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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创作] 【追求公正】P审判长炮制错案露马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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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6 07: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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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靳应禄07 于 2019-8-6 08:07 编辑

            【追求公正】               P审判长炮制错案露马脚
                                                                                                                   文/靳应禄
      我的文章被人剽窃了,我寻思与剽窃者通个电话聊一聊,便按杂志上的电话依次去拨,不通,最后打给该杂志社的法律顾问,还好,通了——拨通的一瞬间,我突发奇想……我将事实向其叙述并咨询该怎么办,唯独没有道出杂志的名字。该法律顾问礼节性地告诉我说应当去起诉云云,其态度之诚恳让我感动,我不好意思再拐弯抹角,随即将实情坦陈,其表示他马上与之沟通。10分钟不到,一个电话打了过来,自我介绍是作者,又是编辑,也是总编,还是杂志社的法人代表——四个名分集一身,说在电话里向我道歉。我说“就这么一句话就算道歉了?”其登时变了口气说“你要不接受那就算了,想起诉就去起诉吧!”
       ……没想到彼竟如此牛气,呛的我想发火却找不到合适的词儿,人家的话听起来虽不入耳但却并不粗俗。看来只能起诉了。
       在法庭上,P审判长没有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的程序,而是采取问答的形式进行。
       审判长问:杂志社是不是事业单位?
       被告答:不是。
       审判长问:是实体?
       被告答:与XX部、XX厅、XX局……有联系(——怪不得这么牛)。
       审判长问:哪个部门领导你们?
       被告答:是省XX发展研究有限公司。
       审判长问: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
       被告回答也是他(——五个职务于一身啊)。
        审判长问:杂志社和这个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告答:是挂靠关系,杂志挂靠在公司。
       审判长问:杂志还办没有?
       被告答:停办了。
        P审判长转头对我说:杂志停办了,你得把被告变更为省XX发展研究有限公司,要不然,你起诉是空的;再说,不就是赔几千块钱嘛!有人赔就行了,何在乎那家赔?
        由于P审判长再三动员又说是替我着想,为我好,态度又十分的和蔼,我就勉强同意说“行吧”并在诉状上签了“同意变更”字样,P审判长看罢说不能签“同意”变更,让改为“请求”变更,并笑眯眯地说同意是几千,请求还是几千,一个样。于是我将“同意”改为“请求”。
        离开法院登上汽车后,我打开该杂志(庭审时此杂志一直拿在审判长手里,庭审结束才还给我)才发现省XX发展研究有限公司是该杂志社的协办单位。我不由大吃一惊,主办单位怎么能挂靠在协办单位呢?颠倒了嘛!该杂志的协办单位甚多,却怎么只把其中一个协办单位变更为被告呢?更为蹊跷的是变更为被告的这个单位的法人代表与被告是同一个人,但审判长却没有要求其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凭什么就认定了?还有一点,杂志就在P审判长手上,“协办”二字印的清清楚楚,审判长为什么视而不见呢?总不至于连“协办”与“主办”的逻辑关系也弄不懂吧——显然是在演双簧,不过演技太差,穿帮了。
      次日,天不亮我就赶往法院,我向具体办案的Y法官谈了我的看法并提供了书面材料,请求撤回变更,维持原诉状。Y法官态度很好,说她也察觉到不妥,答复“那就重新开庭吧”。我即告辞,正准备乘车,Y法官又打电话叫我上楼,说审判长来了,做个笔录吧。
