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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白事] 在接受房地产开发商交房时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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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0 17: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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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98]第102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5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

  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7: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表》。因此,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 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 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获得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7: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房子  业主可拒绝收房,开发商承担交房条件完善前产生的一切物业管理费。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7: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的延期交房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解决这个争议的方式,主要看你们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条款,则向你们双方选择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合同没有什么特别约定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你也可以去主管部门投诉,看你是哪里的,,我们这里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但并不是每个地方都有这个机构,如果没有,建议去一下当地房产管理局.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7: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交房给物业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部门收费标准  应该有物价部门的收费等级收费许可证并公示业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8: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拒绝收方。
收房流程及收房注意事项
一、注意及时接收入住通知书
1. 这是收房的第一步,要注意期限。一般,开发商约定的交房时限在通知书寄出30天内,所以购房者要安排好时间。
2. 接到入住通知书后,首先应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
特别提示:
1. 要注意收房的期限,错过收楼日期麻烦多 。
2. 收楼日期可提早不可推迟。若实际交楼日期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收楼日期,可考虑向开发商按合同索赔。
3. 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进行,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 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收房手续,从法律角度来说,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

二、确定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
1. 《竣工验收备案表》 ――最重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应该注意的文件。该表是建设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它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15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项目,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所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黑楼”,是不能入住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2.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所以提醒收房者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具体各款,特别注意保修期限。
3.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和提出注意事项。
4.  《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
5.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6.  实测面积登记表
特别提示:
1. 只有具备上述文件,才说明房屋已经具体交付条件。所以收房时先要审查相关文件,确认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之后,才能进一步进行验房、结算费用、交钥匙等交接工作。所以要对这些文件给予重视,尤其提示您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最重要的文件,收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它是收房的前提,即使开发商做得再好,如果没有此表就说明它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标准,您有权拒绝收房。
3. 对于这些文件,一方面要验收它有没有,另一方面也要看验收这些文件取得的合法性。
4. 如果开发商拒绝出示这些证明文件、或文件不全,您可按购房合同第十一条,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责任确认函”。
5. 提醒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管线分布竣工图,您可带走,作为证据资料保存。
6. 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三、房屋检验
收房过程中必须要掌握一个原则:“先验后收”。即购房者一定要先验收房屋(包括验收交房必须的文件),确认无误后再签署收房文件。
“先验后收”不仅是符合商业惯例的,而且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房屋的对价是房款,消费者只要付清房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的价款,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开发商就应该交房。而在房屋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

1. 检测房屋面积:
要求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根据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专业测量单位对每一套房屋面积进行核定所得实测面积,核对其与销售面积是否存在误差,误差率的范围有多大;若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
2. 检验房屋质量:
购房者进行房屋验收时需仔细检查商品房质量,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房屋本身的质量
(二)景观绿化、小区配套、设施标准等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装修质量
特别提示:
1. 一定要掌握“先验后收”的原则。
2. 如果开发商拒绝先验房后办理其他交付手续,则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后中止办理手续。
3. 购房者应了解公摊面积及相关知识,防止开发商侵占。
4. 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签定书面函件,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5. 只要付清房款,按照合同约定购房者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开发商就应该无条件交房,否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开发商无权以“未缴纳相关费用”等任何理由而拒绝交房。
6. 不要将样板房标准作为现实标准,除非开发商将有关装修标准按样板间标准在合同中明确下来。

