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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身份证丢失无需挂失 被冒用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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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19: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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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后被人捡到冒用,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用不用“挂失”和登报声明?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公安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如果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证所有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是许多市民所担心的问题。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表于 2010-4-3 19: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不用挂失了,但还是要办一个新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4-3 22: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3 23: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哦!!!
发表于 2010-4-4 07: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4 23: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公安不如信鬼话
发表于 2010-4-5 23: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啊 !支持!
发表于 2010-4-6 08: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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