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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绳效应”来自裁量标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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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2 14: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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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9年6月在地方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120多家法院将量刑纳入了法庭庭审程序,量刑的公开性、透明度不断增强,这对于推进审判公开和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作用。北京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也将逐步推行“量刑答辩”制度。
  量刑规范化改革对于法院刑事审判公信力的提升,对于改变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观念和实务中的偏重于案件定性而轻视刑罚裁量研判的状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于量刑规范化的忽视由来已久。在法院的庭审中,通常特别关注犯罪构成要件及罪与非罪问题的举证、认证及论辩,而对于量刑的控辩答辩则相对简略,甚至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人们看到,在绝大多数的裁判文书中,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有关案件定性理由的概括已经日趋完整,对据以作出犯罪判定及一罪或者数罪认定的法律、法理依据的阐述,也日益详尽。相对而言,量刑理由的阐述则过于笼统,有的甚至不作说明,使人无从了解刑罚裁量的依据所在,这与民众及诉讼当事人的实际关切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应该看到,当一起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人们除了关注案件的定性(有些案件的性质可以凭着“直觉”加以判断,有的则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外,或许更关心的还是对被告人的实际处刑。当在民众看来“相类似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量刑结果时,人们最急于追问的,莫过于“为什么这么判这样的刑”?而法院正确量刑的真正说服力,正源自于对这一追问的回答。法院必须说明本案不同于其他案的特点,必须对涉及本案被告人量刑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及其权重做出阐释,对控辩双方各执一词的量刑意见进行法律及法理上的分析,并最终亮明自己作出裁决的依据。很显然,如果法庭上不设置独立的量刑审理程序,上述这样的裁决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也难以获得刑罚裁量上的说服力。这或许正是刑事审判从传统的关门“自主裁决”式量刑走向如今的控辩双方当庭“公开答辩”式审理的重要原因。
  从目前各地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情况来看,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并逐步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似乎已是发展趋势。但论辩程序设置的科学化以及控辩双方当庭“公开答辩”的针对性及总体水平和质量,却仍然是个问题。由于我国刑法总则中的量刑情节区分尚不够细致,权重也不甚明晰,刑法分则又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多刑种、宽幅度的裁量选择模式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我们仍然没有确立起刑罚裁量的具体标准。这样一种现实状态,虽然为法庭上的控辩交锋提供了空间,也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提供了余地,从而难以形成易于达成共识的标准化“准绳”效应。正因为如此,个案裁决中的说服力与公信度常常显得不足,量刑判决的理由也不易使人信服。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量刑答辩中的判案(尤其是跨地区判例)引证对法庭实际裁量的影响作用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重点内容之一的独立庭审程序,控方的量刑请求与辩方的量刑答辩及其相互辩驳,甚至延伸至法院最终的量刑理由阐述等,都会缺乏法律意义上的“精彩”和“针对性”,一定程度上仍然难以走出类案异罚的种种困境。
  因此,量刑规范化工作要取得真正成效并在全国各级法院推行,其重要前提就是要确立刑罚裁量的更为具体、科学的标准。在这方面,切忌鼓励地方法院自行制定本地区的“量刑标准”,这将进一步拉大各地量刑的差异,形成“各自为政”、破坏刑罚统一的局面。应当在对现行刑法量刑原则、情节设置等进行合理调整的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统一的刑罚裁量标准,使量刑依据全面公开,量刑答辩纳入程序,量刑结果理由充足,量刑权力受到监督,真正实现刑罚适用上的统一、科学与公正。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发表于 2010-2-22 14: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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