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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版主管理规定 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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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7: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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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户社区论坛版主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论坛版主管理,充分发挥版主管理职能作用,确保西户社区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版主为通过论坛版主申请规定上任的论坛管理人员,包含版主和实习版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户社区各版块的所有版主。

  第二章 版主申请

   第四条 版主申请条件

  1、会员名称符合《西户社区ID注册规定》(1楼附西户社区ID注册规定)。
  2、ID注册时间30天以上,文明、积极参与论坛活动,发贴量300以上(在拟申请管理论坛内发表原创主题帖5篇以上,具备一定的质量)。
  3、具有良好的素质及品德修养,较强的责任感、能以身作则;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热情、耐心,善于沟通和交流;自愿、义务地为论坛其他会员服务。
  4、有较充裕和相对固定的上网时间来确保版务工作的处理。
  5、自愿接受论坛及其他会员的监督,遵守论坛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论坛统一管理,自觉维护论坛形象。
  6、论坛行为表现良好(半年内不存在因违规而被论坛全面封杀、注销、撤职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版主申请流程

  1、申请版主须认真填写《版主申请表》,表中各项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填写。
  2、每个论坛版主名额最多不超过3名。
  3、各版版主原则上由该版活跃度较高的会员担任。
  4、每位论坛会员(含使用其他账号)只允许担任一个申请通过版块的版主。
  5、因违反论坛相关规则而被撤职(含任期内考核不合格被撤职)的会员(含使用其他账号),自即被撤职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具备担任论坛版主资格。
  6、因个人原因辞职(含任期满自动离职)的会员(含使用其他账号),自论坛批准辞职之日起1个月内不具备其原所管理论坛的版主任职资格。
  7、因除申请格式无效以外任何原因未通过版主申请的论坛会员,在7日内不接受其对相同论坛的申请。
  8、若拟申请管理论坛的版主名额已满,其他会员所提交的版主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第六条 版主审批流程

  1、实习审批:
  ①、版主申请采取会员个人在论坛中成功提交《版主申请表》,初聘为  实习,试用期一个月。
  ②、由西户社区论坛管理员进行资格审核、内部评议等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将通过回贴或站内短信通知申请人。
  ③、西户社区论坛管理员开通相关版主权限。


  第三章 版主权利


  第七条 拥有所管理版块的操作管理权限,即可按论坛及版务相关规则进行置顶、精华、锁定、加亮、提前、主题分类、合并、移动、复制及删除的权限。
  第八条 拥有登陆相应管理论坛及发言权限。
  第九条 具有策划和组织与论坛主题有关的活动的权利,但所发起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论坛规则。
  第十条 享受论坛版主津贴(论坛虚拟货币)待遇。

  
  第四章 版主义务


  第十一条 遵守论坛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论坛形象。
  第十二条 及时遴选精品作品,删除违反论坛规则的言论。
  第十三条 及时维护所管理栏目的正常秩序,积极参与调节及处理版内纠纷,确保所管理栏目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十四条 善待网友,认真回答网友提问,虚心接受建议与批评,严禁使用任何攻击、谩骂性词汇。
  第十五条 疏导为主,慎用权力,耐心解答社员对于管理工作的质疑,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妥善使用版主管理权限,不得利用版主权限干扰论坛其他论坛的版面建设。
  第十七条 认真解答论坛对管理工作的质疑,虚心接受批评,服从论坛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出现个人不能或不便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向论坛管理员通报。

  第十九条 服务论坛统一管理,不得对上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的操作实施逆操作。
  第二十条 遵守纪律,严禁泄露管理论坛讨论内容及管理界面。
  第二十一条 妥善保管登陆用户密码,不得将用户密码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请销假制度

  1、版主请假须在对应的管理论坛(专帖)备案,填写任职论坛名称、请假理由及假期,并按规定如期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须通过其他途径通知论坛。
  2、版主每次假期不得超过15天,任期内累计不超过60天。
  4、实习版主在实习期内请假不得超过10天,实习期满后按正式版主的请假销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期制度

  1、版主每届任期一年,期内考核总体评定为优秀、良好及网友评议合格后可续任。
  2、实习初聘一个月,经考核合格后转为正式版主,并按正式版主任期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制度

