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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应主动到救助站寻求救助。对于那些找不到者,公安、城管执法、民政、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主动对其宣传、教育、引导,并将其护送到救助站,对于群众发现者,应当及时拔打当地的110或120电话。
2、凡护送到救助者,必须如实说明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流浪的原因,以便救助 站及时同家人取得联系;拒不说明情况者救助站不予救助。
3、救助站一般不上街救助,如遇到特殊情况,或经政府指示,民政局同意方可上街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护送,但不能强行救助。
4、对于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治,实行首责制,谁发现谁赴现场,群众发现者,拔打110或120,接收医院收治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民政局救助站进行甄别,属于救治对象的,由救助站出具救治介绍信,予以救治,不属于救治对象的,由医院直接和家属联系,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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