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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短信骂人罚款两百”为何招来骂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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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07: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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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大学生将房子转租给一位银行职员,因对方没交暖气费,他发了4条短信骂对方无耻.目前,他因发送短信干扰他人生活被济南警方罚款200元.(12月15日《成都商报》)
出人意料的是,这件小事在网络上招来了骂声一片:矛头并未指向骂人的大学生,而是指向了济南警方.看来,短信骂人是否应该被治安处罚,济南警方为何遭遇骂声,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短信骂人罚款两百”有法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将房子转租他人,对方未交暖气费,该大学生可通过协商乃至诉讼等方式解决,发送短信骂人则侵犯了租房者的正当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这一法条的设置显然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在现实生活中,公众也常常接收到他人发送的淫秽、侮辱、恐吓之类的信息.然而,面对这样的骚扰,大多数公众却往往求告无门:即便他们报警,警方也常常不予立案、不进行干预.从这个角度看,济南警方能够积极接警处理,反而值得赞许.然而,也正因为“短信骂人要拘留罚款”这一法条未被普遍落实,在遇到“短信骂人罚款两百”这一个案时,公众很容易留下“选择性执法”的印象.

很多网友提到了“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案”.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已被撤销党内外职务,警方已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猥亵罪.但是,林嘉祥“我就是干了,怎么样?”“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等经典语录,至今仍备受争议.如果说短信骂人要受到治安处罚,那么当面骂人是否也要受到治安处罚呢?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也要受到与短信骂人同等的处罚.因此,即便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也应受到治安处罚.

“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案”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显然比大学生短信骂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得多.遗憾的是,该大学生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而林嘉祥却似乎只用承担道德的谴责——这无疑会形成法律管不了林嘉祥的恶劣印象.这不仅对受害女童及家属不公平,也使法律的正义性受到伤害,也难怪公众会产生“法律只管弱者不管强者”的错觉.

公众的这种正义创伤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2007年,在陕西省志丹县,因编发散布短信辱骂多名领导干部,数人遭到惩罚,其中两人被捕,一人被刑拘,4名科级干部遭到免职.同是短信骂人,为何骂普通人只是罚款,骂官员却要刑拘呢?警方的处理标准如此天壤之别,显然是说不过去的.不得不说,这样的案例在司法领域还有很多.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果司法习惯于选择性执法、看对象执法,只会导致公平与正义一再受到创伤,也会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失去公众的支持.

金羊网评论
发表于 2008-12-16 1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做事不需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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