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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周边] 西安市出台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救助范围为八类人群23种重特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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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2: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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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台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救助范围为八类人群23种重特大疾病
三类人住院及门诊全额救助

为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底线作用,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联合出台《西安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范围和病种,提高了救助标准,简化了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范围扩至八类人群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由过去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两类人群,扩大到社会散居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而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共八类人群。
办法明确规定,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包括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3种重特大疾病纳入救助范围
新办法将23种重特大疾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患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等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新办法实现城乡标准统一
新办法出台后,原《西安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实施细则》、《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按照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实现了城乡统筹、资金整合、标准统一,救助标准进一步提高。
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相结合的救助方式。按照新标准,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社会散居孤儿因病住院或日常门诊享受全额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在资助参合(参保)方面,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和社会散居孤儿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
4低保和五保对象直接入院治疗
按照新办法,救助对象可在各区县民政部门开展的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就诊,更加方便了困难群众。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持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其他救助对象经区县民政部门医前审批后,可持相关证件入院治疗。出院时,经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与民政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对医疗救助金进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新办法自今年12月17日起正式施行。
延伸阅读
明年全省新农合补助比例提高保障病种增加
12种大病补助力争达70%
昨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2013年陕西省新农合将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助比例,增加补助大病病种,扩大补助面。
2013年全省新农合制度将提高住院、门诊基金比例。总基金中住院补助基金占70%-75%;门诊统筹基金占20%—25%。新农合制度补助比例和保障病种都有所增加。其中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新农合正常补助后,大病保障试点市的大病补助比例不低于50%。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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