买约为证),宅基面积0.27亩(约合:180.00平方米),1943年7月26日陕西省地政局向本户颁发了《土地所有权状》。本户一直拿这座房当住房兼做一点小生意。1953年本户被划定为富农成份,受当时左倾政策的歧视冲击,被迫搬回原籍(长安区细柳镇李家桥村)居住,而将所买上述房屋交给在秦渡镇街道开药铺的王幸天代管(有陈生喜、段中原及王幸天之子王腊恒证明),1955年公私合营后由秦渡镇秦二村的段中原代管(有段中原证明)。段中原只在此房里连管带住了两个月,于当年冬天,李静安房就被张毓敏、张保康、张志忍、段景忠等四人强占去办了诊所,根本不是出租,而是强占(有段中原、陈生喜证明)。1958年诊所解散,张毓敏将此房让给田玉芳、许秀岚夫妻居住,是为了照顾张的儿子,根本不是出租问题(有张毓敏之子张群英证明)。秦渡镇李静安房的原始《土地所有权状》和“买约”还在,是两间四进房(联合调查陈生喜时也证实是11间房),而不是两间两进鞍房、房屋5间,此房现还存在两间三进房,由户县房管所对外出租。对田玉芳、许秀岚夫妻提供的伪证,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于1994年7月8日已做了纠正,报到省人大办公厅,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处及李全林本人。联合调查组回来后,建设局负责人田也给房管所电话中也说:“说许秀岚把租金给供销社、李静安都不符合情理,因为田玉芳和许秀岚夫妻是由张毓敏手里住的房,住的是张毓敏的房,要给租金不会给李静安,只能给张毓敏,和咱原始资料也一致了,当时是私改田玉芳、张毓敏,并没有私改李静安房”。
二、  针对情况说明二引用的政策依据反驳意见:
    1.户县人民委员会1960年6月下发的【60】会办字第0541号《关于对城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通知》不能作为政策依据,应以中、省文件精神为改造依据,秦渡乡为乡村建制,有六个自然村,秦渡乡进行的是土改,所以进行房改也是错误的,是不符合中、省相关政策的。
2.针对第二项第(3)条:“根据原始资料,在60年房屋私改中,李静安本人自愿按照城市私有房产改造的政策接受改造,有本人申请书为证”。实际情况是:李静安由于受当时左倾政策的歧视冲击,于1953年被迫搬回原籍,从来没有写申请书要求进行私改,政府档案中所谓的申请书为后来个别人员为了部门利益造假,其内容为:“60年9月18日,出租房5间,签名李敬安(实际应为李静安),而李静安一直写的是毛笔字,申请书中却出现的是钢笔字,所盖私章(李敬安)比李静安本人实际私章要大一圈,且本人只有一枚“李静安”私章,而非“李敬安”章。另经查户县历史大事记略(1950-1976)1960年7月  共改造私房(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410户,房屋1969间,52592平方米,说明户县在1960年7月以前已经改造结束。我们接到户县秦渡乡人民委员会通知【60】秦房改字第74号是在1960年8月25日,称:“李静安,关于你在本县秦渡镇所出租的房屋申请接受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经我会研究……..批准你为国家经租户,付给你固定租金30%,特发通知。说明通知和申请在时间上也存在出入,因此我们曾在才卫辉常务副市长时长时间要求对政府个别部门人员所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各级政府机关同样要求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但他们一直不敢拿出来鉴定,因为假的始终是假的,怕对政府机关造成被动。因此以前户县建设局、房管所个别人员所提供的所有证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处理李静安房的依据。
因此,以前户县政府、建设局所做的:86年的复查结论、93年县委办的处理、94年县信访局、政府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联合调查报告、95年的户政办发(1995)84号、86号文件、96年的市房函【1996】8号复函、2000年7月30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处理上访老户专题会议形成的最终结论、户政建发【2000】113号决定、县政复决字【2002】5号,都是在前户县建设局、房管所个别人员提供伪证的情况下所做的处理结论,是无效的,不能做为处理李全林(李静安)落实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政策依据。应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及中共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处理城镇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通知》等中、省文件做为落实处理李全林(李静安)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政策依据。
各位政府领导:百姓的事无小事,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是中央及各级政府处理信访工作的一贯政策,为此,请求省、市政府督促户县政府解决好此问题,使我们息诉罢访。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李家桥村140号:李全林全家叩谢!!!!!!!!      
电话:15809214482;15829212651  
希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落实解决此问题!!!!!二十余年上访路已伤透全家人的心,望政府机关真心为民解决问题,不使我继续进京上访,为陕西的和谐安定团结做出实际贡献。

                                                                 李鲜荣(李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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