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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报导]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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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0: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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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唐伯虎 于 2010-12-8 10:59 编辑

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县人社发〔201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旅游区管委会:
  为规范和统一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确保我县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户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负责办理。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村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的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五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县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的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制发卡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享受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政策宣传、受理咨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本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的新农保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 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缴费档次的选定、待遇享受、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负责本村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人员的增减变化和上报;负责村级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  参保程序  
     第九条 参保登记
  (一)具有我县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工作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二)村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明细表》附表2(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并在《缴费明细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附参保人员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供所在学校证明,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提供所在院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本人参保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
  (三)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填写《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3(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汇总表》)。在《参保表》、《缴费明细表》以及《个人缴费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四)县农保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审,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变更登记
  (一)参保人员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变更表》)。参保人员变更登记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缴费档次。变更登记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变更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及复印件。
  (二)村工作人员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表》,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变更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
  (三)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8日前将《变更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四)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注明变更信息,加盖经办人员私章和单位公章。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进行注销登记,并终止新农保关系。
  1、出国(境)定居;
  2、户籍性质变更;
  3、跨统筹范围转移;
  4、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5、死亡;
  6、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需要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
  7、参保人员迁居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地区的。
  (二)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5(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为: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的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社保机构出具的已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参保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7、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社保机构证明。
  (三)村工作人员应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5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
  (四)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于每月8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县农保中心。
  (五)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缴费核定
  新农保缴费核定包括:缴费核定、缴费存折核发、保险费的收缴、保险费的补缴、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内容。
  (一)缴费核定
  县农保中心根据参保人员登记选择的缴费标准,核定应缴费金额。参保人员需要变更下一年度缴费标准的,应于当年规定时间内到村委会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表》签字确认下一年度的缴费标准,县农保中心重新核定应缴养老保险费金额。没有要求变更的参保人员,县农保中心按其当年度缴费标准核定下一年应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1、银行代收
  (1)每年的11月为参保人员的缴费月。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至缴费期末仍未缴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2)县农保中心定期核定生成应缴费明细信息,并将应缴费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3)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县农保中心提供的应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存款不足的不扣款),归集至县农保中心开设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农保中心。
  (4)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将指定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应缴费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农保中心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生成《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2、现金收缴
  (1)暂不具备银行代收养老保险费条件的乡镇可以现金收缴,乡镇、旅游区管委会按照参保人的缴费档次,收缴养老保险费,并开具《陕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
  (2)乡镇、旅游区管委会对收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日清月结。当日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并汇总实际收缴信息同相关票据一同上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根据实际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县农保中心每月末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划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保险费的补缴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少15年。但因各种原因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允许补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助。
  1、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户县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6(以下简称《补缴表》)
  2、村工作人员负责将《补缴表》及有关材料,于每月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3、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参保人员补缴年度、补缴金额等初审无误后,填制《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7(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并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与当月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4、县农保中心对补缴信息复核无误后,应于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5、指定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6、实行现金收缴的乡镇,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进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7、县农保中心根据第十二条的第二款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将资料归档备案。
  (四)集体补助
  1、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提交《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8(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农保中心指定账户。
  2、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同时填制《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9(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汇总表》),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汇总表》、《集体补助表》上报县农保中心。
  3、指定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给县农保中心。
  4、县农保中心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汇总表》、《集体补助表》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五)政府补贴
  县农保中心要建立政府(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补贴台账,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情况,准确核算出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应补贴金额、实际到账金额及未到账金额。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到账后,及时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户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10(以下简称《财政补贴汇总表》)。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农保中心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缴费的补贴作为“政府补贴”记入。个人账户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金额到账后,县农保中心将个人缴费金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四)县农保中心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五)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县农保中心应按照规定保留其个人账户,并连续计息。参保人员再次缴费时,恢复个人账户记录,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六)参保人员可到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或县农保中心咨询或打印《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11(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
