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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通告:关于五竹街道方家寨村房屋征收的决定【附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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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8 09: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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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推进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步伐,根据《户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现将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五竹街道方家寨村房屋征收的决定》(鄠房征决字〔2020〕2号)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沣京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办事处方家寨村村庄现状区域。
具体征收范围以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测量成果表为准。
三、征收组织部门:西安市鄠邑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西安市鄠邑区五竹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40日内(含第40日)。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沣京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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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沣京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推进沣京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改善被征收群众居住环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户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沣京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范围为五竹街道办事处方家寨村现状村庄区域及安置区建设项目用地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区政府按照项目规划定点图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测量成果表确定的区域为准。


第二条  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人是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具体实施单位是五竹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五竹街道)。


第三条  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征收范围内合法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以2015年 7月1日原户县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日期为基准,将被征收人界定为原农户、原非农户两类,分类享受不同的补偿安置政策。
(一) 原农户:有本村农业户籍,在村内有宅基地、房产
并参与村集体经济分配的常住人口(含迁出的在读大学生、现役义务军人和服刑人员)。
原农户内的本村农业户籍人口数,由村两委会提供相关资料,五竹街道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复核确认。人口认定时点为通告发布之日。
(二)原非农户(含祖遗户):无本村农业户籍,在村内有合法独立宅基地、房产,原来参与村集体经济分配的住户。


第四条  补偿安置基准日
补偿安置基准日为通告发布之日。安置对象必须在该基准日符合第三条被征收人条件。


第五条  宅基地确认
(一)被征收人的宅基地确认,由五竹街道负责组织区资源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两委会等相关单位,依据宅基地审批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依法只能认定其一处宅基地作为安置依据。
(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  安置标准
(一)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1.原农户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原农户农业人口或合法标准宅基地为依据,计算被征收人应安置住房面积。
对经认定为原农户农业人口数对应宅基地间数大于其合法标准宅基地间数的,依据该户原农业人口数,按照安置每人65平方米住房的标准计算应安置住房面积。
对经认定为原农户农业人口数对应宅基地间数小于合法标准宅基地间数的,依据该户合法标准宅基地间数,按照每间合法标准宅基地安置65平方米住房的标准计算应安置住房面积。
2.原非农户(含祖遗户)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
每一院合法标准宅基地为一户,依据该户合法标准宅基地间数,按照每间合法标准宅基地安置65平方米住房的标准计算应安置住房面积。
(二)经济发展用房安置面积标准
以原农户农业人口数为依据,原农业人口按每人1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经济发展用房安置面积。原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每人10平方米的经济发展用房安置面积政策。


第七条  征收安置方式
安置被征收人采取货币化安置和住房安置相结合或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征收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对其应安置住房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150元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将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货币化安置面积部分在应安置住房面积中扣减。
被征收人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住房安置的,应与五竹街道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在协议里明确约定所选安置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及相对应的住房套数、户型面积,选定的住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被征收人安置住房及经济发展用房安置地址,位于沣二路南北两侧(见安置区规划图)。
安置住宅用房建筑为高层框架结构成套单元式住宅,水、电、气配套到户,通讯配套到安置区,毛坯交房。住房分为一室和三室两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140平方米。
3.安置住房达到交房条件后,由五竹街道按有关规定组织被征收人回迁,并现场公布回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4.安置住房的分配按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先后次序,确定选房顺序号。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被征收人,按照户型面积、楼层高低搭配的原则在安置区选择安置住房。
经济发展用房由沣京工业园管委会会同五竹街道交由改制后的村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均不分户划分产权,均不分户独立经营。
5.按规定回迁的被征收人,回迁时依据实际安置住房总建筑

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自行装修补助费。


第八条 宅基地内原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对征收的房屋,鼓励维持原貌,实行综合补偿和评估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按照“一户一宅”的办法,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综合补偿方式
对选择该方式的,委托评估机构对其拥有的合法住宅及附属物只进行丈量登记,不再进行评估,三间标准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每户统一给予36万元综合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方式
1.原农户原房屋补偿标准
原农户应安置面积(含经济发展用房安置面积)与经确认的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应安置面积安置,不足面积部分不补差价款;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原房屋二层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原非农户(含祖遗户)原房屋补偿标准
应安置面积与经确认的原房屋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原房屋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按应安置面积安置,不足面积部分不补差价款;原房屋一、