四、新房验收的最终结果
1. 房屋检验没有问题的:按实际验收情况填写《验房交接表》等相关文件。在这个记录表上,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凡是无法确认的事项,则不记录或写上“暂不清楚”、“无法认定”等字样。若发现问题,则如实记录下来,并要求发展商限期处理。
2. 如有不满意的地方,可提出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在《验房交接表》中,作为书面依据,如发展商未准备有关表格,买家应另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交发展商。
3. 发现问题,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属可整修内容,应协商并签署有关整改维修文件,约定下次验收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4. 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在验楼表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特别提示:
1. 验房后要坚持的原则:只要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或表格中记录下来,而不管开发商陪同的收房人员如何花言巧语;如果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应自备纸笔,一一记录。
2. 物业公司的行为代表不了开发商(除非有明确书面授权),因此不要就房屋质量的问题与物业公司签署文件。
3、验收房屋发现问题时,一定要开发商盖章确认,约定处理方案。
4、如果开发商拒绝盖章确认房屋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取得证据,证明不是买房人不按时收房,而是开发商拟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件。
注意事项
以下问题,购房者在买房、收房过程中会经常遇到,特别经常遇到此类的咨询问题,把关键注意事项列出,提醒消费者予以重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买房相关税费
(一)商品房买卖应缴以下税费:
1、契税
2、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
3、买卖合同印花税
4、公共维修基金
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6、房屋所有权印花贴税
7、权证工本费
(二)税费问题
特别提示: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税
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缴纳时间:契税只能在过户时交纳
特别提示:除税务机关,任何单位无权代收。
实施:业主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契税,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之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
2. 公共维修基金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税率:房屋成交价 的2%。
特别提示:任何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无权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该基金应该交给小区办。如果您将大修基金交给开发商,您很可能无法要回。
3、面积测绘费
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4、物业费
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保证金
特别提示:普通小区交一年以下物业费并不违规。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5. 产权代办费
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

二、面积问题

面积问题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购房人买房时尤其是买期房时,一定要考虑到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出现误差这样的问题,并在签订合同时以附加条款加以防范。
(一) 存在的问题:
1. 商品房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这一直是个焦点问题。
消费者常常因面积问题出现纠纷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对相关可能出现的问题详细进行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开发商有时能利用公摊、面积测量侵占购房者的合法利益,还不易被发现。
正确测算房屋面积,是专业人员的工作,一般购房者根本无法完成。其次,面积测量的人工操作特点,正常误差都难以避免,一些开发商在使之产生人为偏差侵占购房者一、两米面积轻而易举。再有,由于消费者相关知识掌握不够,使得购房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很容易偷梁换柱,把非公摊的面积加入公摊之中。

(二)如何解决面积误差?
面积误差:根据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要求退房。开发商应在买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交房款,并支付已付房款利息。如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特别提示:
1. 想测出您买的商品房的真实面积,首先购房者索要出建筑的竣工图纸,请专家根据图纸进行计算。
2. 签定合同时应该细化条款,应该约定实际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如规定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三)关于分摊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不应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4、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特别提示:
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的具体项目。
2. 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3. 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三、审查销售广告
(一)出现问题
“我们的小区绿化率达到……,我们小区配有小学、幼儿园、会所……”
购房者常常会被上面的优美辞藻所迷惑,但到实际收房时才发现与现实相去甚远,现实当中虚假宣传、改变小区规划也是一些开发商惯用的一手;另外,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开发商承诺。收房中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要开发商如何兑现曾经的承诺。

(二)解决办法
1. 要注意平时的证据收集。
如买房时的楼书、广告一定保存好,有条件购房时拍下售楼处沙盘,收房时应该对照小区平面图看环境。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此类的广告可以作为要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
2. 要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旦发现小区有规划被变更的迹象,购房者一定要尽快跟相关部门和开发商交涉,以免形成事实,出现“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的局面。

四、法定退房条件:
在房屋验收过程中,业主如果发现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是不是都可以退房呢?退房的法定条件,综合起来包括以下几种:
1. 购房合同无效:
实践中,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①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②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
2. 套型误差导致退房: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3. 面积误差导致退房:
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4. 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
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 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经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实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特别提示:
1. 由于楼盘整体建筑未完成而根本无法验收,未取得“三书一证一表”的楼房,买家可以不收楼。
2. 出现上述法定退房条件时,购房人在以上情况之一出现时选择退房,相关违约赔偿责任由发展商承担,如果开发商不同意退房,购房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房屋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商赔偿。

五、特别建议:

