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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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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1: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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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一是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四是对参保的农村居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国家审批后,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在全县农村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保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发放养老金。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我县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2010年10月1日为我县新农保试点启动之日,2010年第四季度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按照个人选择年缴费标准的四分之一确定。从2011年度开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为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参保人员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40元;4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45元;5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50元。省财政承担50%,市、县政府财政各承担25%。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由中央和县财政每人每月补贴基础养老金80元(中央财政承担55元,县财政承担25元)。

(四)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农保范围,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对中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80元。新农保实施后,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3元;累计缴费超过2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5元;累计缴费超过30年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0元。增加补贴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三)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均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9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的我县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至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我县农村居民,应连续按年缴费至60周岁,方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部分不享受财政的缴费补贴,补缴资金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到2010年9月30日,距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但因各种原因缴费不足15年的,可选补缴(含利息)或退保,补缴或退保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部分。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统一规定适时调整。

八、基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在符合基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新农保基金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

(二)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养老金时,县级财政应及时给予补充。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公布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经办管理服务
  在现有农保管理经办机构的基础上,采取增加或调整融合编制等方式,充实加强县农保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扩编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在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增加此项工作职能。

  建立新农保工作业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新农保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经办规程、管理方式和服务标准,并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证》,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缴费信息。要切实做好新农保的参保、登记、初审、发证、基金管理等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
  新农保是惠及全县农民群众的“惠民工程”,是彻底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举措。新农保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为人民办的实事之一,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县政府决定成立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张永潮同志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马彦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人社局副局长郑强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试点工作。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本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新农保试点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并会同财政、统计、民政、计生、农业、国土、公安、残联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县委宣传部、文体广电局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使新农保优惠政策家喻户晓。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新农保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新农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财政局要将新农保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计算机信息管理硬件配置、县、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村三级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及网络化建设、新农保启动资金的投入及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残联要积极协助县人社局和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做好农村低保户、独生子女户、双女户、重度及中度残疾人群的确定工作。

  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要积极协助县人社局和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做好农村各类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紧紧依托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村委会做好农村适龄人员参保登记、审核、征缴、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加快建立征缴管理向农村延伸的服务网络,方便广大农村适龄参保人员缴费参保,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县金融机构负责新农保资金存储并及时将资金归集到财政专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正常运转。

县政府将把推进新农保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列入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组建新农保试点工作督促指导组。县政府成立8个新农保试点工作督促指导组,由县级领导担任组长,抽调具有农村工作经验的部门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部门选调2名个人素质高、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为成员,工作采取县领导包部门、部门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组包户,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实施“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办理,确保我县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做好宣传动员。实施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充分利用县电视台、县委中心网站、县政府网站、金户视野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具体规定;编印发放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进村入户,使广大农村群众了解、熟悉这项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正确引导农民积极参保。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遵守本方案的有关规定,不得在人员界定、基金征缴、待遇享受等方面擅自放宽或提高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认真排查可能引发矛盾的重点人员,及时化解矛盾,为新农保政策顺利实施营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六)确定实施步骤。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0年9月,成立县、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村三级组织实施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并报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二阶段:2010年11月中旬,对领导小组各成员、督导组抽调人员、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负责人、乡镇社会事务所及村新农保经办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第三阶段:2010年11月中下旬,各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组织社会事务所及村新农保经办人员进行新农保宣传摸底工作;第四阶段:2010年12月初召开全县新农保试点启动大会,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第五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0年第四季度及2011年度保费收缴,并做好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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