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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七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制定这条法规的原因,是为了依法保护公众利益,这是因为,住宅物业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必须保证选聘行为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单位必须遵守。
而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往往(有的开发商甚至出于私利),不是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而是私下协议聘请前期物业 ,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随意侵占业主利益,有的物业公司甚至把自己当做业主的领导者,把业主共有的小区当做自家的私有庭院,把本该属于业主的利益据为己有。所以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给予干预并处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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