可以考虑集体收房。买房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很多专业问题,只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有时很难解决问题,在此,特别建议您可以考虑集体收房,人多力量大,结合专家的力量解决遇到的所有难题!
如果你拒绝收房,开发商会把责任归结为业主,但是我认为是不合理的,可以采取协商。协商不交延期这段时间的无业费或者交一半。当然,延期这段时间,开发商是不会给你违约金的。最好多找些业主与开发商协商。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8: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延期交房,如果开发商拖延拒绝赔偿违约金 ,有办法治病:这是其一:联合起诉,维权
  一般来说,按合同后面,违约条例中标明的产生纠纷后,是起诉还是请求仲裁来申请利益。
你索赔款应该是已交房款的乘以合同标明的违约金比例。
开发商不赔违约金一定有一定的借口,一般是按照合同中标明的交房标准来衡量。
因为交房标准有很多,比如入住达到装修标准,还有就是有竣工验收报告。
最后说一句,最简单的办法是在当地政府找人施压。
参照你的合同,和开发商商量,应该联系多一些人,就怕不团结。
当然如果商量违约金当然也可以松动,达成协议就行了,如果他们愿意谈,也可以10%或者15%之类的。
如果实在不行,就联合多数人去法院起诉它,因为证据确凿,无论它怎么诡辩也没有用,法院也没有办法袒护它。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8: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点:这是法律上的问题。
法律上认同在产生事实争议时,起诉有效期为两年,也就是您在两年内均有权利对开发商进行起诉。
而您拿钥匙办入住并不影响事实。所以根据自身利益来讲,开发商逾期交房如果房子具备交房条件可以考虑先入住同时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8: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商品房交付及延期赔偿应注意的问题:
  一为商品房的交付要件;
    二为商品房买受人如何行使拒绝收房的权利;

上述两个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间具有紧密的法律联系。现笔者就商品房之交付要件及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权利作一浅显论述。

    一、商品房的交付、交付方式及交付文件

    (一)商品房的交付

    所谓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

    (二)商品房的交付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三)商品房的交付文件及注意事项

    一般而言,商品房的交付文件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其所应依据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应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及寄送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

    【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在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注意事项】

    由上述引用之法规可以看出,商品房交付的法定前提是其竣工验收合格。由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较权威地证明取得该备案表的商品房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无法直接得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是否已验收合格。故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亦是其交付商品房的必备要件。

    2、《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注意事项】

    从如上法律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必须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义务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规避;规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付行为无效。

    3、商品房的测绘资料

    【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注意事项】

    对于商品房的测绘资料,相当多的商品房买受人未予以充分重视。事实上,商品房的测绘资料对于商品房的交付尤其是对于期房的交付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期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依据设计图纸而来的,并非事实上业已存在的。一旦商品房买受人无商品房测绘资料,而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确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有所差异,在此种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的维权行为将无疑遭受重重阻碍。而在商品房买受人拥有商品房测绘资料的情况下,一旦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确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有所差异,商品房买受人可直接依据该测绘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权利。

    其次,其他相关费用亦是依据商品房实测数据资料进行收取的,如物业管理费。商品房买受人一旦拥有商品房测绘资料,在商品房交付时就可直接明了相关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4、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实为商品房交付标准之最重要一项。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相关商品房交付事项将达成一致,规范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现今情况下,各地政府机关均发布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商品房买受人理应参照该标准文本,努力寻求订立于己有利之条款,并就房屋交付质量标准,程序等做出详尽约定。

    5、房地产权证

    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房地产权证的取得为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之一,并约定房地产权证的取得期限。

    6、《入住通知书》

    购房合同可以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买受人前来接收房屋。

    《入住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商品房买受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的法律后果;其他基本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7、《房屋交接书》

    在商品房买受人没有验收房屋之前,商品房买受人应拒绝签署《房屋交接书》之类的文书,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故在商品房买受人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买受人领取房屋钥匙等行为可视作房屋已交付使用。房屋一旦交付使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权利

