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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谝闲传] 范忠清、陶淑珍诉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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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5: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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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忠清、陶淑珍诉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代理人代理的范忠清、陶淑珍诉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在经过两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原告在第一次开庭后以书面向法院申请向被告和涉案方惠阳交警大队、惠东殡仪馆调取范朋遗体被送殡仪馆火化的《死亡证明》;是何人指示未经受害人家属知情同意将范朋遗体在殡仪馆和范朋遗体在殡仪馆的实际交接时间、遗体火化的相关证据。在第二次开庭时,审判长已当庭告知原告:一,未调取到由被告出具的范朋《死亡证明》。二,惠阳交警大队是由那位领导指示未经受害人家属知情同意将范朋遗体星夜送殡仪馆调查;惠阳交警大队未作任何答复。三,法院派审判长亲到惠东殡仪馆调查,未获取到范朋遗体的交接时间和火化手续信息。
本代理人根据综上两次开庭审理和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的法庭辩论和庭外调证的情况,特向法庭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请求审判长能予采纳代理人的以下意见:
一,关于范朋《病历》宣告死亡时间与殡仪馆遗体交接时间不符问题的看法:
根据由被告出具的范朋《病历》确认范朋的死亡时间是2012331240分与惠东县殡仪馆出具的《遗体交接单》范朋遗体的交接时间为2012331305. 范朋的死亡时间至惠东县殡仪馆的遗体交接时间仅有25分钟。据代理人的分析:范朋死亡后,如果要把范朋遗体立即送惠东县殡仪馆处理,处理事故现场执勤交警必须先向交警大队的当班领导报告,在得到领导立即将范朋的遗体送惠东县殡仪馆的指示后,当班交警再打电话与惠东县殡仪馆联系派车前来运送遗体。这里包括向领导报告、商议、联系殡仪馆、派车到医院、医院还要办理遗体的移交手续,无论怎么说25分钟是绝对不能完成交接的。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为了帮助肇事人------惠阳交通警察大队中队长掩盖范朋死亡真相,对范朋的病历造成,特别是第一次开庭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参与抢救范朋的医生名单和范朋《死亡证明》被告不能提供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病历造假隐瞒真相举证不能后不利后果。
二,被告未经受害人家属知情同意,无开具死亡证明同意将范朋“遗体”送惠东县殡仪馆严重违法。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代理人认为:国家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包括现场死亡的)都应该经过急救,由医疗人员确认死亡后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这是法定职责也是法定义务。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被告当庭承认其医院没有开具过范朋的死亡证明。因此,代理人认为:被告没有开具范朋死亡证明,在法律上就不能证明范朋已经死亡。范朋的亲属据此认为范朋在被告医院被送往惠东殡仪馆时没有死亡。因此,被告不但对此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还将依法追究被告责任人涉嫌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另行报案)。
    尊敬的审判长:  
代理人认为:被告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自接收患者抢救治疗时开始就负有对患者救治和安全监护的法定职责。对于因交通事故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首先应当先通知死者家属到医院确认死亡。并经家属同意,等上班工作时间开具死亡证明后将遗体送殡仪馆处理。这应是对生命尊严的自然常理。然而,在本案的整个处理过程都存在太多的非正常现象:其一,病历的抢救时间与死亡时间顺序颠倒错位。其二,死亡时间与殡仪馆遗体的交接时间不符;其三,不通知范朋家属,没有开具死亡证明三更半夜送殡仪馆。。。。。。等等;这一系列非正常现象的背后究竟隐藏了多少鲜为人知而不可造人的真相呢?在这三年多以来,原告夫妇一直都沉浸在以上一系列的矛盾纠结的痛苦之中。原告的夫妇三年多来一直都在拷问着-------他们的儿子是不是还活着被送进殡仪馆雪藏致死亡的呢?代理人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也是在一直拷问:根据惠东殡仪馆《遗体交接单》明确显示死者为范朋,证明被告和警方已经核实了死者的住址距离医院直线不到2公里且死者手机留有可立即联系范朋父母的电话号码。如果本案是一起正常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和执法交警在事故发生后为什么不依法律程序通知范朋家属到医院,经医生确认死亡和家属同意,待白天正常工作时间由被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才将范朋遗体送殡仪馆呢?证明本案非正常现象的背后,被告隐藏着鲜为人知不可告人的秘密。特别是在两次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对范朋死亡时间与抢救时间顺序颠倒,死亡时间与殡仪馆遗体交接时间不符和没有出具死亡证明将范朋遗体送殡仪馆火化问题,被告没有作出任何的应辩或合理解释。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根据以上情况,鉴于被告存在严重过错责任和举证不能,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不以胜负而诉!只为追寻范朋的死亡真相。。。。。。
为逝者告慰亡灵!为活者寻找心灵安慰!!!
此致!
惠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土传
                       新浪微博名 张啸天
                        2015825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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