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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物业费高于法定标准 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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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7: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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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高于法定标准 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应女士:我在购买别墅时,曾与开发商签订一份由其制作好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按每平方米五元收取。我感觉这个价格有点高,但售楼人员称所有别墅楼盘都是这个价,我也不好提出什么异议。别墅买好后,一直没有入住,所以物业费至今未缴纳。前一阵我听说物价部门核定的前期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两元多,我们这个楼盘明显定价过高,请问现在我能否拒绝交纳?

  饶律师: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属于开发商制作的格式合同,对于此收费价格,明显存在违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的情况,显失公平。而且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格式合同存在明显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你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你有权拒绝按照此标准交纳物业费。

  李先生:两年前我将自己的货车卖给朋友,但一直没办理过户手续,如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现在的车主没有赔偿能力,请问律师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饶律师:关于车辆未能过户造成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我省高院有过相关规定。规定指出:因为原车主已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赔偿时,可以判令原机动车所有人分担一部分民事责任。据此规定,你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09-3-10 19: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少格式标准!有规定吗?
发表于 2009-3-10 20: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的新的楼盘的物业都超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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