二层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宅基地上独立的杂物房、厕所、牲畜棚、门楼、厅棚、围墙等建(构)筑物及地面附属物,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能认定为现状置换面积。
4.原房屋三层(含三层)以上面积部分及其他附属物按照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5.原房屋装修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6.资源节约奖励
通告发布后,未突击加建、抢建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资源节约奖励政策:
(1)在合法标准宅基地内,被征收房屋一、二层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标准宅基面积二倍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资源节约奖励。
(2)在合法标准宅基地内,未建三层和已建成三层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标准宅基面积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资源节约奖励。
(三)宅基地内的家办企业、商店、旅社、浴池、卫生室等用房,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四)凡认定为临时加建、抢建、搭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九条  房屋拆除
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由五竹街道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2000元/户(含回迁)。


第十一条  临时过渡补助
自行搬迁、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可按以下规定享受临时过渡补助: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住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由五竹街道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移交原房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住房安置的,因安置房房源未落实原因导致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住房安置的,安置房按规定经过综合验收合格、具备回迁安置条件,五竹街道通知被征收人回迁后,被征收人拒不回迁的,停发临时过渡补助费;对按要求回迁的被征收人,回迁时给予住房装修期6个月的过渡费补助。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
被征收人属原农户的,按照原农业人口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户每月低于800元的,按照每户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被征收人属原非农户(含祖遗户)的,按照每户每月6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三)原农户过渡期间及装修期内涉及婚丧嫁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组、五竹街道盖章确认,每事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经五竹街道认定,原农户在补偿安置基准日年龄为60周岁以上老人和6-18周岁的学龄人员,过渡期间及装修期内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被征收人过渡期间及装修期内涉及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就学的,可自主选择在全区范围内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具体工作由五竹街道协调区教科局办理。


第十二条  征收奖励
房屋征收工作签约期限为通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含第40日),奖励期限为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移交原房屋并经验收认定合格的,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奖励。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移交原房屋并经验收认定合格的原农业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奖励5.0万元,同时奖励5平方米安置住房;超出20日后签订协议,不享受每人5.0万元奖励,同时奖励的5平方米安置住房按照综合造价(以审计为准)交纳购房款。
对农业人口数对应宅基地间数小于合法标准宅基地间数的原农户在20日内(含20日)完成签约交房,原农业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奖励5.0万元,每间合法标准宅基地奖励安置5平方米住房;超出20日后签订协议,不享受每人5.0万元奖励,同时每间奖励安置的5平方米住房按照综合造价(以审计为准)交纳购房款。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签订协议、移交原房屋并经验收认定合格的原非农户(含祖遗户)每间合法标准宅基地奖励安置5平方米住房;超出20日后签订协议,奖励安置的5平方米住房按照综合造价(以审计为准)交纳购房款。
(二)设立连户奖励,将征收范围内房屋相连的20户作为一个连户组,将每个村分为若干个组,一户只能在一个组。组内各户均在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完成签订协议、移交原房屋的连户组,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签订协议、移交原房屋并经验收认定合格,每户奖励3.5万元。
(四)以上奖励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不含第30日)后征收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以上期限对应的奖励。


第十三条  协议签订
经区政府授权,五竹街道与被征收人按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评估
五竹街道组织评估机构依法对被征收人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登记、评估、作价工作。估价时点为通告发布之日。


第十五条  依法强制征收
对干扰、阻碍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或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补偿与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通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取消所有补助和奖励。
(二)征收范围内的临时性房屋及附属物,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临建手续的,依据批准的临建剩余使用年限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赔付,未取得临建手续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依法拆除。
未经批准,私自将住宅性质房屋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对被征收人按住宅性质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二)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结构及已评估设施遭人为损坏或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在被征收人补偿费用中予以扣除。因自行拆除造成相应后果的,由被征收人承担责任。
(四)按照本方案规定进行征收安置后,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现状原农业人口在其他村庄征收安置过程中不享受按人口计算的安置政策。
按照本方案规定实施征收安置后,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由区土地部门按规定收回,村庄范围内除宅基地外的集体建设土地按有关规定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储备。
(五)被征收人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政策待遇。
(六)安置区由沣京工业园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安置房建设工程由沣京工业园管委会会同方家寨村选派的3-5名被征收人代表现场监督,最大限度扩大群众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七)本方案中未尽事项,由五竹街道会同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八)本方案由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对本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来源:鄠邑人民政府网站





发表于 2020-7-18 17:13: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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