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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以提高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这已是我省自2010年来第四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标准;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二类标准;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标准;蓝田县执行四类标准。
据了解,之前我省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1000元/月、910元/月、850元/月、790元/月。
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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