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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关于鄠邑区拆迁户口认定不合理
高新区作为西安的标杆区域,此次我们鄠邑区秦渡镇进行拆迁(辛家庄、北谷子卫,千王村),我们村民集体有不同意见向领导反映如下: 原高新区关于非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政策为: 1、混居户:户口注册地在本村,全家为集体经济人员和非集体经济人员混居户,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其配偶及子女属于被安置集体经济人员,参加工作及农转非前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的分配,拆迁前在本村长年居住生活30年以上,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给予每人70平方米住房安置,不享受经营用房。 2、全非农:全家为非集体经济人员, 在本村拥有合法独立住宅,户主在参加工作及农转非前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征收公告以人为单日汉前在本村居住15年以上,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每户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不享受经营用房。
关于上述非集体经济成员的政策我们有很大的意见,具体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拆的是宅基地,家庭户口本上的人都是宅基地的主人,非农户口的人员也是宅基地的主人,非农户口人员没有土地因此土地征收补偿得不到,但宅基地被拆除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都面临着失去住所应该都给予赔偿。 2、父母是农业户口孩子因国家政策上学户口必须迁出,毕业又迁入村集体但不能落户农业户口了,但是户籍还是回到了原籍,宅基地属于整个家庭户籍人员所有,为什么要限制必须是其配偶及子女属于被安置集体经济人员,还要在村子居住30年以上,这些规定制定的不合理。 3、农业和非农业人员的户籍都在一个宅基地,那就证明这是他们的家,纯非农的家庭,可能都不在村子居住了只扔了一个空房子,都给予210平米补偿,家里父母是农业户口孩子非农的长期居住户,结果还比纯非农户补偿的少,这更加说明了混居户制度的制定不合理。
通过以上3点,每一点都足以证明高新区针对混居户的制度制定非常不合理,因此要拆迁我们的宅基地,我们有权力对不合理的内容提出异议,我们这些被拆村民集体提出一致意见: 1、混居户应该以拥有宅基地的户口本人员存在农业和非农业人员为依据,认定其为混居户,不应该再强加其他条件将户籍在本村的合法宅基地享有人排除在外。 2、父母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征收宅基地时,其子女只要在同一户口本,不论农业还是非农户口均应享有同等宅基地拆迁政策,享受70㎡住宅,10㎡商铺及5万元安置费,其他该宅基地户口本上的非农业人员最少也应当享有70㎡的住宅补偿(户口本上的所有成员都是宅基地的主人、是家庭的一份子而不是不相干的人,应当得到补偿)。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高新区)2019-01-10 15:37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高新区征收秦渡镇村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的制定是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西安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并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实行的。 其中在第三大条住房安置里第(四)小条体现了非集体经济成员两种形式的安置方法,即混居户中的非集体经济成员和全家非集体经济成员户。《安置方案》制定是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纳多方意见和建议,经各村群众代表签字同意后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安置方案》的实施是在保证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非集体经济成员给予一定的补偿安置。 其中混居户中的非集体成员,其配偶及子女属于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参加工作及农转非前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拆迁前在本村长年居住30年以上,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给予每人70平方米住房安置,不享受经营用房。非集体经济成员在参加工作及农转非后,不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因此不能同等享受本次拆迁安置中对集体经济成员的安置标准。 对于全家非集体经济成员,在本村拥有合法独立住宅,户主参加工作及农转非前曾参与本村经济分配,征收公告日以前在本村居住15年以上,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每户不超过210平方米,不享受经营用房。 本条的主旨在于非集体经济成员户主,参加工作及农转非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在本村居住15年以上,只针对宅基地给予一定补偿,不超过210个平方。 本次拆迁安置中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坚决杜绝各种投机行为,在广泛保护集体经济成员利益的基础上,对符合政策的非集体经济成员给予适当补偿。 欢迎您继续关注并监督我们的工作。
经办人:张勇飞 联系方式:13772089927 联系人:钟洪江 联系方式:13909200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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