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记者 魏武)人事部近日发布、于2008
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
休假,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办法规定,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
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
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
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办法同时规定,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
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
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办法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
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