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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业主与物业公司关于停车问题的矛盾主要发生在小区公用道路上停车位或者上述绿地改为停车场地是否应该由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以及停车费的归属问题。
实际上,《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上述两种情况下,其物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因此,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开支。比如,一些业主把汽车停放在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门前,但却被告知要收取停车费。甚至造成业主如果不缴纳停车费,就不能开车回家的奇怪现现象!作为业主,谁对此不气愤呢?
对于物业公司这个本应由全体业主聘请的“管家”,反而成为业主权益的侵害者,业主在不知不觉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还以为回家停车就该交停车费呢!但即便你缴纳了停车费,如果出现车辆被划伤或者被盗现象,物业公司却不愿意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有些物业公司为逃避责任,将收取的停车费,说成是“场地租用费”或“场地占用费”,并据此来主张自己对业主停车期间发生的损害不予赔偿的理由。但物业公司在提出此主张时忽略了一个事实前提,那就是,所谓被租用或占用的场地的所有权是谁的?是物业公司的吗?不是,而是全体业主的!目前业主维权之所以困难重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维权渠道不畅。依据法律规定,业主需要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行使自己的权力。但不少商品房小区,在入住率都超过50%以上时,并没有依法成立自己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综上所述,加强对物权法和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唤醒广大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维权信念,是解决目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最佳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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