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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 “电信”两案未了,审判长魏阿英将坐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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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17: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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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如同母鸡下蛋的引蛋):
韦教习(网名、笔名老丁丁)诉“电信”案历时日久,未有结果,案情却节外生枝,由最初的起诉电信户县分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户县电信局到起诉一审法庭“两案”审判长魏阿英女士,不由使人感叹,简单的案件经过人为操作,竟然如此复杂,各位网友不妨骑驴看唱本,走着再瞧几章。
以下是我经过简单整理的基本案情,还有很多案因、案情、判决书图片等因时间问题无法一一呈上,甚感遗憾。
本人对所发文字负法律责任,若因笔误、操作失误或者对法律的无知而侵犯被告电信户县分公司、电信西安分公司、户县电信局、魏阿英女士权益,敬请指出,本人及时道歉、改正,并请起诉,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路越走越远,理越辩越明,真诚邀请以上四被告加入讨论之列,共同为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作出应有的贡献。
西户社区是户县第一大综合门户网站,素以正义、公益、本土为办网宗旨,多年来为户县普通老百姓之权益维护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若感到来自非正常压力或者人情而移帖、隐帖、删帖,本人予以谅解。
最后感谢我的同事、我的代理人王来石先生,感谢各位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17: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1、“电信”一案
原告韦教习(网名老丁)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案,户县法院于2013528日作出“(2013)户民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中院于201385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人因“移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户县人民法院2013528日作出的(2013)户民初字第0035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一、诉讼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应用失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判定被告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2012916日签订的移机合同不能履行,进而导致20111123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不能履行,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而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对上诉人予以赔偿。
    二、基本事实:
    20111123日,原告在被告处(户县城区营业厅)订购为期两年的e9套餐119元档业务,一次性交纳套餐基本费用1790元。改套餐业务包括:一部固定电话(02984813120),有线宽带、3部手机卡、IPTV网络电视。
    20129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移机合同,并交纳移机费10元。原装机地址在户县画展街东段路北,新装机地址为户县财富中心后排商铺1351号,电话号码为02984830402
20129月底,原告装机地址搬迁,因被告未能履行移机合同,致使固定电话、有线宽带、IPTV网络电视停用至今。
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1、被告履行移机合同;2、被告退还201210月至移机前每月e9套餐119元相关费用;3、被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三、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
     (一)被告未履行移机合同的原因是主观上的不作为还是客观上的不可能?
不能移机的客观原因,被告前后给出三个并不相关的答案。
第一个答案:端口已经用完。916日双方签订移机合同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为此原告多次去营业厅催促,工作人员称不能移机的原因是“财富中心端口已经用完”,并称要安装新的端口必须要向电信西安分公司申请。
第二个答案:原告需自行联系五户以上,才可以移机。原告继续上门催促,工作人员联系业务组后,称原告必须在财富中心联系五户以上的商户,便给商户移机。
第三个答案:建筑结构导致无法移机。一次庭审中,被告辩称不能移机的真正原因是“新移机地址的建筑结构无法移机”(判决第2页第1518行)。
一个简单的事实,被告前后给出了三个毫无关联的答案。
二次庭审中,法院宣读调查结果为:“新移机地址户县财富中心物业办与其他提供电信服务的公司有协议,致两被告无法在新地址为原告办理移机。”(判决第3页第68行)
    财富中心物业办与其他提供电信服务的公司所签协议的具体时间在916日前,还是在后,决定被告主观上是否经过实际的努力。此问题,原告在二次庭审中曾问及,审判长以与本案无关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答。原告当庭出示财富中心物业办工作人员李红生(与法庭调查人为同一人)为原告出示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一审法院工作人员与财富中心物业办了解案情之前,未就此移机事宜同物业办有过接触,进而证明被告根本未就移机事宜进行主观上的努力。被告辩称其工作人员所接触的财富中心物业办人员另有其人,却又提供不出所接触人员名字,也提供不出当日业务记录。法院未就此问题向李红生本人进行必要的核实。
    同为财富中心物业办的李红生所提供的证明,一审判决只认定财富中心物业办与其他提供电信服务的公司所签协议的客观事实,而对其提供证明被告没有做出丝毫的主观努力的事实只字未提,武断地以“客观原因”终止移机合同,明显偏向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二)原告未办理停机手续,是否表明原告认可并接受因客观原因而移机不能的事实?
    被告认为:原告未办理停机手续,且按时缴费,表明原告认可并接受因客观原因而移机不能的事实。
