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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今秋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公布(附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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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10: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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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秋开学,我省公办高中收择校费后不能再收学费、借读费学生及家长若遇到学校违规收费,可拨打电话12358举报   本报讯(记者 张莉)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已确定2007年秋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据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何忠介绍,以前公办高中在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还
收取学费,而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我省公办高中按规定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除不收取借读费外,也不得再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有关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也不得再收取学费。
  择校费最高标准仍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中和一般高中分别为每生三年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他各设区市每生三年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西安中学等8所省级标准化高中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各地、各学校现行标准低于省定最高标准的应维持现行标准不变。择校费可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期收取。择校生要求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经学校同意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学期退还择校费。
  省物价局要求,各有关学校要按隶属关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为切实做好2007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便于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省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公布了我省境内2007年秋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学生及家长若遇到学校违规收费,可拨打电话12358进行举报。
  附:陕西省2007年秋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一览表


  注:1、各学校实施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2、各类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新生
新办法,老生老办法”。3、各类学校的退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4、2007年秋季我省中小学各类教材零售价格见陕西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www.sp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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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3 10: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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