  1、考核体系包含以下指标:
  ①、上站时间:每月登陆论坛天数不少于15天;
  ②、论坛管理操作情况:每月进行版务操作不少于30次;
  ③、参与论坛讨论情况:每月在任职的论坛内发帖(含回复)不少于30次;
  ④、精华区整理及更新情况;
  ⑤、论坛主题引导和秩序维护情况;
  ⑥、使用权限的正确性鉴定;
  ⑦、组织纪律性;
  ⑧、与团队其他人员的关系及协助精神;
  ⑨、团队协调及处理能力;
  ⑩、履行其他义务情况。
  2、论坛每季度对现任版主进行总体考核一次,并根据以上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版主,论坛有权免去版主职务。

  第二十五条 辞职制度
  
版主辞职,需本人至管理团队议事厅提出申请,论坛管理团队将根据各位版主意见在7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诉制度

  1、版主在论坛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版主发生意见分歧、纠纷或就对方的管理产生质疑时,本着“内部纠纷内部处理”的原则,在相互通过信息方式沟通不妥的情况下,可通过论坛信息等隐秘途径向管理员汇报,或在管理论坛提交意见建议及投诉申请,不得利用版主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外相互攻击及提出质疑,以破坏所管理栏目及论坛管理队伍的团结性。
  2、版主在进行版务处理时,与一般会员发生纠纷,应本着“沟通为上”原则,主动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并协助社区居委会版主处理好投诉。
  3、版主在进行论坛活动中,遭受他人恶意诽谤及人身攻击等行为时,应及时通过论坛信息方式向论坛管理员通报及求援处理,不得相互攻击。
  4、论坛在外部受理其他投诉时,版主应冷静对待,若就此投诉有所看法,可以通过论坛信息或邮件等方式向管理员,也可在管理论坛提出个人建议,不得哗众取宠,利用版主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外随意评论投诉或被投诉的一方,而导致事态扩大。
  5、版主对论坛上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限操作(含论坛编辑、责任编辑对帖子进行删除、锁定以及违规人员的处罚;论坛各类执行公告;论坛合法广告;处罚改判操作等)存有异议时,可以论坛信息向当事人询问、沟通,也可直接向论坛监督组进行投诉,不得擅自进行逆向操作。

  第二十七条 奖惩条例

  1、未按规定要求请销假或逾期未归视为擅自离岗且15天以上的,论坛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虽已按规定请假但累计假期超标准又无提前向相关管理员阐述正当理由的,论坛有权视为引咎请辞处理。
  2、凡经考核不合格的,论坛直接免除其版主职位;凡经考核为优秀、良好的,论坛将根据对应考核等级给予一定的积分奖励。
  3、未服从论坛统一管理,利用版主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进行煽动、集众闹事及破坏论坛形象的,论坛有权直接作出免职,甚至删除ID等处理。
  4、泄露管理论坛内容或转借拥有管理权限的会员帐户供他人使用并经查实,论坛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若非个人原因导致拥有管理权限的会员帐户被他人窃取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论坛将追究未妥善保管会员帐户的版主过失责任(如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或免职等处理)。
  5、利用版主身份(或本人使用的其他会员帐户)在论坛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论坛规则的行为,论坛有权直接作出免职处理,甚至删除ID等的处理。
  6、对论坛上级管理人员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的操作实施逆操作的,论坛有权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7、对使用版主权限干预论坛活动,擅自删除、更改论坛公告的,论坛有权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8、对使用版主权限擅自删除、更改论坛开展的商业活动内容的,论坛有权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9、滥用权限,对网友进行打击报复的,论坛有权视情直接作出降级或免职处理。
  10、违反其他工作条例、投诉制度,造成一定影响的,论坛有权直接作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或免职处理,甚至销户等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西户社区,并有权进一步修改及完善,其它相关规定即日起自动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西 户 社 区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4 17: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户社区ID注册规定

1、不得用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笔名注册。
2、不得用国家组织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名称注册。
3、不得用与本网站网友相仿的名字注册。
4、不得用不文明、不健康的ID注册。
5、不得用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ID注册。
6、不得用图形符号ID注册。
7、不得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头像及反动、色情、暴力的图片作为自己的头像。
8、不得同一个人申请两个以上ID。
9、注册ID仅限本人使用。
10、若有违规ID一律删除。
发表于 2007-10-24 18: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老大的意见
发表于 2007-10-27 09: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用马甲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7 10: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丛林里的海藻于2007-10-27 09:15发表的 :
不能用马甲了?

不得同一个人申请两个以上ID

两个以上,可以有一个马甲,但不能超过两个,特殊情况除外。
发表于 2007-11-7 16: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原来申请了好多,不过一直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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