原告的诉讼目的是移机而非停机,没有必要办理停机手续。原告于20111123日与被告签订为期两年的e9套餐119元档业务合同尚在履行中,按时缴费也证明了这一点。反过来说,如果原告单方提出停机,则违反合同,被告会答应么?被告辩称原告在电话中同意撤销移机合同,却又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荒谬性。
(三)新址户县财富中心是否有商户在使用电信产品?
这个问题是庭审辩论焦点之一,被告前后给出三个毫无关联的答案。
一次庭审,被告称“建筑结构”导致无法移机,并表示现财富中心没有一家商户使用电信产品。原告即告知财富中心里起码某某某等三家商户在正常使用电信产品,并请求法庭调查。被告又辩称这三家商户是在财富中心未装修前所装。但二次庭审,被告又给出了新的答案,称这三家使用电信产品的商户属私下拉线,电信公司并不知情。
一个简单的事实,被告给出了三个不同的答案,怎么让人信服?
(四)被告明知原告已经搬离旧址,不能继续正常享受被告提供的服务,却继续向原告原址提供服务,是否证明被告在履行20131123日签订的服务合同?
原告2012916日与被告签订移机合同,此后多次在被告营业厅向被告告知将于9月底搬离旧址,届时将不能完整享受被告提供的服务,而且原告确于9月底搬离旧址,事实上已经不能享受完整服务,而被告却以原告未申请停机为由继续提供服务,且在一次性收缴的1790元基本费用里继续逐月扣除。原告认为被告表面上履行合同,实际上是在违反合同。也就是说,被告违反的不仅仅是移机合同,也违反了服务合同。
一审判决终止了合法有效的移机合同,对事实上已经难以履行的服务合同却没有做出裁决,导致被告“以履行合同的名义继续违反合同”,造成原告事实上无法享受被告提供的服务却被继续逐月扣除费用的无奈现状。
                   四、一审判决中的三处硬伤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导致赔偿责任模糊、缺失。
原告认为,先前被告主观上不移机是现在客观上不能移机的主要因素之一,《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第一条终止了移机合同,第二条中赔偿责任却没有弄清案情的基本事实,导致赔偿责任模糊、缺失。
    1、判决书第二条规定:“20132月至20135月原告未缴纳的费用476元予以免交。”
    事实是:20111123日,原告已一次性缴纳两年的套餐基本费用1790元,25月的476元费用不应是免交,而是退还。
    220136月至20131122日期间的费用返还缺失。
    事实是:本案涉及两个合同,一是原被告20111123日签订为期两年的服务合同,一是2012916日签订的移机合同,前者至20131122日到期。一审判决终止移机合同继续履行,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服务合同彻底无法继续履行,20136月至20131122日期间的费用返还问题无法解决。
    (二)一审判决未涉及退还移机费及违约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一审判决未涉及退还10元移机费和违约金问题。
综上:被告应退还给原告的费用有:201210月至20131月费用476元;20122月至20135月费用476元;20126月至201311月费用714元;移机费10元;2012101日至20131123日期间移机违约金41元。共计:1717元。
    (三)退还相关费用,不能替代赔偿责任。
    原告已于20129月底搬离原地址,被告提供的固定电话、有线宽带、IPTV网络电视等服务项目,因被告未履行移机义务而无法享受,被告先期主观上的不移机导致后来客观上的移机不能,未能向原告提供完全的套餐服务,一审判决第二条涉及的费用问题,是被告应给退还给原告的,而非赔偿责任。原告诉求没有提到赔偿责任,但原告申请的是移机,而原告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过失,过失在于被告先期主观上的不作为,因而一审法院判决终止移机合同继续履行,就应该考虑到赔偿责任。
(四)办案不只是单纯的合同纠纷,还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质。
原告电话具有商业用途,被告拒不履行移机合同,导致电话线所连接的pos机停用,原告不但无法接受刷卡消费业务,影响了商业效益,每月还向中国银行支付40元管理费用以保留此项业务。原告多次催促、交涉,给原告的生活带来混乱。总之,被告拒不履行移机合同,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17810款,被告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同时进行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应用失当,明显偏袒被告,遗留问题难以解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韦教习
                                     2013610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18: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2、“电信”二案
原告韦教习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户县电信局民事侵权案,户县法院于2013729日作出“(2013)户民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拟上诉至西安中院。
起诉状主要内容: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违法,判定其删除威胁性话语,重新送达合法的《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2、判定被告在“户县电视台”、“金户视野”等户县官方媒体上对户县地区所有电信用户进行道歉,同时将合法的《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在以上媒体进行公告。
    3、判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3227日送达《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称原告电话84813120欠费288元,表述中有“……同时将根据缴费情况对欠费用户分批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将您的欠费情况予以公告,那样您不但将额外负担诉讼费、追缴费等客观费用,徒增诉累,而且将使您的信誉受损,在购车、买房、贷款等诸多方面带来不便”等威胁性语言,原告于228日向被告支付《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中所要求的全部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威胁性语言增加了原告的精神负担,对原告心理造成事实上的威胁,又因《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形式为制式,其运用具有普遍性,故其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户县地区所有使用电信产品的用户之“信誉”造成潜在威胁。
原告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贵法院秉公处理。
           
