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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 户县经济适用房 时间有限 抓紧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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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10: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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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廉办通字〔2013〕1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落实民生工程,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经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美林花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购买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单身家庭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
    1.具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1)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1315元;
    (2)二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1445元;
    (3)单身人员上年度月收入低于1575元;
3.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间
    2013年3月28日—5月10日。
    三、申请方法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县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两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就学证明或出生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婚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婚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以上所需材料均一式两份,由社区居委会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社区居委会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3天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属镇人民政府。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029-81460680
                                 029-89022222    

                                           户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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