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户网|西户社区网|官网|户县网站新闻!

西户网/西户社区网(官网)
户县本土 便民 公益 互助  XHUME.CC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搜索
查看: 3964|回复: 1

[维权] 业主失窃,物业担责是天经地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9-2 17: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访问西户网/西户社区网 XHUME.CC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x
业主失窃,物业担责是天经地义?!
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青岛市最近出台实施的《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失窃,物业失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规定明确,物业要和业主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而且要对车辆停放、防盗等作出明确约定。记者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大部分业主和物业要么没有合同、要么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的责任。(2009年08月29日中国广播网)
  青岛市政府作出的这一规定,无疑给全国做出了好榜样。在小区居民向开发商物业维权的曲折经历中,物业服务合同的不规范和陷阱是众矢之的。但由于长期以来相关部门疏于职守,使这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不可分的合同大多往往形同虚设,甚至成为物业向居民乱收费,遇小区居民家失窃,物业又百般推脱的依据。青岛市最近出台实施的“业主失窃,物业要担责”的法规,正是急群众所想,顺民众所意,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
  公众经常看到,在小区里,业主家中被窃贼“光顾”、停放在小区里的车辆不翼而飞,而物业公司往往却对业主的损失推脱责任,当业主不得已用拒交物业费来维权时,法官却以没有合同约定为由,总是判业主应交物业费,而物业却在对簿公堂后逍遥法外。
  小区物业在安全防范方面到底该担负什么样的责任?记者的采访,是最好的说明——
  市民:“没签定合同,我交钱他给我收据。你和他签,他也不和你签。就是你想停车你就买车位,一个月交多少钱,车划了、刮了他还不管。”
  尽管并不是所有业主和物业之间都签有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大多数受访者表示,不管有没有合同,自己都按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因此一旦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失,物业就要承担责任。
  业主1:“他应该承担责任,我每个月交钱。”
  业主2:“应该完全承担责任,它属于管理范围之内的。”
  业主3:“如果是在缴纳物业费期间,物业不承担这个责任的话,我觉得应该说不过去。”
  而民进青岛市委副主委、青岛市政协副秘书长赵高潮说得更透彻,他在去年青岛地方两会期间曾牵头撰写了组织提案,主题即“进一步完善青岛市物业管理,创建和谐小区”。赵高潮指出,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核心问题在于物业管理收费,收管理费就要有收费的相应服务和责任承担,而且法律法规必须对物业责任作出明确认定:“假如说收费没有明确地使业主受益,或者是没有关于承担责任的条款,这个收费就成了一个无责任的收费,这就不合理。应该有关于责任的认定。这个认定不管合同上有没有,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这样就刨除了合同的陷阱。”
  无独有偶,南京晨报近日特报道说——
  小区的业主家里三次遭窃,他认为小区物管没有起到应尽的义务,遂拒绝交纳物业费,这一拖便是25个月。近日,小区的物业公司将该名业主告上法庭。雨花台区法院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之后,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合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物业公司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任新民应该交纳约定的物业费2230元。
  此外,央视主持人赵普也被法院“调解”补交物业费。这样的判决,着实叫百姓看不懂。因为叫广大市民看来,雨花台小区居民任新民,1年多前,家里被盗,损失不小,任新民也立刻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去反映情况。可此后,任家又有2次遭窃。于是任新民拒交物业费。这叫百姓看来,分明是理直气壮,都说要号召老百姓维权,在对待开发商物业这个难缠的问题上,居民群众维权的唯一手段恐怕只有拒交物业费。
  可不料,分明失职的物业公司却将任先生告上法庭,讨要物业费。更没料到是,法院居然判居民输官司交费。法院,法院,固然是依法断案,但是法官帽徽是那个天平,天平是啥意思?就是不能有一丁点儿歪斜。社会的公平、公理、公正、公道,都要通过一个法院的判案来有所体现。然而,这个案子对社会的“四公”体现在哪里呢?
  记者的报道说:“雨花台区法院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之后,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订的合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物业公司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任新民应该交纳约定的物业费2230元”。这个判法令人质疑,因为其依据的不是公理,而是“合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公平合理,也并不等于合法。众所周知,开发商卖房与业主的“合约”早被多次曝光是不平等的格式,脱胎于开发商的物业与业主们签订的“合约”更是瞒天过海地忽悠?有多少居民知道和清楚,自己不大关心的“合约”,到头来要居民自己付出吃现“法”哑巴亏的结局?虽然,法院据此判案在程序上走得通,却在法理和公理上说不通。因为此类案例在全国早已屡见不鲜,既然知道个中有猫腻,法院作为天平的执掌者,为何仍对此放任自流?为何对开发商物业明显的对失窃担责不予追究?如若此,居民们是否要问,我们要物业干啥?难道只是让物业来收费吗?请物业看家护院打扫环境卫生,收发信报邮件,是居民对物业最基本的服务要求,家里被连偷三次,且后两次是在已通报物业加强防范后仍然发生的,物业怎能推责?法院又怎能说是“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这样推责的物业,还能与之续签“合约”么?
  因此,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再也不能无所作为了。而青岛市最近出台实施的《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失窃,物业失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给法院执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依据,这样切实为民生的法规,应当尽快在全国推行。
 
发表于 2009-9-2 17: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西户网/西户社区网 XHUME.CC 版权所有  陕ICP备11003684号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西户立场,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网站营业执照公示】

平平安安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西户网/西户社区网 XHUME.CC 立场,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

陕公网安备 6101250200014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