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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人和事,均在搜狐博客http://jdgyzheng.blog.sohu.com附有证据,网友来评判错与对。
本案原告: 郑国印,承包了户县庞光镇焦东村沙石滩地
本案被告:焦东村和焦西村
两村简介:两个村子为相邻,东边为焦东村,西边为焦西村。其中有一段相邻土地为沙滩地,争端就发生在这片沙滩地上。
案件: 2001年11月20日,原告和焦东村签定了沙石滩地承包合同,24亩地。2004年10月,焦西村认为焦东村承包给原告的24亩沙滩地中有4亩属于焦西村所有,2004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焦西村强行撞倒原告承包地的围墙,占了承包地中的四亩地。
证据:户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1988年8月31日焦东村与焦西村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结果: 第一结果.在4亩地被焦西村占有之后,原告多次与焦东村,焦西村交涉无果, 原告承包的是焦东村24亩的土地,现焦西村认为其中4亩为其所有。哪就说明焦东村给原告承包的土地不是合同所写的24亩。2008年8月原告起诉焦东村履行合同,补足承包地24亩。
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户民初字第1477号判决,判决认为焦东村与焦西村,双方土地界线清楚,认定焦东村承包给原告的24亩地属于焦东村,焦东村按承包合同足额履行了义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认定焦西村强占的4亩地是属于焦东村的。
第二结果. 依据法院(2008)户民初字第1477号判决,原告在属焦东村的24亩地垒墙,焦西村阻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了焦西村。诉讼请求:一.判令焦西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户民初字第1958号判决,认为双方土地界线不清,驳回原告请求.
也就是说焦西村的侵害,没有办法制止,法律途径不通。平民老百姓,碰到不公平的事,就是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这样的结果公正公平吗?老百姓找谁论理去?
双方土地界线清楚与不清楚?结果是清楚还是不清楚? 户县人民法院认为哪一个判决是对的?同时成立吗?到2009年为止, 土地被占用了几年。至今无法处理。
原告无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告。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民一终字第420号判决.
认为2006年4月24日,户县国土资源局给焦东村发的通知书也认定两村界址,界点标注清楚。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户县人民法院195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户县人民法院重新进了审理,做出 (2009)户民初字第877号判决.
驳回原告上诉,理由为土地管理部门无法确认界线。
也就是说被焦西村强占去的4亩无法确认为是哪一个村的? 而实际上户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界线楚,已确认为焦东村所有,事实这样。为什么不判焦西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户县人民法院这样判, 认为土地管理部门无法确认界线,哪么户县人民法院在(2008)户民初字第1477号判决上认为双方界线清楚准确,不就自相矛盾了吗?两种判决可同时存在吗?哪一个才是户县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法律是公正的,庄严而神圣的,户县人民法院应留下正确的判决,去掉不合理的,不应该有两种结果。
户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讲,如对本院判决不服,可上诉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上诉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判决很明确。主持了公道。可户县人民法院又说:如对本院判决不服,可上诉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让再去上告.老百姓真无语了,几年了,身心已严重疲惫。哪里有可以为民做主地方。
原告承包的是焦东村24亩地,其中4亩地,被焦西村占有。也就是说原告承包焦东村的土地少了4亩地,焦东村应给原告补回4亩地。
法院认定24亩地焦东村给足了,哪其中4亩地,焦西村强行占去应为非法,应判焦西村停止这种行为。
作为承包人,交了24亩地承包费,理应有24亩地才对,简单的案例,法院应给一个明确合理判决下来.
以下对以上描述做一个说明:
事实与理由:
2001年11月20日,原告与第三人焦东村委会签定了沙石滩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60年(2001年5月30日至2061年5月30日),承包费60年共计27万元,2002年春秋两季原告给村里打了两条水泥路抵作60年的承包费,第三人焦东村委会给移交了沙石滩地的面积24亩左右,并四址明确(详细内容见合同)。 原告按照焦东村划的24亩地的四址砌了围墙。原告承包焦东村沙石滩地四年来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才把园林场沙石滩地改造成可耕种的田地,四年来并未见焦西村人来阻挡。2004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焦西村近200余群众集中在原告承包的焦东园林场北边路上,焦西村长蔡瑞民同焦西村文书花随善单方面丈量地界将焦西村界延伸到原告承包的园内20多米,洒了白灰线,并纷呈焦西村民说这就是焦西地界,接着焦西群众闯入原告园内,在原告园内挖了南北长91米,宽0.6米,深0.4米的壕沟,并推倒原告园北围墙20米,当时原告和第三人焦东村副书记弋随堂制止无效,至今使原告土地不能耕种,场内安全得不到证,昼夜都指派专人看护,为此,原告和第三人焦东村委会主任邢军利及杨有向,张芳娥四人去户县土地局地籍科查阅焦东与焦西村地界的档案资料并复印了原件,根据1988年8月份地界资料尺寸,原告承包的焦东园林场沙石滩地确在焦东村地界内(见地地权属界的勘察与协议复印件)。焦西村委单方面仗量地界到原告园内推倒围墙,挖沟,确属无理取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粮作物损失2900元(红苕500元,小麦五亩2400元)2.误工看护费及其它各种费用1000元。两项共合计叁仟玖佰元。
焦西村强行撞倒原告承包地的围墙,占了承包地中的四亩地。此后,原告多次与焦东村,焦西村交涉无果。2008年8月原告起诉焦东村履行合同,补足承包地24亩。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户民初字第1477号判决,判决认定焦东村承包给原告的24亩地属于焦东村,焦东村按承包合同足额必履行了义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2008年10月10日下午原告依据判决和承包合同附24亩地四平面图划线垒墙,焦西村出面阻挡,坚持24亩地中有部份属于焦西村,不让原告垒墙。
综上所述,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承包给原告的24亩地属于焦东村,原告按照合同所附24亩地四址垒墙,于法有据,焦西村阻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焦西村立即停止为原告土地的强行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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