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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
鄠城管强拆决字〔2019〕第21号
当事人: 王翠英 身份证号:
住址:西安市草堂街办山水宅院66号 电话: 139****8848
因你 在草堂街办山水宅院项目2-1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扩建66幢两层砖混结构房屋,扩建建筑面积约43.2平方米 ,本机关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鄠城管执罚字[2019] 第(21)号 ),限你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之前自行拆除 擅自扩建的面积约43.2平方米的建筑 。因你在期限内未履行以上义务,本机关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向你送达了催告书(编号:鄠城执强催字〔2019〕第 21 号),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强制拆除公告》(编号:鄠城管强拆告字〔2019第21号 ),同时在鄠邑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但你仍未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拆除你位于 西安市草堂街办山水宅院66号 的违法建设,拆除费用由你承担。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或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市鄠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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