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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物管条例提请批准 禁止开发商代收大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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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0: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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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条例提请批准 禁止开发商代收大修基金2010年03月26日07:22西安晚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昨日开幕。为期两天的会议将就物业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等焦点性问题进行审议,此外还听取了地方性法规清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修改和全省城乡社保体系建设等内容。

日前,“西安世家星城业主2000万大修基金被开发商占用”的消息一经曝光,就有不少市民担忧:自家购买商品房时缴纳的大修基金会不会也被挪用?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批准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从法律角度消除市民的这种担忧。

大修基金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俗称,目前,在西安购买商品房,一般会按照“业主缴纳大修基金—入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顺序进行,开发商、物业方代收大修基金更是通用做法。这就为一些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非法挪用、占用大修基金提供了可能性,也是市民担忧的根源所在。

      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批准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条例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的情况,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挪用单位处以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除限期移交代收款外,还将被处以所收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商品房、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交存大修基金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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