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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不同,也能与之相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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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5 15: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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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过去的2009年的这个岁末,对于律师行业,对于所有律师来说,注定是个不平常的季节。--因为帮一位被民众所憎恶的“坏人”打官司,因为质疑司法公信力,因为涉嫌替“坏人”脱罪,北京律师李庄不但被推上了道德的审判台,更是被推上了法律的审判台。

  一时间,舆论哗然,公众对律师的批判声、咒骂声四起,而律师界内部则是人人自危,纷纷感叹“刑辩律师不易做”。

  在这里,笔者不想就案件本身应如何定性作任何评论。作为一名律师,笔者深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所以,在未见任何证据、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笔者以为,自己是不能“越俎代庖”替法官来“审案子”的。再者,笔者的身份“尴尬”--作为涉案律师的同行,似乎说什么也都是不合适的,因为总逃不了替同行“开脱”的嫌疑。

  纵然如此,在此次事件中暴露出的社会对律师职业的一些认识,一些观念,一些想法,笔者却以为不得不说。毕竟,“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众所周知,在以往的刑事辩护中,律师经常被指责在为“坏人”做辩护,所以,这样的指责一度成为刑事辩护率持续低迷的原因之一。备受关注的“律师造假门”的主角李庄律师是否依法在履行一个辩护人的职责,我们在这儿暂且不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如果不是因为替“黑老大”辩护,也不至于引来如此多的关注,招来如此多的谩骂。在中国大步向法治社会迈进的今天,律师的辩护为何仍然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和尊重?我想,诚如赵长青教授所说,“这表明我们的普法失败了”。所以,这不单是律师的悲哀,也是中国法律的悲哀。

  面对社会的不解、谩骂、指责,作为律师,一边是公众对律师的道德期许,以及舆论所裹挟的“公众压力”,另一边是作为专业人士的职业操守、职业角色与自我期许,该如何去平衡?

  “顺境中的美德是自制,逆境中的美德是不屈不挠”,我想,培根的这句名言可以作为我们的座右铭。我们不应该放弃对未来的乐观。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健全,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律师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律师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尊重和支持。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悲观,没有理由消极,更没有理由退却!从开始执业到游刃有余,我们必须要在认识上达到一个高点,这个点就是行业中的操守准则。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说得好,从实践来看,说刑辩律师在为“坏人”辩护也没有错。但律师是为“坏人”中的“人”在辩护,而不是为“坏”做辩护。所以,我们需将这个辩护人的“法律意义”置于职业中的最高利益,讲规矩、慎言行,这种“最高利益的追求”才是律师心灵中真正的平衡。这种平衡会让律师心胸开阔,我们无需限于个案的迷惘中,即使产生“公众压力”,内心也会释然,因为“我们没有错,我们是律师”。

  事实上,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性,法学界一直有着极高的评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就曾评价指出: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法律法制史进步的标志性制度,甚至可以说是反映人类文明史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侧面反映。所以请相信,我们正处在一个缓缓上升的年代,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刑事辩护的未来和“法治”的未来充满希望!

  当然,乐观的第一步是反思,是审视自己的行为,是查找自身的缺点。那些少数意图通过投机取巧,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案源赢得官司并短暂取得成功的律师同行们,在危难来临时就会掉进自己挖掘的陷阱里爬不出来。律师在抒发怨情的同时,应该有诸多的检点,因为任何脱离行动的语言都是苍白无力,缺乏说服力的!

  诚如苏格拉底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有的律师都应坚守对法治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信仰,并身体力行地付诸法律实践。终有一天,我们会赋予自己的信仰以时代的意义---律师群体作为新的社会阶层,持续改变着国家,尤其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面貌!律师群体是国家法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论语》有言:“道不同,不相为谋”,长久以来,好像很多人已经把这句话当作了至理名言,且动不动就把“话不投机半句多”挂在嘴边。笔者估计,那些以“嫌隙之心”看待律师的法律人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才对律师诸多刁难和挑剔的吧。

  现如今,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有的司法人员或领导同志,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律师工作的重要性,甚至错误地认为,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时与公诉人员唱对台戏,是“丧失立场”、“包庇犯罪”,有的把一度存在的对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问题,也归罪于律师的辩护。难道,这仅仅是因为公检法与律师行业所谓的“道”不同?仅仅是因为“控诉”与“辩护”天然的对抗性吗?

  其实,正如医生眼中没有坏人好人之分,只有是不是病人之分,律师其实也一样。因为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其犯了滔天罪行,都有权得到辩护。律师为的不只是每一个具体的被告人,其工作的整体意义是保护每一位潜在的被告人、每一位公民。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乃我国已经确立的刑事政策,法院必须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作出有罪、无罪抑或罪轻、罪重的判决,而这一切必须建立在“控辩平衡”的基础上。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就是起到抗辩平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客观上帮助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也是社会经验的总结。的确,权力往往滋生腐败,所以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现阶段,某些权力机关的少数人,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膨胀的私欲主义的贪念,在权利与道义之间失去了平衡,为了利益,甚至不惜做出违背法律的勾当不正是滥用权力的表现吗?

  法制意识的局限,曾一度让“律师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个话题成为禁忌。但无论是公检法哪一个机关,或是律师,都是国家法治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公、检、法与律师同是法律人,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果相互之间的关系处不好、理不顺,将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巨大的隐患。

  我们常说:“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苦口利于病。”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听得进忠言的。律师的“挑刺”也好,“质疑”也罢,其实都是为了促进职业共同体法律理念的交流甚至是争论。“律师的真知灼见有助于法官清晰明辨达至正义”,田成有***官的这番话更是深刻地诠释了“律师是一种抗衡公权、制约强权的力量”。

  俗语说得好:“集思广益,集腋成裘”,同一片森林可以容下不同的树木,同一棵树上可以容下不同的鸟儿,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再把“道不同不相为谋”挂在嘴边呢?

  同为法律人,在事关法治前途的问题上,更应当求同存异。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作为法官,也应对律师执业活动和专业意见予以充分尊重。法官与律师还应相互监督。

  法治时代的律师,法治时代的法官,我们要做的是突围民众对我们的偏见和误解,共同净化良好的司法氛围。所以,笔者以为,“道”也许不同,但仍然可以与之相为“谋”,“谋”的就是“中国法治的未来”。

  中国律师网    尹恒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5: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尹恒律师说出了我的心声,故置法治在线,谋中国法治未来:)
发表于 2010-2-5 15: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把律师想不到好人里边去
发表于 2010-2-5 15: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身边的律师也不少
发表于 2010-2-5 16: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可以据理力争,设身处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不能为虎作伥,投机取巧教唆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发表于 2010-2-5 17: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7: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肖木扬


    :L 律师的悲哀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2-5 17: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上林真人


    :curse: :curse: :curse:
发表于 2010-2-5 18: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寒塘鹤影


    不是你的错
发表于 2010-2-5 21: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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