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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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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01年4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从法律的角度维护了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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