  (七)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农保中心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八)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的养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待遇支付
  (一)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单》附表12(以下简称《待遇通知单》),交村工作人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二)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
  (三)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通知单》、本人基本信息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四)县农保中心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13(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
  县农保中心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14(以下简称《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待县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至支出户后,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发放。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中心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同时向县农保中心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保中心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农保中心核定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县农保中心从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手续后,按照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养老金标准为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农保养老金之和
  (六)对于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户口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额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工作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审核无误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应按第十四条第四款有关规定办理。
  (七)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时,提出重新核定申请,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重新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或指纹确认后修改新农保信息系统记录,新农保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八)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工作人员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及时提请县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九)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必须在其死亡后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工作人员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向县农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额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十)县农保中心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转出地区县经办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需要转移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二)统筹区域内参保人员转移的须持户籍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和《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申请表》附表15(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村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其提供材料是否齐全,并在3日内将,《转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所在乡镇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转入地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间将所有资料上报区县经办机构。转入地区县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向转出地区县经办机构寄送《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2(以下简称《接收函》)。
  (三)转出地区县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第十四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出人员的参保信息。
  (四)转入地县(市、区)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参保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五)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六)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不再转移新农保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10: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唐伯虎 于 2010-12-8 10:57 编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农保中心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十七条 县农保中心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县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拨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县农保中心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入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16,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会同县财政局初审后,逐级上报至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汇总,由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县农保中心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县农保中心记收入帐。除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农保中心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帐。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待遇领取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县农保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县农保中心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 统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农保中心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以及村工作人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二十五条 县农保中心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六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参保登记、缴费领取、个人账户管理等新农保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网络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县农保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新农保信息系统设备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区域业务人员系统权限设置、业务参数维护。
  (二)负责有关参保信息的查询统计,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三)负责网络终端及网络设备等的检查、升级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软件、硬件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一)县农保中心应使用业务经办网络终端设备办理业务,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网络终端设备专人专机专用,责任到人,不得挪作他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二)业务人员对网络终端设备及外设负有保管和日常维护的责任。非网络终端设备应定期查毒。
  (三)树立保密意识,业务人员在操作新农保信息系统时,登陆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按照规定修改,不得让其他人员上机修改、拷贝资料;定期检查各项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数据信息泄露。
  (四)网络终端设备连接外部存储设备时应先查毒,严禁未经检查的外部存储设备上机操作或连接互联网下载来源不明的软件,避免病毒感染。
  (五)工作人员在下班时,必须关闭网络终端设备电源或电脑电源后方可离开。多人共用一机的,除专人负责外,其他人亦负有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正确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遇有网络终端设备或网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申报维修。严禁擅自拆机、检修。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工作时,须有业务人员或系统管理人员陪同并进行登记 。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10: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唐伯虎 于 2010-12-8 10:57 编辑

第七章 稽核与内控  第三十条 县农保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农保中心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农保中心应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新农保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的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八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三十三条 县农保中心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三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的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县农保中心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县农保中心每年应会同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和村工作人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农保中心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农保中心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农保中心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县农保中心及乡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劳动保障所)应建立、健全新农保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农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户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发表于 2010-12-9 18: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一下我今年40岁,我每年缴费100元,缴15年,到60岁每月可以领多少钱?
发表于 2010-12-11 19: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政策规定,你可以领的数额为:
每月基本养老金80元+(个人所缴纳的15年总额1500元+财政补助15年共计450元+上述个人帐户产生的利息)/139
=约等于94元(利息未计入).
发表于 2010-12-11 19: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11 19: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终南一山人


    谢谢你了
发表于 2010-12-11 22: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客气.
发表于 2010-12-12 15: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家里有人满60岁,如果其他人不办理养老保险,这个满60岁的人能不能领取80元的养老金
发表于 2010-12-17 01: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陕西人


    按照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可以领取养老金,但是户县把利民的好事办成伤民的坏事。土政策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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