    户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3.613

点评

最新消息,昨日上午,即2013年8月13日上午,韦教习向魏阿英女士递交状告电信户县分公司、户县电信局二被告上诉状。  发表于 2013-8-14 08:22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18: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户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户民初字第01630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2、判定被告《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以下简称《欠费通知书》)违法,判令其删除威胁性话语,重新送达合法的《欠费通知书》,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3、判定被告在“户县电视台”、“金户视野”等户县官方媒体上对户县地区所有电信用户进行道歉,同时将合法的《欠费通知书》在以上媒体进行公告。
    4、被告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原告送达《欠费通知书》,称原告电话84813120欠费288元,表述中有“……同时将根据缴费情况对欠费用户分批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将您的欠费情况予以公告,那样您不但将额外负担诉讼费、追缴费等客观费用,徒增诉累,而且将使您的信誉受损,在购车、买房、贷款等诸多方面带来不便”等威胁性语言,原告于2月28日向被告支付《欠费通知书》中所要求的全部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威胁性语言增加了原告的精神负担,对原告心理造成事实上的威胁,又因《欠费通知书》形式为制式,其运用具有普遍性,故其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户县地区所有使用电信产品的用户之“信誉”造成潜在威胁和事实上的侵权。
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将被告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定被告《欠费通知书》违法,删除威胁性话语,重新送达合法的《欠费通知书》,并向原告书面道歉。判定被告在“户县电视台”、“金户视野”等户县官方媒体上对户县地区所有电信用户进行道歉,同时将合法的《欠费通知书》在以上媒体进行公告。判定该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3年7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0163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300元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认为:一审判决认判决不公,明显偏向被告,上诉理由详述如下:
一、《欠费通知书》是到底是善意提醒,还是恶意警告?
被告认为《欠费通知书》尽到了告知义务,属于善意提醒性质。原告认为《欠费通知书》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
正文第一段为第一部分,被告尽其告知义务,当属合同履行之必要程序;
第二段第7行“同时……”等文字前为第二部分,属于善意提醒,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段第7行“同时……”后“公告”等文字为第三部分,属有意威胁和恶意警告。
这里有三点值得质疑:
1、关联词“同时”的运用,表明其采取法律追缴的行为,与“公告”等非法手段不分前后,同时进行。
2、缴费时间的限定。时间限定由原来的五天随意更改为一天,增加了其非法手段的紧迫性,让消费者产生心里压力加大。
3、“公告”媒体的不确定性。被告在《欠费通知书》中称将“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将您的欠费情况予以公告”,没有具体到某一媒体,其不确定性增加了消费者心里压力。
以上三点,增加了被告使用非法手段追缴其所称“欠费”的紧迫感,原告迫于压力,暂时放弃证实“欠费”合法性的权利,于次日上午缴纳被告所称全部费用。
故,原告认为:被告对消费者“逾期未缴纳欠费”可能出现的买车、购房、贷款等情况进行了不恰当的预设,其“公告”行为更是有意威胁,恶意警告。而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些问题,明显替被告开脱责任。
二、被告所称原告拖欠费用是否构成违约,被告向原告送达《欠费通知书》的催费行为是否适当?
原告同意“消费者在享受电信提供服务的同时亦负有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的说法。所以,如果消费者被证实欠费,电信向其送达《欠费通知书》的行为就是适当的。具体到本案,电信所称欠费,只是单方说辞,其合法性有待法律裁定。
这里牵扯出原告状诉被告的另一案件,即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00352号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移机合同,其中重要一点就涉及电信所称欠费的合理性问题,一审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00352号判决,原告不服,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午,中院于8月5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本案为原告另案起诉被告的侵权纠纷案。2013年6月13日,原告另案起诉被告侵权,一审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01630号判决。
