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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使用警械应恪守权力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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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18: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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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晚10时30分左右,重庆市大渡口区一男子醉酒持刀伤人后,开着自家的长安面包车在路上狂飙,见人撞人见车撞车。在撞破多辆机动车、撞坏一辆三轮车后,该男子被警方当场击毙(2月8日《扬子晚报》)。
  如果还原现场,那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情节,与港台枪战片相比,也许不遑多让;如果身临现场,每个人也许都会心惊肉跳,心有余悸。如今,醉酒持刀伤人,并驾车狂飙,见人撞人、见车撞车的石大伦毙命了,他的死让人哀伤之余,不免有几许庆幸,如果他不被击毙,不知道将有多少无辜之人非正常死亡。
  然而,在网络上,关于警察该不该击毙石大伦一时陷入了热议。不少网友质疑:“只是酒后发疯而已,至于当场击毙吗?打爆车胎或把车逼停不就行了吗?为什么那么不珍惜人家的生命?”这种生命至上的论调,貌似很有道理,但经不起推敲。首先,当时场面已经失控,不采取非常手段无法控制局面。其次,石大伦驾驶的车已经逼近不夜城,被击毙处仅距100多米。最后,警察不是上来就击毙,先是责令其停车,但石大伦不听指令,还欲驾车撞击警车,现场民警立即鸣枪示警后,石大伦仍不顾警告继续逃逸,逃逸中撞上多辆机动车。
  事实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对这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由是观之,如果现场警察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不紧急制止、不及时击毙,后果不堪设想,也许死的不是石大伦,而是难以估计的无辜市民了。
  殷鉴不远。2月1日上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一起驾车恶意撞人案件,当场致9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1名危重伤员经抢救无效于2日死亡,目前死亡人数达10人。如此悲剧,令人扼腕,但吊诡的是,警方接报后,虽然立即出动了数十辆警车和数十名民警截击,但没有采取果断措施,结果导致3辆警车被撞、4名民警受伤,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追堵,才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面对这起恶意撞人案,如果警察责任心强,敏感性高,当机立断,该出手就出手,也许就不可能出现数十人死伤的悲剧了。也正因为如此,事后,警察被质疑为处置不力,手中的防暴枪成了烧火棍。
  当然,利器在手,必须慎之又慎。警察使用武力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嫌疑人丧失攻击、反抗能力,不到万不得已,不应剥夺其生命。具体而言,能口头制服的绝不用警械,能用警械制服的绝不用戒具,能用戒具制服的就不用武器。但是,面对丧心病狂的疑犯,面对血淋淋的惨案,面对悲剧仍在突进,如果警察仍然无动于衷,或者不采取果断措施,可以说客观上就是纵容疑犯,而对疑犯仁慈就是对民众残忍。事实的确如此,正是警察判断失当,处置不力,才酿成了那么多生命被无辜戕害。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允许警察持枪击毙,就会发生滥杀无辜的情况。这其实是多虑,因为允许警察在必要时开枪,是有严格限定和前提的。比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要保证警察有节制地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一方面需要用制度约束,用法律约束,另一方面也需要警察有清醒和果断认识,能够迅速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手段和程度、危害后果等情况进行准确把握和判断,然后及时作出正确的决定。总而言之,既不能滥用枪械,也不能不用枪械。
[url=]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url]
发表于 2010-2-9 19: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人估计不是醉酒,肯定是疯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9: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张珂1986117


    :lol
发表于 2010-2-9 19: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寒塘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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