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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鄠邑4人因无证驾驶 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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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0 09: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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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西安市交警支队三秦冬季“严整治、降事故、保平安”交通攻坚行动的要求,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按照西安市公安鄠邑分局党委和大队的要求,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组织民警持续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2019年11月18日,民警将在巡查中查获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刘某某、杨某某、孔某某、燕某某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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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某等四人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五日。
       交警蜀黍提醒广大市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狗头牛眼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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