00352号合同纠纷判决书和01630号民事侵权判决书,其审判长同为法官魏阿英,但其在01630号判决书中忽略被告所称欠费的合法性和原告不服已经上诉的客观事实,突出被告送达《欠费通知书》在理论上的适当性,而被告此行为与案件诉求及辩论焦点毫无关联,玩弄文字游戏,模糊法律责任,属于有意识有目的的明显偏向被告的行为。
故,被告所称原告拖欠费用是否合法,原告是否构成违约,尚在中院审理之中,不能凭空定夺。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拖欠费用即构成违约的判定,罔顾法律事实,违背法律程序。
三、原告所称“威胁性语言”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威胁?
一审判决书称原告所指“威胁性语言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威胁……”,原告认为其认定事实不清。《催费通知书》为被告所制定、运用,白纸黑字,加盖红章,送达给原告,是实际发生的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送达之时,便完成其威胁事实,这样的事实,便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不能因其可能未在媒体上进行公告而消灭。
所以,原告认为一审法院有意回避客观事实,否认法律事实,违背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明目张胆偏向被告。
四、原告是否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要求一审法院判定被告在“户县电视台”、“金户视野”等户县官方媒体上对户县地区所有电信用户进行道歉,同时将合法的《欠费通知书》在以上媒体进行公告。
一审判决书认为此诉讼请求系公益类诉讼性质,被告不符合诉讼主体,故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在开庭之际,确曾告知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却始终拒绝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具有此案诉讼主体资格的具体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因而可能导致所谓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流于口头上的推诿和扯皮,为公益诉讼之路设置障碍。
公民是否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法律虽有“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说,但并未把公民个人的诉讼资格彻底排除在外。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的原告,事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当事人一经提起诉讼,其原告资格即因起诉行为而得到确定,至于是否属于正当原告则在所不问。”
原、被告具有平等法律地位,但公益诉讼的被告属强势一方,原告属弱势一方,把公民个人排除在主体资格之外,违背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貌似依法办案,本质上却是维护强权者既得利益,损害大众合法权益,法界和学界对此多有质疑。
在法律实践中,不少地方法院已经受理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从事实上有力地证明着公民个人有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武断地以此为由,否认原告诉讼资格,并非依法判案,而是打着依法办案的幌子,挤压追求正义空间,阻碍通往公平之路,继续纵容和维护电信户县分公司和户县电信局的的强权地位和既得利益。
综上,原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明显偏向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此  致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韦教习
                                   2013.年8月1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18: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3、诉以上两案一审法庭(户县法院)审判长魏阿英名誉侵权案
原告韦教习诉以上两案一审(户县法院)审判长魏阿英名誉侵权案。魏阿英于201388日在华商报15版发表发表题为《你拖欠话费,我就曝光你》的新闻报道,在陈述案件事由时,称2013年“227日,韦先生因拖欠费用,户县一电信运营商向其送达了一份《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
韦教习于2013812日上午递交上诉状,户县法院立案庭称:鉴于被告魏阿英作为“电信”两案审判长身份的特殊性,需提交西安中院,由中院定夺是否立案,并表示将及时递送,书面答复。

