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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西安:保障房用地不落实 不得供应其他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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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2: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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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保障房用地不落实 不得供应其他住宅用地

2011-08-02
        记者2日从西安市委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了解到,西安今年有三成房产用地用于保障房建设,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不落实的,要求不得供应其他住宅用地。     2011年,西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为8.7万套(户),比2010年翻了两番,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万套,新增租金补贴4100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3.7万套、经济适用住房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59万套。     西安市要求,保障性住房用地占全市房地产用地指标30%,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要求保障性住房用地不落实的,不得供应其他住宅用地。同时对今年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建筑用地,开始绿色审批通道,限期完成选址、定点、征地补偿等前期手续。     据了解,为确保建设项目按时开工,西安市将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分解到区县等部门,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西安市房管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上半年,西安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共开工84009套,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96%,完成投资28.9亿元。
    目前,西安市正在研究制定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修订现行经适房、廉租房管理制度,使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销售、分配以及后续管理等工作更加规范和公开、公正、公平。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12: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出台保障房管理办法 力求每个环节公开透明


      房源、申请对象、申请过程以及分配方式,陕西保障性住房的每个环节都力求公开。昨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对外公布,该办法于7月23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多处要求的“公开”透着深意,“只有公开透明,方可保证公平、公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人员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房源

  开竣工信息20个工作日内公布

  办法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质量问题要承担责任。

  为便于管理,省、市、县住建部门还将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申领和退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个人信息、各类保障性政府项目信息等内容的电子档案。

  >>对象

  供应对象 收入、住房标准要公开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省住建厅相关人员表示,在具体的标准划定时,考虑了各市的情况不一的特点,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对象,用的是一个占比或倍数来确定,基数视各地情况而定。

  【举例】

  宝鸡市2011年低收入线应为:低保收入线320元×1.5倍=480元。中等偏下收入线应为: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978×80%=15182.4元。中等收入线:即为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8978元。家庭住房困难线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7.69×60%=16.614平方米。

  >>申请

  申请人资料 公示15天

  省住建厅相关人员表示,进入申请报批阶段后,需要经过“三级审核、三次公示”。

  申请时,由家庭推举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如申请人为外来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驻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社区受理申请材料后,初筛,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街道办(镇),同时要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街道办(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再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准。街道办(镇)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市、县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同样要进行15日的公示,并在当地的电视、报纸、政府网站上公开。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退回,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申请人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的20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

  >>分配

  分配方式公平抽签摇号

  按照规定,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对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居住在危房的,可优先予以分配。

  退出机制

  虚构收入、住房收回保障房

  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对象有以下几类情况的,由各级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由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

  虚构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房租金的;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如何退出?

  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办理退出手续。

  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做出后,要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如何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如何转让?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转让的,应按照同地段届时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12: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81460680、8146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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