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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西安鄠邑一男子5年前认购的商铺收不了房 如今里面正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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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0 13: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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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买的商铺,现在别人在里面装修。

首付40多万买商铺 交钱不到半月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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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先生今年59岁,家住西安市鄠邑区渼陂东路附近。2016年4月,他偶然收到一张宣传单,称距家2公里左右的南院门商业广场低价出售商铺。同年5月16日,他便与陕西省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签订《商铺预购合同》,认购了两间商铺。
      谭先生买的商铺位于鄠邑区吕公路与钓台路十字东北角的南院门商业广场,两间连着,铺号是1A-016和1A-017,总面积59.48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万元,总价是594800元。谭先生交了40.2万元的首付,剩下的选择办理按揭。
      根据合同内容,甲方陕西省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应确保该商铺在2017年5月1日具备交房开张条件,如甲方届时违约或交不了商铺,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中已实际支付部分款项的15%违约金,并无条件同意乙方退铺。
      “交完钱还不到半个月,房子就停工了,据说是由于甲方公司资金链断裂,当时只完成了主体封顶。”因为停工和手续问题,按揭没有办下来,谭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心心念念的商铺,一下子成了“烂尾楼”。

新公司接手烂尾楼 想收房被告知要补差价

      “直到2019年8月,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新接手这个烂尾工程,经过一年多的施工,现在房子已经基本具备了交房条件,2020年8月21日也办理了预售证。”谭先生说,等待近5年,房子总算建好了,不料收房道路却又困难重重。
       谭先生说,2021年3月,他与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某交流交房事谊时,对方称,房子现在涨价了,和以前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与他们没有关系,况且也是在没取得房屋预售证情况下买的房,他们不认可这份合同。
      “李某某给了我两种方案,一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补足差价,正常收房,另一种是按银行利息给我退钱,不交房。”谭先生又气又无奈,觉得这两种方案都难以接受,“我既然买了,就是想收房,当时每平方米1万元,现在让我按每平方米2.5元补差价,差距太大了。”
      据了解,南院门商业广场项目由陕西嘉恒户县分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2013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2016年6月因资金困难导致停工形成烂尾楼。后经鄠邑区政府多方协调,吸引资金,2019年5月使该项目烂尾工程重新开工。2020年8月21日,陕西省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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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公司:房子被查封,建议法律途径维权

       8月9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位于鄠邑区吕公西路上的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门口除了挂着该公司的牌子,还挂有陕西省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的牌子。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安称,此前与谭先生协商的公司李某某不在,电话也联系不上。
       华商报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李某某是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对方,询问是否是李某某,对方承认,并问有什么事,当记者表明来意提出问题后,对方改口称,自己不是李某某,和这家公司没有关系。
      随后,自称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一名李姓负责人说,“经过联系,李总说自己没办法处理这个事,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了,谭先生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起诉嘉恒公司,还表示,自己不清楚谭先生说的要么补差价要么按银行利息退钱的协商方案。”
      当记者问及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是什么关系时,该负责人称,关系很复杂,不便透露。
      这里虽然挂着陕西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的牌子,但里面并不能找见该公司的办公人员,华商报多次拨打该公司负责人杨某的手机,均无法接通。谭先生说,他也找过杨某,其身体抱恙,已经不管公司的事情,“公司其他人也找不见,杨某曾当我面打电话给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某,李某某说给解决,但提出的方案我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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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被查封却不能收房 还有人在里面装修

      谭先生回忆,7月中下旬,他到该公司欲再次协商,路过自家商铺门前时,看到里面有工人正在装修,一问才知道,这是要给没卖出去的商铺装修后对外出租,其中就包括他的那两间,“以查封为由不交房,怎么能装修出租?”
      华商报记者看到,2021年3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上写着,本院曾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鄂邑区甘亭镇钓鱼路与吕公路十字东北角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因该项目已具备预售条件,本院作出(2020)陕01执恢4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上述地址“南院门”项目商铺1-2层共计138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起至2024年止。查封期间应保持房产现状,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处分上述房产,或对被查封的房产有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并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谭先生说,他曾向法院送去过查封异议申请,结果法院没有受理,理由是他的房产未被查封,“法官说,附件图上,查封的房子都有编号,但是没有我房子的编号,所以不存在查封。”
      8月9日下午2时许,谭先生所购买的商铺内仍有人在装修,对此,陕西信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的李姓负责人并未解释。

律师:
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媛:预购合同合法有效 一房两卖或将承担三倍赔偿

      谭先生与陕西省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签订的《商铺预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项目已经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合法有效,谭先生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嘉恒公司交付房屋或者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已经删除,欺诈将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本案中,谭先生购买房屋现被装修,如嘉恒公司一房二卖,或将承担所购房屋价款三倍的赔偿。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谭先生和嘉恒公司户县分公司签订《商铺预购合同》时,商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条件,鉴于目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可以认定预购合同是有效的。但商铺开发商已从嘉恒公司户县分公司变更为信和公司,嘉恒公司户县分公司客观上已无法向谭先生交付商铺,即使谭先生起诉嘉恒公司户县分公司要求交付房屋,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信和公司在接手项目时,应对此前嘉恒公司户县分公司已售出商铺作出安排和约定,信和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妥善处理已购商品业主的收房诉求。
      关于商铺有人装修的问题,如果商铺已被法院查封,开发商私自再次出售或改变现状的行为,已妨碍法院司法活动,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商铺未被法院查封,开发商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或涉嫌一房二卖,谭先生可向房屋主管行政部门投诉反映,或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可要求开发商按双方签订的《商铺预购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

      谭先生与陕西省嘉恒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户县分公司签订《商铺预购合同》认购了两间商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另外,该楼盘目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以,双方签订《商铺预购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案的谭先生如果对开发商给的两种方案都不满意,谭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双方签订的《商铺预购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约定,谭先生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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