点评

韦教习诉户县法院法官魏阿英名誉侵权案近日周至法院正式立案  发表于 2013-11-29 10:19
2013年8月21日,户县法院立案庭通知称,韦教习诉魏阿英名誉侵权案已经立案,具体情况等待中院或者其他区县法院通知。  发表于 2013-8-22 10:36
这篇稿件有三疑点:1、事由的叙述主体误导读者,诋毁原告声誉; 2、二被告名称模糊化,审判长魏阿英替开脱责任、消除不利影响之目的明确; 3、故意省略原告所称“威胁性”语言具体内   发表于 2013-8-14 08:29
这篇稿件有三疑点:1、事由的叙述主体误导读者,诋毁原告声誉; 2、二被告名称模糊化,审判长魏阿英替开脱责任、消除不利影响之目的明确; 3、故意省略原告所称“威胁性”语言具体内   发表于 2013-8-14 08:27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18: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起诉状主要内容:
诉讼请求:判定被告魏阿英名誉侵权事实成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在《华商报》刊登致歉声明。
事实和理由:201388日,被告魏阿英署名在《华商报》第15版发表题为《你拖欠话费,我就曝光你》的新闻报道,在陈述案件事由时,称2013年“227日,韦先生因拖欠费用,户县一电信运营商向其送达了一份《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案件审判长,歪曲事实,误导读者;故意模糊、隐藏电信户县分公司、户县电信局二被告真实身份,为其消除不利影响之意图明确,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名誉权。   
因此,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不避亲,公正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18: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答辩词主要内容:
2012年11月13日,原告韦教习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西安分公司、电信户县分公司)合同侵权,2013年2月26日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魏阿英任该案审判长,庭审中涉及费用问题(此费用与《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所称原告韦教习欠费有关联),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003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韦教习不服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5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2012年2月27日,电信户县分公司、户县电信局向原告韦教习送达《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称原告韦教习电话84813120欠费288元,表述中有“……同时将根据缴费情况对欠费用户分批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将您的欠费情况予以公告,那样您不但将额外负担诉讼费、追缴费等客观费用,徒增诉累,而且将使您的信誉受损,在购车、买房、贷款等诸多方面带来不便”等威胁性语言,原告韦教习于2月28日向其支付《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中所要求的全部费用。
2013年6月13日,原告韦教习诉电信户县分公司、户县电信局民事侵权,户县人民法院7月5日公开审理,被告魏阿英仍任该案审判长。庭审中,户县分公司、户县电信局所称欠费是否合理合法是辩论焦点之一。2013年7月29日,户县人民法院作出第01630号民事判决。原告韦教习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原告韦教习认为:报道中所称“韦先生”即原告韦教习本人,电信户县分公司、户县电信局所称原告韦教习欠费及费用数额属其单方观点,其合理性、合法性尚在法律裁判之中。
被告魏阿英作为两案官司审判长,应知原告韦教习质疑“欠费”之合理、合法性对案件公正判决的重要性,但新闻报道中却只字未提,且故意不用“据某某称……”等新闻基本表述字眼,在广大读者中造成原告韦教习违约欠费在先、电信合法追缴的“客观事实”,侵犯了原告韦教习的名誉权。
华商报发行量大,阅读率高,且有电子版本和网络论坛与之互动,影响力巨大,给原告韦教习带来大范围不良影响。
而且,电信户县分公司身份为国有企业,户县电信局身份为政府单位,原告韦教习诉其侵权一案为公开审理案件,该新闻报道却以“户县一电信运营商”称之。被告魏阿英既是该案的审判长,又是新闻的撰写者,身份特殊,并非一般的新闻报道者,却故意模糊户县电信分公司作为国企的明确身份,隐去户县电信局的政府单位身份,为二者消除不利影响之意图明确。
新闻报道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取舍,有所偏向,误导读者。
因此,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不避亲,公正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18: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4、关于申请户县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请求函
2013年2月27日,原告韦教习向审判长魏阿英女士递交此函,请求给予书面答复。魏阿英称法院没有义务给予书面答复,韦教习不认可其说法,表示递送请求函只表示公益诉讼之必要程序,至于受理不受理,答复不答复,不予强求。魏阿英表示她将呈递领导研究。

