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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院:盗QQ号被判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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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7 16: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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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深圳南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11名被告因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根据指控,2005年11月份开始,金某等人先后在辽宁省海城市成立了3个工作室,雇用多人为其从事窃取他人QQ号码的工作.金某向各工作室提供给“挖掘 鸡(机)”、“明(名)小子”、“大马”、“小马”、“木马”等软件程序,教授各工作室人员以上述软件进行网站扫描发掘漏洞,并且上传保存为TXT文本格 式的“小马”、“大马”等后门程序以控制被其入侵的网站服务器;再利用其上传的“小马”和“大马”等后门程序,修改被黑网站的首页,使被黑网站的首页链接 到其所有的服务器上页面,再用漏洞利用程序窃取对方QQ账号和密码.


然后,金某以盗取1个QQ号5厘钱的标准计算,发放各工作室人员的工资.其间,常某等人最高领取了人民币7000元的工资.

金某等人把盗取的QQ账号和密码销售给被告于某,于某为此先后支付了6万余元人民币.然后,于某又请人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指定的QQ账号里,再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

法院判决

QQ号码和Q币未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等人提出盗窃罪的指控,指控罪名所涉犯罪对象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Q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备的方便快捷的技术特征,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根据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过QQ进行及时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被告人金某等采用非法技术手段,在明知QQ号码权属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窃取他人QQ号码的行为,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码与他人联系;于某等人采取非法技术手段将这些QQ号码中的Q币进行收集.因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楼主| 发表于 2008-2-17 16: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郭凯天(腾讯公司副总裁):盗窃QQ号具社会危害性



对腾讯公司来说,盗号行为的发生直接影响用户对腾讯QQ的安全信任度,从而影响腾讯的品牌信誉度。对腾讯QQ的用户来说,盗取QQ号码,首先就影响了用户通过QQ号码实施网上即时通信的功能,使得用户失去了对这个号码的控制,会产生人身或财产上的安全隐患。例如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号码里的好友资料,发送一些虚假信息给失去号码者的QQ好友,比如“我现在急需钱用,请存入现金到我账号”。

另外,有些号码里面会储存有一定的Q币,或者已经购买了一定QQ增值服务,号码一旦丢失,Q币也会随着丢失,已经购买的QQ增值服务也不能继续享用,产生的损失是多方面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2-17 16: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山法院是中国司法历史上的奇“疤”
 楼主| 发表于 2008-2-17 16: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挖掘 鸡(机)”、“明(名)小子”、“大马”、“小马”、“木马”等软件程序



………………

作为新闻报道……很详细
 楼主| 发表于 2008-2-17 16: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周静(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QQ号是特殊财产应受刑法保护



《刑法》第92条列举了四大类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但也规定了“其他财产”同样受保护。“其他财产”是弹性语言,也就是说刑法没有穷尽财产的种类。如果QQ号码具备了财产的属性,就不能将其排除在财物之外。

我们认为QQ号码可以归为其他合法财产中。其理由:一是QQ号码这一特殊标的物具有财产的属性,而且不为法律所禁止。尽管QQ号码存在于网络中,但我们认为,它的实质是腾迅公司生产的一种信息产品,它和我们平常所使用的手机、传呼机、MP3等产品毫无二致。二是我们通过使用QQ号码这种特殊的信息产品也知道,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拥有者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QQ号码这种特殊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08-2-17 16: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偷银行帐号和偷qq币帐号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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