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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比亚迪公司给每亩地二十五万,为何到农民手里只有两万”政府巧妙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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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18: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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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政府网站县长信箱:
    网友您好,根据户县人民政府网站县长信箱转办群众来信,基地领导十分重视,并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一、关于土地价格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草堂基地内征地补偿价格为每亩21300元,这是国土部门按照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的;二、关于“卖了地后农民怎么活,靠什么生活”的问题。为了保障征地群众地征后的生活,县委、县政府专门出台了《户县草堂镇、庞光镇新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户办发〔2009〕35号)文件,相关政策您可以咨询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电话:84821230;三、关于“比亚迪公司给每亩地二十五万,为何到农民手里只有两万”的问题。为了吸引比亚迪落户我县,西安高新区给比亚迪公司的土地政策是“零”地价,并投资5亿元修建西太一级公路(比亚迪大道),不存在比亚迪公司给每亩地二十五万元一事。比亚迪项目落户我县是省市领导积极争取和全县共同努力的结果,希望您继续关注草堂基地开发。

                                        草堂科技产业基地户县协调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发表于 2009-12-17 18: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一定倍数计算的"

定义错误,概念模糊,有待澄清!
发表于 2009-12-17 18: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9-12-17 19:2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比亚迪啥时候给每亩地25万了?白痴才说这样的话!
发表于 2009-12-17 19: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县政府回答的这些觉得还是比较客观、真实的!~~~~~
发表于 2009-12-17 19: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需要良好的投资环境
发表于 2009-12-17 20: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2-17 21: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东西你讲法律,大哥,你脑子转哪去了,

按照国家政策,政府的运做没有任何问题!

按照青苗补偿,平均产值比例,,,


就是再高,能有多钱!~!????
发表于 2009-12-17 21: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的靠啥,,,你看人家台湾,呵呵
发表于 2009-12-17 21: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09-12-17 21: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国家政策,政府的运做没有任何问题,
发表于 2009-12-17 21: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的很客观,并且务实!户县为了发展真的到了打牙咽肚的地步了.这样的回复让我看到了户县黎明前的曙光.希望坚持!!!!喝彩!赞!!!!!!!!!!!!
发表于 2009-12-17 22: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比亚迪啥时候给每亩地25万了?白痴才说这样的话!
任我行 发表于 2009-12-17 19:27



    注重证据,注意素质
发表于 2009-12-17 22: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土资源部就印发《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发出通知

北极星专题   2009-08-11 15:38   阅读2641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2007年1月24日15:16 来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 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0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下发《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中,对最低价标准的实施从八方面作出政策规定:一是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二是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三是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四是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 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五是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六是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七是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八是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国务院文件及这个配套文件,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成为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一是造成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三是由于土土地出让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未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一些地方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采用的土地等别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等别一致。现行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为了发挥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标准》制订中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的政策。即对应于全国划分的15个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j等的840元/平方米递减至最低等别15等的60元/平方米,约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6倍。以土地等别为基础确定的最低价标准,随等别的降低呈明显下降趋势,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发表于 2009-12-17 22: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进一步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保障工业经济增长的合理用地需求。
    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国土资源部在近日下发《关于就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指出,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通知,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而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强调,调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后,工业项目出让底价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09-12-17 22: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成为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一是造成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三是由于土土地出让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未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一些地方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发表于 2009-12-17 22: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给钱 你就拿着
割2斤肉先美一顿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有钱也替人民保管着
想不通就想想解放初
不斗争就算民主了
发表于 2009-12-17 22: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比亚迪啥时候给每亩地25万了?白痴才说这样的话!
任我行 发表于 2009-12-1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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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8 00: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handshake
发表于 2009-12-18 08: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住,土地不是个人的,是国家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些补偿一般都是根据实际产出推算的,不存在一次性的,给一个住户那么多。
只有根据常规的青苗产出补偿现有的农户,而不是一下子就将该土地的所有权给购买让后全数补偿给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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