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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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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9: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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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9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指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明确指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9-28 22: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soso_e142:}
发表于 2011-10-11 18: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10-30 12: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官之作
发表于 2011-11-3 11: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吧   坏消息是犯罪人员还在逃   好消息暂时没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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