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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业主,就是物业的主人,所谓物业,包括业主购买的房子和小区内的公共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明确规定,业主对共有部位的收益情况具有知晓权,高法在这部法律的第十三条中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位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第十四条中规定“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权利人(业主)请求行为人(物业公司)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法律给予了业主明确的权利,业主有权叫物业公司交出非法取得的经营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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