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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倡议] 鄠邑区禁止焚烧秸秆垃圾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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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 07: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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鄠邑区的广大父老乡亲们:
       一年一度的夏收时节即将来临,大量农作物秸秆也将随之产生,有些农户不顾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依然我行我素,就地焚烧秸秆垃圾,危害重重。
      焚烧秸秆垃圾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大气,威胁人与其他生物体的健康,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也容易引燃周围易燃物引发火灾,还会破坏土壤结构等等。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也为鄠邑的天更蓝,山更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广大父老乡亲提出以下倡议:

一、要树立生态环保意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焚烧秸秆垃圾对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及恶劣影响。环境保护,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参与其中,并做出积极努力。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受益的是我们每一位父老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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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积极主动响应号召。我们要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关于禁烧秸秆垃圾的一切号召,不仅自己要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邻里之间也要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努力营造“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见一块黑斑”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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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推陈出新变废为宝。我们要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可以将农作物秸秆碾碎回田,同样可以起到肥沃土地的作用。也可以经过简单加工,将秸秆制成饲料,用来喂养牲畜。总之要加大对秸秆、落叶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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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大父老乡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烧秸秆,如有一意孤行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焚烧垃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或过失造成火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老乡亲们,为了我们自身的身体健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拒绝焚烧秸秆垃圾,为鄠邑的“天更蓝、山更绿”出一份力吧!
鄠邑区铁腕治霾办   鄠邑区秸秆禁烧办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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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5 19: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如水,做事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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