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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确定 下限1701元上限8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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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08: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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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08-10  15:29:02
  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我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即按照2009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032元进行计算。

  2009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032元,2010年我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照此计算,应为34032÷12=2836元。城镇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36×60%=1701.6元),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836×300%=8508元)。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高于8508元的以8508元作为缴费基数;低于1701.6元的以1701.6元为缴费基数。目前,西安市个人医保缴费标准为:个人月缴费额=缴费基数×2%。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用人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

  此外,今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不低于34032元的60%计算,月缴费基数即为34032×60%÷12=1701.6元。如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实际今年应缴纳1701.6×9%×12≈1837.73元。今年,灵活就业人员还需缴纳大额医保补助保险费8×1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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