    (一)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权利

    所谓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权利,是指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之时,商品房买受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收房手续。

    (二)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

    1、购房合同未约定拒绝收房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购房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如遭遇如下情形的,可以拒绝收房: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其法定义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延期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前提是其竣工验收合格。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无法直接得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是否已验收合格。故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亦是其交付商品房的必备要件。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就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等作出明确规定,故笔者建议买受人得于购房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此一义务。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延迟交楼,经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房屋,经商品房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交付的,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除非购房合同对此另有约定。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商品房的规划及设计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商品房买受人。商品房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可见,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并可解除合同,同时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及设计变更,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商品房买受人之后,商品房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亦有权选择退房。

    ⑤拟交付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比购房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此亦有相关规定。

可见,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可拒绝收房,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经检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

    ⑦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购房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退房。

    可见,在购房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的情况下,买受人发现商品房套型与购房合同所附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且有权解除合同。

    ⑧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交付的商品房,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商品房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商品房享有权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可见,在商品房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起直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之期间内,若交付的商品房上设有他项权利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告知商品房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房时该他项权利依旧存在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2、购房合同约定拒绝收房情形

    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交付事宜约定拒绝收房的具体情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商品房买受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谨慎地查验该拟交付房屋是否存在可以拒绝收房的约定情形,如有,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三)商品房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导致的法律后果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交付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是一普遍现象,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往往通过各种借口逃避逾期交房责任。这种情况往往导致许多商品房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承担延期交付责任时,以拒绝收房的方式作为对抗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承担延期交付责任的手段。

    笔者认为,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承担延期交付责任时拒绝收房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商品房的交付过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共同参与的一个法律过程,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付商品房并逃避承担延期交付责任,但是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满足交房条件,并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文书,可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已履行了交房义务,在此等情形下,商品房买受人亦应依约履行自身收房义务,除非购房合同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付房产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除买受人明确表示放弃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责任外,买受人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2、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在拟交付的商品房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商品房的规划及设计、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比购房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及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等情形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以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

    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受人是否可以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收商品房,首先应依据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约定。若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至于法律未规定及合同未约定的,在实践中却往往导致商品房买受人拒收房屋的房屋质量瑕疵,诸如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因其一般不会导致商品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导致严重影响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故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受人以此理由拒绝接收房屋有可能需承担逾期收房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商品房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须向商品房买受人赔偿损失。

    以上供大家参考       一为商品房的交付要件;

    二为商品房买受人如何行使拒绝收房的权利;

上述两个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间具有紧密的法律联系。现笔者就商品房之交付要件及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权利作一浅显论述。

    一、商品房的交付、交付方式及交付文件

    (一)商品房的交付

    所谓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

    (二)商品房的交付方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释可知,对于房屋的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体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实践中,“领钥匙”等方式可以视作对房屋的交付使用。

    (三)商品房的交付文件及注意事项

    一般而言,商品房的交付文件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其所应依据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应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及寄送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

    【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在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注意事项】

    由上述引用之法规可以看出,商品房交付的法定前提是其竣工验收合格。由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较权威地证明取得该备案表的商品房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无法直接得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是否已验收合格。故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亦是其交付商品房的必备要件。

    2、《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注意事项】

    从如上法律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必须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义务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规避;规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付行为无效。

    3、商品房的测绘资料

    【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注意事项】

    对于商品房的测绘资料,相当多的商品房买受人未予以充分重视。事实上,商品房的测绘资料对于商品房的交付尤其是对于期房的交付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期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依据设计图纸而来的,并非事实上业已存在的。一旦商品房买受人无商品房测绘资料,而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确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有所差异,在此种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的维权行为将无疑遭受重重阻碍。而在商品房买受人拥有商品房测绘资料的情况下,一旦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确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有所差异,商品房买受人可直接依据该测绘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权利。