       P审判长一见到我便发火。我很纳闷,昨天态度不是很好么,今天怎么变了?简直判若两人。我思忖其可能是听了Y法官汇报后就已酝酿了足够的火气。其气势汹汹地质问我:“该杂志不存在,你告谁?”我也来了气,拿出杂志反驳:“你说不存在,这是什么?既然不存在,被告为什么要承认他是杂志的法人代表?”P审判长避开此话题说:“限你一个月内提供被告的执照,提供不来就驳回。”我说:“该我提供的证据我已经提供了,你刚才所要求的证据不应当由我提供,我不可能提供。”我又追问“被告承认他是杂志的法人代表怎么说?”审判长朝书记员吼:“拿庭审笔录给他看”。
      昨天庭审,我觉得问的很细,就没有看笔录。今天一看,我大吃一惊,“变更”的话是最后说的,怎么记在了最前边?而被告承认是杂志社法人代表的话却根本就没有记录。是书记员疏忽了吗?当然不是。想起昨天庭审时P审判长指挥着让书记员打字,说一句,打一句,要那个,不要那个的情景,我恍然大悟,原来审判长早就打好了腹稿,设好了圈套,诱我就范……怪不得今天主动提出让我看笔录。我终于明白:其绕来绕去,以达到变更被告为目的,然后再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届时,观裁定文书,驳回的理由很充分,变更后的被告并没有侵权呀——实在是“高招”。届时,你有口难辩,因为笔录凿凿,你“请求”变更的,怨谁呢?上诉、申诉一轮下来,即使成功,也得几年时间,头比身子大。
      尽管P审判长朝我发了火,但我从内心里感谢他——反面教员嘛!一是让我长了见识;二是给我正在撰写的《错案探析》充实个例子。
      P审判长的如意算盘落空后,恼羞成怒,发了一通火,摔门而去,根本不提再开庭的话。Y法官也无可奈何。书记员给我解释说“P审判长是个急性子,对我们院长也这样”。书记员是好意,劝我别介意。我在思忖,P审判长昨天态度为啥那么好?今天却相反——因为我昨天入了他的圈套,他在偷着乐;今天我破了他的套,他自然不高兴。
      P审判长摔门而去了,Y法官履行职责和我谈话,在笔录上签罢字,我要求给我复印一份,Y法官吃惊地说“靳老师,你不相信法院?”我说“我不是不相信法院,但P审判长今天的做法我不敢相信。”Y法官说“现在不能复印,结案后可以到档案室去复印。”我说“那就写个证明吧!因为我对P审判长已极度不相信。开庭的笔录不会丢,但今天的谈话笔录若在卷中不出现怎么办?”我有过类似的教训的。Y法官稍加思索便答应了,写了“今天上午与当事人有一次谈话”的证明——我始放心。
     架吵了,理也论了,而且占了上风,但我仍觉窝火,弟弟岂能变成哥哥?P审判长的错误是明显的,更是蓄意的。可是,看其架势,根本不谈重新开庭,虽然Y法官说重新开庭也是枉然。也就是说,办成错案的可能性是有的,不但有,而且很大。果如是的话,纠正就难了,因为变更是你请求的嘛!有字为证。怎么办?我刚学会上网,便打算给曝曝光。
       亲身经历的事,写起来很容易,叙述一遍而已,半个小时就完了稿,可是拟标题却考虑了整整五天时间。想用“错案”一词,但尚没有判决,不能说是错案,即使一审判错了,仍然不能由当事人说是错案。可是我还是想用这个词,末了,我用了个“炮制错案”算是能讲通,但仍然不满意,最后加了个“露马脚”,效果极佳。

       后记:被告认识到自己错了,在诚恳道歉的前提下,两天时间就调解结了案。



       (作者简介:靳应禄,曾是组织干部,负责企业党员教育、落实政策、信访工作,兵器部惠安史志编辑。现为陕西省民俗学会理事,上林苑诗词楹联学会会员。被聘为户县政协文史资料征集员、西安市“非遗保护中心”民俗文化研究员、香港中民影业文学顾问。系法律工作者。微信 13991180571)  






            

发表于 2019-8-6 20: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认识到自己错了,在诚恳道歉的前提下,两天时间就调解结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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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9 11: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触目惊心——涨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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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0: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长再三动员——无良法官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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