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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雇凶打死业主案开审 家属请求4人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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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09: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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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67843782 于 2009-11-27 09:29 编辑

    昨日上午10时,西安中院***庭对“物业雇凶打死业主”一案一审开庭审理。当9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死者家属再次在法庭号啕大哭。   
      纠集人员 预谋行凶
  西安市检察院指控,西安万强艺术家小区由万强置业开发,兴强物业负责物业管理。该小区2号楼222室的业主左明炜、张大联夫妇入住后,为维护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参与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为此引起兴强物业经理王少华、以及万强置业董事长滕麟的不满,二人意欲报复。

  今年4月22日,王少华、滕麟授意兴强物业法定代表人李秀宝找人收拾左明炜。李秀宝便纠集吴西文、冯刚,并指使二人再纠集他人。随后冯刚叫来李彬,通过李彬叫来刘岗斌等。当晚,这些人分别预谋,商定收拾左明炜之事。
  为确认左明炜的动向,王少华安排兴强物业万强管理处主任石超文,带吴西文到大厦监控室看相关录像。为了不在小区内惹出事端,决定次日再付诸实施。李秀宝通过吴西文付给冯刚、李彬、刘岗斌等600元后,几人先后离开。李彬离开时将公司提前准备的钢管带走,作为次日作案工具。刘岗斌当晚又听从李彬的安排,纠集王东苍参与次日行动。
  跟踪业主 殴打致死
  4月23日上午,吴西文、冯刚、李彬、刘岗斌、王东苍按计划来到万强艺术家小区门外守候,联系上石超文——此前王少华安排石超文对左明炜进行指认。因左明炜未出现而未果。当日下午2时许,左明炜、张大联外出,石超文得知此信息后,电话告知王少华,王立即通知李秀宝,李再电话告知冯刚等。之后,李彬、吴西文、冯刚开车到小区,接上石超文赶至土门电子市场附近伺机作案。刘岗斌、王东苍也随后赶至与其他人会合。
  下午2时25分左右,石超文指认了二人,吴西文步行跟踪,李彬、刘岗斌、王东苍乘坐冯刚驾驶的面包车调头后,分别持钢管下车追撵,在土门附近赶上左明炜夫妇,并持钢管对二人进行殴打,其中,李彬第一个冲上去从背后击打左明炜头部,致其倒地,并朝其身上击打。张大联见状阻挡,被李彬用钢管打伤头部。左明炜、张大联两人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但左明炜经抢救无效,于4月2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左明炜死亡为重型颅脑损伤所致。张大联的伤情未达轻伤。
  作案后,吴西文从李秀宝处拿到2500元酬劳,后与李彬、冯刚、刘岗斌、王东苍共同分配。检察院认为,王少华等9人因对业主不满,结伙报复,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家属索赔 1700万
  昨日法庭上,左明炜的妻子张大联和9岁的女儿,作为此案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向法庭提起民事诉求。其代理人认为,由于被告人王少华等人的犯罪行为,给死者的妻女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两原告请求,依法追究王少华等9名被告的刑事责任,其中判处王少华、李彬、滕麟、李秀宝死刑立即执行;判令赔偿原告损失1700万。
  万强艺术家小区的20多名业主,自发旁听了昨日的庭审。业主代表刘先生说,开发商行凶打死业主,是一起全国罕见的恶性案件,希望对此案公正审理,能让业主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面前的弱势地位有所改变。
  庭审一直持续到昨晚9时30分,共对8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调查,多名被告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对究竟是谁授意打人的询问,答复也各不相同。
  昨日的庭审并未完毕,今日继续审理。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由本报记者 佘晖 采写
  庭审现场
  三“领导”都不认账
  ■滕麟:兴强物业已经出让,与我无关
  2008年初,我将物业公司出让给了王少华,并通过工商部门做了变更。万强置业和兴强物业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从未出主意要收拾哪个业主。
  ■王少华:都是滕麟的主意,我曾劝阻
  兴强物业的老板是滕麟,我只是管理人员。是滕麟让李秀宝收拾业主,我还曾进行劝阻。兴强公司是万强公司的下属公司。
  ■李秀宝:我都不知道我是法定代表人
  满脸泪痕的李秀宝一进入审判区,“噗通”跪倒在地:“我是做服装生意的,没有在兴强物业担任任何职务,根本不知道自己是法定代表人。”李秀宝称,他和滕麟是狱友。2009年春节前,滕麟说借他的身份证用一下,因为是朋友,就将身份证借给滕麟,并不知道滕麟拿他的身份证到底干了什么。
  新闻延伸
  有些物业怕被“弹劾”阻挠业委会成立
  本报讯(记者 贾晨) 处理过多起物业纠纷案件的陕西省臻理律师事务所张麦昌律师说,目前,新建小区往往由开发商成立物业公司或聘请物业公司代为管理,完成小区前期物业。若小区业主想重新聘请物业,前提是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重新签署服务合同。而物业公司担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威胁自身利益,甚至有被“弹劾”的危险,因此一再阻挠,这成了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的症结之一。
  从目前被“弹劾”的物业来看,物业管理费、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较为集中,如果物业自身服务做不好,而业主又无发泄的渠道,必然会引起冲突。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不会影响到物业工作,反而能督促物业更好地加强服务工作。
  凶手身份 9名被告人4人有前科
  1 王少华,47岁,省兴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强物业)经理。
  2 李彬,31岁,万强置业保安。2007年10月因犯销赃罪被判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3 李秀宝,46岁,兴强物业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8年1月24日经减刑被释放。
  4 滕麟,41岁,万强置业董事长。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2000年1月经减刑释放。
  5 刘岗斌,23岁,无业,宜君县人。
  6 王东苍,又名王鹏,27岁,洛川县人。
  7 石超文,30岁,兴强物业万强管理处主任。
  8   吴西文,37岁,万强置业保安。1990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6年,1993年9月被假释。199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5年。2004年9月13日,经减刑被释放。
  9 冯刚,35岁,万强置业保安。

中间那位叫滕麟,万强置业董事长,我们主任给他要做无罪辩护

中间那位叫滕麟,万强置业董事长,我们主任给他要做无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7 09: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还在给主任整理关于滕麟的案件资料呢,没想到昨天就开庭了,因为只看到的是部分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资料,所以对整个案情还不是十分的了解,就不能做更多的评价。 逝者已矣,希望活着的人能得到安慰,希望业主的利益能得到保护。之前有过重庆的涉黑大案,我问过:“为什么那个人干冷么多坏事还要找律师给他做辩护呢?”我们主任就说:“你是学法律的,怎么还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他并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但是我明白了,作为律师这个职业,我们需要更多的是理性的思维。不管当事人是否真的触犯到法律,律师需要的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为其辩护。
发表于 2009-11-27 1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不法分子,还我公正社会~!
发表于 2009-11-27 10: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发表于 2009-11-27 10: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
发表于 2009-11-27 12: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劣至极
发表于 2009-11-27 12: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罪犯!
发表于 2009-11-27 12: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9-11-27 16: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世道!怎么这么多法盲啊?LZ要加强群众普法意识了。。。
发表于 2009-11-27 16: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Q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7 17: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双方都有些过激了,生命的代价,到底能换来什么
发表于 2009-11-27 19: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09-11-30 15: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能够出台相关法律,保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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