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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22: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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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就印发《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发出通知
北极星专题 2009-08-11 15:38 阅读2641 评论0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2007年1月24日15:16 来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 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06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下发《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该《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中,对最低价标准的实施从八方面作出政策规定:一是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二是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三是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四是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 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五是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六是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七是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八是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国务院文件及这个配套文件,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成为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一是造成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三是由于土土地出让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家土地所有权权益未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一些地方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采用的土地等别与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等别一致。现行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为了发挥地价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标准》制订中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挂钩的政策。即对应于全国划分的15个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从最高等别j等的840元/平方米递减至最低等别15等的60元/平方米,约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6倍。以土地等别为基础确定的最低价标准,随等别的降低呈明显下降趋势,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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