 楼主| 发表于 2013-8-12 18: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函主要内容:
户县人民法院,尊敬的魏阿英法官:
我诉中国股份电信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户县电信局一案,2013年7月29日户县人民法院作出“户民初字第01630号”判决,判定我诉二被告“在户县官方媒体上对户县地区所有电信用户进行道歉,同时公告合法《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的诉讼请求系公益类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原告韦教习不符合主体,在本院告知其相关规定后其仍坚持诉讼,本院予以驳回”。
判决书认定此诉讼请求属公益类诉讼,我拟继续为包括我在内的户县境内所有电信用户维护权益,判决书虽认定我不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却未书面告知我具体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
户县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构,有义务书面告知,免使公益诉讼之路在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间出现口头上的推诿和扯皮,为维护我县境内电信用户之权益不受侵害尽必要义务和责任。
我作为普通公民,法律知识欠缺,现申请户县人民法院针对此公益诉讼,书面告知具有诉讼主体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名称,以利此公益诉讼顺利进展,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免受继续侵害尽贵法院之义务。
发表于 2013-8-12 22: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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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23: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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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2 23: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丁丁这种精神支持!
发表于 2013-8-13 09: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楼主出发点如何,从诉求内容看,表述客观理性;从起诉对象看,无疑弱势对强势;从维权过程看,替民出恶气,压力大大,精神可嘉!
本人将持续关注老丁维权案。
发表于 2013-8-13 11: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简单的事情,但是越来越复杂了!
提醒老丁在诉讼过程中天热注意身体,并适可而止!网民是理解你的,因为你拿自己的钱打官司,人家企业和事业单位是拿公款打官司;再说了,你也耗不起,人家班子、人员换届后能继续跟你打,而你呢,自己的生意要紧;还有,鸡蛋和石头,孰硬孰软明摆着呢!
从上海公交车自燃案不难看出,像你这样心里有委屈的人还多,请你想开些!
最后,请听我一句劝——吃亏是福,失去的到时候会回来的,上天自有公道!
我会继续关注!
请求法官主持公道、依法审定!因为当今社会所有纠纷都是你们在主持公平、正义,如果你们把手里的砝码都掌握不平衡,那这社会必将。。。。。。法官们,做事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自己办的案子要经得起考验!相信你们也知道《窦娥冤》、《苏三》等故事,相信你们看到主人公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时,你也会嫉恶如仇,两眼充血,但是你们知道吗?当今社会可能还有很多“窦娥”、“苏三”,所以请你们在正义、公平的前提下办案!不畏强权、不收重金、不近人情,做到真正的铁面无私!(本段纯属本人由心感慨)