    其次,其他相关费用亦是依据商品房实测数据资料进行收取的,如物业管理费。商品房买受人一旦拥有商品房测绘资料,在商品房交付时就可直接明了相关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4、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实为商品房交付标准之最重要一项。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相关商品房交付事项将达成一致,规范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现今情况下,各地政府机关均发布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商品房买受人理应参照该标准文本,努力寻求订立于己有利之条款,并就房屋交付质量标准,程序等做出详尽约定。

    5、房地产权证

    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房地产权证的取得为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之一,并约定房地产权证的取得期限。

    6、《入住通知书》

    购房合同可以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买受人前来接收房屋。

    《入住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商品房买受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的法律后果;其他基本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7、《房屋交接书》

    在商品房买受人没有验收房屋之前,商品房买受人应拒绝签署《房屋交接书》之类的文书,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故在商品房买受人没有验收房屋之前,买受人领取房屋钥匙等行为可视作房屋已交付使用。房屋一旦交付使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权利

    (一)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权利

    所谓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收房的权利,是指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之时,商品房买受人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收房手续。

    (二)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形

    1、购房合同未约定拒绝收房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购房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如遭遇如下情形的,可以拒绝收房: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其法定义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延期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

    商品房交付的法定前提是其竣工验收合格。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无法直接得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是否已验收合格。故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亦是其交付商品房的必备要件。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就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验收合格资料等作出明确规定,故笔者建议买受人得于购房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此一义务。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延迟交楼,经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房屋,经商品房买受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交付的,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除非购房合同对此另有约定。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商品房的规划及设计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商品房买受人。商品房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可见,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并可解除合同,同时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通过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及设计变更,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商品房买受人之后,商品房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亦有权选择退房。

    ⑤拟交付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比购房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此亦有相关规定。

可见,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商品房买受人可拒绝收房,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经检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并有权解除合同。

    ⑦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购房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退房。

    可见,在购房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的情况下,买受人发现商品房套型与购房合同所附设计图纸不一致的,买受人不仅可以拒绝收房,且有权解除合同。

    ⑧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交付的商品房,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商品房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商品房享有权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可见,在商品房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起直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之期间内,若交付的商品房上设有他项权利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告知商品房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房时该他项权利依旧存在的,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2、购房合同约定拒绝收房情形

    在购房合同中,商品房买受人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交付事宜约定拒绝收房的具体情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商品房买受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谨慎地查验该拟交付房屋是否存在可以拒绝收房的约定情形,如有,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三)商品房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导致的法律后果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交付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是一普遍现象,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往往通过各种借口逃避逾期交房责任。这种情况往往导致许多商品房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承担延期交付责任时,以拒绝收房的方式作为对抗房地产开发企业逃避承担延期交付责任的手段。

    笔者认为,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承担延期交付责任时拒绝收房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商品房的交付过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共同参与的一个法律过程,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付商品房并逃避承担延期交付责任,但是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满足交房条件,并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文书,可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已履行了交房义务,在此等情形下,商品房买受人亦应依约履行自身收房义务,除非购房合同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付房产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除买受人明确表示放弃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责任外,买受人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2、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在拟交付的商品房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商品房的规划及设计、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比购房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及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等情形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受人以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

    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受人是否可以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收商品房,首先应依据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约定。若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至于法律未规定及合同未约定的,在实践中却往往导致商品房买受人拒收房屋的房屋质量瑕疵,诸如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因其一般不会导致商品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导致严重影响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故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受人以此理由拒绝接收房屋有可能需承担逾期收房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商品房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须向商品房买受人赔偿损失。

    以上供大家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1-1-10 18: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可以联系华商报 西安电视台零距离等对整个事件进行跟踪报道,到时候别说开发商,房管局,连县长都如坐针毯。据我所知业主中有人可以办到。
发表于 2011-1-17 08: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1-3-14 15: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正是我要找的东西。谢谢,收藏了
发表于 2011-4-18 12: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快要交房了,楼主辛苦了,我收藏以后打印
发表于 2011-5-2 22: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高手啊,学习了,可是户县宝苑开发商nb,谁有办法......................可怜死了不行
发表于 2011-5-27 10: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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