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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二审判后审判长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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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0 21: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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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李庄案二审为何开庭审理?
    审判长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方式。李庄案件受理后,二审法院讯问了上诉人李庄,李庄明确表示认罪,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均向市一中法院提出不开庭进行审理的申请。合议庭慎重研究后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全面审查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尽管李庄已经认罪,但通过开庭方式审理,有利于多方诉讼参与人的直接参与,有利于合议庭当面听取上诉人、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所以合议庭决定采用以开庭方式审理本案。
    问:证人出庭作证有何意义?
    审判长答:尽管《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法律未赋予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基于其本人的意愿。由于种种顾虑以及现实的原因,证人通常不愿意到庭作证。本案二审中,合议庭应辩护人高子程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申请,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帮助性,依法向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吴家友、马小军、程琪、吴鹏、唐勇、罗艺、何建等13名证人送达了证人出庭通知书与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时,9名证人均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并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合议庭再次向证人阐述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其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道理后,有2名证人态度发生转变,表示需要再考虑是否出庭,最终这2名证人也出现在法庭上。
    开庭时6名证人出庭作证,并经过控辩双方的讯问、质证,这保障了合议庭能够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讯问,对证人证言形成更为全面、客观的看法,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问:关于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应当如何理解该要件?
    审判长答: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该罪是指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一、二审审判、再审以及执行等各个阶段)中,辩护人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本案一、二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就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进行了激烈的争锋。合议庭在认真研读法条的基础上,结合本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并参考了相关指导性案例,认为:只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问:基于何种理由对李庄改判?
    审判长答:上诉人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期间,李庄一直表示认罪,在法庭上李庄虽然对案情的具体细节有辩解,但他也一直强调他的态度是认罪的,不能因他对细节的辩解而影响到法庭对他认罪态度的判断。合议庭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发表于 2010-2-10 21: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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