发表于 2013-8-13 13: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人云: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老丁丁,吾之老友。这么热的天气,发这么大的火,打这么小的官司,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匪夷所思。老丁丁,不容易,保重身体。到底谁对谁错?我们将拭目以待。老丁丁,是个真汉子,血性男人。以上内容,一个字,一个字,看了。真的令我不安。保重。一个电信官司,现在忽然急转直下,成了与审判长的官司。没想到,事情成了这个样子。但愿早日息诉言和。问好。
发表于 2013-8-13 15: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加油 好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8-13 16: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笑笑生 发表于 2013-8-13 09:51
不管楼主出发点如何,从诉求内容看,表述客观理性;从起诉对象看,无疑弱势对强势;从维权过程看,替民出恶 ...


过程在我不在他,结果在他不在我。感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3-8-13 16: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中杀手 发表于 2013-8-13 11:34
似乎简单的事情,但是越来越复杂了!
提醒老丁在诉讼过程中天热注意身体,并适可而止!网民是理解你的,因 ...

呵呵,我是你脚下的烂泥,再踩,也成不了你的路。感谢关注。
发表于 2013-8-13 17: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拖欠话费,我就曝光你”

认为受到语言威胁,户县一用户状告电信运营商维权,一审败诉

http://hsb.hsw.cn   2013年08月08日 01:33:12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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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袁小锋 通讯员魏阿英)“如果你拖欠话费,我就曝光你!”你是否收到过这样的《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8月6日,用户韦先生起诉户县一电信运营商《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案在户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一审驳回了原告韦先生的诉讼请求。

  运营商催话费被用户起诉

  2月27日,韦先生因拖欠费用,户县一电信运营商向其送达了一份《催缴电话欠费通知书》(以下简称欠费通知书),上面除载明韦先生的欠费情况外,还要求用户在接到通知1日内缴费,如逾期未交费,将暂停服务,并保留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的权利,同时将其欠费情况在媒体上公布。收到《欠费通知书》次日,韦先生向该运营商缴纳了相关欠费。

  6月13日,韦先生将该电信运营商起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对方《欠费通知书》违法,判定其删除威胁性话语,重新送达合法《通知书》,并向原告书面道歉。同时请求判定该运营商在户县官方媒体上对户县地区所有用户道歉,并将合法《欠费通知书》在媒体上公告。

  当事人不服 称将提起上诉

  经审理,户县人民法院认为,韦先生与该运营商之间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在享受运营商提供服务同时亦负有按时足额缴费的义务,拖欠费用已构成违约,运营商向用户送达《欠费通知书》并无不当。韦先生诉称运营商向其送达的《欠费通知书》中有威胁性语言,对其心理造成威胁,但其所指的威胁性语言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威胁,故对韦先生的诉称理由不予采纳,其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同时公告合法《欠费通知书》的诉讼请求属公益类诉讼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应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韦先生无诉讼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驳回了韦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韦先生表示对判决不服,“我会提起上诉,直至法律规定的最后一道维权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3-8-13 18: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总统转发。这篇稿件有三疑点:
1、事由的叙述主体误导读者,诋毁原告声誉;
2、二被告名称模糊化,审判长魏阿英替开脱责任、消除不利影响之目的明确;
3、故意省略原告所称“威胁性”语言具体内容,对读者使用障眼法。
魏阿英连搥带洗,既做审判长,又作通讯员,歪曲事实,玩弄文字,糊弄百姓,震惊之余,亦深感惋惜。
各位朋友可以对照通讯报道原文,看老丁丁三疑点是否属实?
欢迎魏阿英女士加入讨论队伍,魏女士思维清晰,言语方便,文字过关,通晓世情,其若加入,必为论坛填色增彩,诚为网民之眼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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