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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检察官车窗下觅铁证 "零口供"被告人领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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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9: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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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陕西11月11日电(记者 岳红革 通讯员 金智宏 杨燕)尽管被告人郑红练对其盗窃犯罪矢口否认,但检察官敏锐地从车窗下留下的一枚指纹锁定铁证。近日西安市户县法院作出判决:郑红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赃款26250元予以追缴。
  今年42岁的郑红练,曾因抢劫、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7年又因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经历了“二进宫”的他,在不惑之年,仍然不思悔改,于2008年4月29日11时40分许,窜至西安户县余下街道,将路边停放的一辆货车驾驶室右侧门小三角玻璃向内撬压,伸手入内摇下车窗大玻璃,盗车内现金26250元,挥霍贻尽。2010年6月9日被抓获归案后,其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由于系单人作案,没有直接证据予以佐证,尽管有一枚郑红练的右手拇指指纹遗留在车窗玻璃上,但对该指纹的具体位置及走向公安勘查笔录却语焉不详,成为指控犯罪的不利因素。为了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检察官决定,询问案发当时的现场勘查刑侦技术人员,复查现场勘查照片。经过这一工作,证实了该枚指纹的具体位置位于车窗小三角玻璃的外侧后边缘,距车窗下沿10cm,远端指向货车车尾。站在车门踏板上,符合郑红练身体高度。小三角玻璃的中央装有可旋转的纵轴,经过侦查实验,以小三角玻璃的最大张开角为入口,完全可以伸手入内,摇下车窗大玻璃,并由此入内将车内现金盗走,结合案发现场的一名证人证明,郑红练到现场拽拉货车左侧车门,没有拉开,又绕到车的右侧去。与现场勘查相互印证。法庭审理中,面对公诉人发问“既然你没有到过案发现场,你的右手拇指指纹如何遗留到车窗玻璃上?”郑红练无奈只好狡辩说:“指纹不是我的。”法院依法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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